⑴ 什麼是BOT,TOT投資模式
含義: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3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再來說TOT,這個就不說那麼詳細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⑵ 請分別介紹一下TOT和BOT。多謝!
1、TOT:
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方式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或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
2、BOT:
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2)bot維修費擴展閱讀
制定TOT方案並報批。轉讓方須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TOT項目建議書,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現行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國有企業或國有基礎設施管理人只有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或授權才能實施TOT方式。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由土耳其總理脫奧扎爾於1984年首次提出。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⑶ BOT項目是什麼意思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3)bot維修費擴展閱讀: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採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⑷ 什麼是bot合作方式和TOT
先給你看BOT,因為TOT是BOT衍生出來的。 含義: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 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 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 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 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 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 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 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 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 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 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 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Build-Own-Operate),BLT( Build-Lease-Operate)和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 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 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 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 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 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 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3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 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 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 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 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 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 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 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 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 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 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 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 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 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 是否採用BOT方式。 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 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 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 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 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 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 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 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 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 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 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 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 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 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 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 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 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 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 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 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 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 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 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 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 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 即便協商成功, 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 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 ,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 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 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 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 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 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 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 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 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 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 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 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 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 所以BOT的風險較大。 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 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 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 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 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 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 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 ,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 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 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 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 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 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 ,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 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 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 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 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 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 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 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 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 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 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 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 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 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 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 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 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 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 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 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 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 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 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 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 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 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 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 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 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 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 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 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 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 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 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 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 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 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 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 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 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 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 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 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 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再來說TOT,這個就不說那麼詳細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 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 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 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 ,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⑸ EPC工程和BOT工程的區別
1、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的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與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含義相似,一般是指對工程負責設計、采購設備、運輸、保險、土建、安裝、調試、試運行,最後機組移交業主商業運行,整個過程稱為工程的總承包。設計-采購-施工,也稱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三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即建設——運營——移交。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3、EPC項目中,若A為總承包單位,那麼設計單位,施工方,還有設備供應商的甲方是A總承包單位,他們均屬於乙方,監理單位是丙方;BOT項目中,對中標人B來說,某政府是B的業主;對設計單位,施工方,還有設備供應商來說,中標人B是他們的業主。
EPC總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個方面基本優勢:
(一) 強調和充分發揮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對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的強調和發揮,有利於工程項目建設整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二) 有效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的矛盾,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三)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於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
BOT工程優勢:
(一)節省投資:BOT供熱模式對於開發商而言,最大的好處是節省鍋爐等供暖設備的投資,減輕設備招標、安裝、施工的壓力,實現系統、設備的最優化配置。
(二)便於管理:對於物業管理方,BOT可以形成建造、運營的延續性,避免供暖產生的負面影響,把物業管理費用產生盈虧的可能性結果轉化為預定量化指標。
(三) 業主體驗:業主在按時、按質地得到供暖、衛生熱水服務的同時不再支付供暖設備的維修費用,供熱公司在承包期限到期後全套設備無償轉讓給業主
(四) 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完善系統節約能源,避免能源浪費。
⑹ bot 項目 會計處理方法
BOT項目的會計核算
BOT項目包括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經營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兩種經營方式。對於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BOT項目在建設期主要有兩種建設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歸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處理,竣工驗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要注意的是,須考慮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應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屬於移交范圍的設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後無獨立價值的附屬物均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不屬於移交范圍,能與移交設施分離,且分離後具有獨立價值的設施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2)後續計量。非專門項目公司的經營方式中BOT項目可以是「主營業務」也可以是「其他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應相應計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項目在運營期可能會增減一些設備,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不屬於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而屬於與營運有關的設備,即不屬於移交范圍設施;另乙類是屬於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即屬於移交范圍設施。第一類設備的增減應視同公司自有資產的增減,按各自的資產屬性:遵循「存貨」、「固定資產」核算。第二類設備的增減,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BOT設施中有些設備的使用壽命短於特許經營期,如果這些設備報廢造成了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可以通過「無形資產減值」進行核算。而對原有設備更新、維修,或增加設備以維持該項目經營的支出涉及到該項資產的價值,最終要無償移交,並且經營公司吏關注的是投資的收回,所以這些支出只能在剩餘的特許經營期內攤銷。因此,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為維持特許經營權而發生的必要支出」,如果發生的金額不大可以直接費用化,如果發生數額較大,可考慮列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剩餘的特許經營期內合理分攤。(3)攤銷,BOT項目攤銷時應考慮實際情況和投入資金的收回。攤銷年限應以特許權經營期為限,一般不應長於特許經營期。由於「無形資產」的攤銷不需要考慮凈殘值,所以特許經營期滿將BOT項目無償移交時,不存在殘值與無償移交的沖突。(4)BOT項目的移交。由於在特許經營期已經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移交設施進行分期攤銷且殘值為零,因而只要進行實務移交即可,不需作會計處理。
對於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此處較「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多一項投資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時的會計處理;投資者的會計處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投入的資產科目。項目公司的會計處理借記接受的資產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建設期的會計處理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建設期會計處理。(2)後續計量。在專門的項目公司中BOT項目是「主營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餘後續計量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3)攤銷及BOT項目的移交同「非專門頃目公司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BOT項目特許經營期滿時,項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並不是項目公司的全部資產,僅僅是特許經營合同所約定的項目設施,其已在特許經營期攤銷完畢,其賬面凈值為零。初始投入的資本已經由特許經營期的現金流收回,投資收益已由特許經營期每年的利潤(或虧損)反映,因此項目設施的移交並不影響項目公司的總資產和凈資產。
⑺ BOT項目是什麼含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
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私人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政府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協議或許可證,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授權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及經營。
在特許期,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佔有權、收益權以及為特許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采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等的權利,並承擔對項目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的義務。
在中國,為保證特許權項目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因中國政府政策調整因素影響,使項目公司受到重大損失的,允許項目公司合理提高經營收費或延長項目公司特許期;對於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或紅利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兌換和外匯出境。
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以及建設、采購設備、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⑻ BT工程與BOT工程有什麼區別
1、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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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
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
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
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
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
發展BOT模式的意義:
一:節省投資:BOT供熱模式對於開發商而言,最大的好處是節省鍋爐等供暖設備的投資,減輕設備招標、安裝、施工的壓力,實現系統、設備的最優化配置。
二:便於管理:對於物業管理方,BOT可以形成建造、運營的延續性,避免供暖產生的負面影響,把物業管理費用產生盈虧的可能性結果轉化為預定量化指標。
三:業主體驗:業主在按時、按質地得到供暖、衛生熱水服務的同時不再支付供暖設備的維修費用,供熱公司在承包期限到期後全套設備無償轉讓給業主
四: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完善系統節約能源,避免能源浪費。
⑼ BT和BOT 項目分別是什麼意思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除了BT演變方式外,BOT的演變形式還有BOO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BLT方式,即建設—租賃—移交;BOOS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補貼—移交;BTO方式,即建設—移交—運營等。標准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並不多見。
BT投資模式的缺陷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採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由於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
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但是,投資方出於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標准、建設內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