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租客在租房時或許都有遇到過這么一個問題,那就是租借房裡的家電壞了,後來找來了修理人員修理,但修理費用實在是太高了,關於一般工薪階層來說,無疑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尤其是關於那些剛結業的結業生來說。
但也有人認為,既然是租房,那麼挑選不修理也是可以的,若要修理,得要房東承當費用才對,那麼租借房裡的家電壞了,修理費用是租客承當還是房東承當?可惜許多人不知。
無論是租客和房東,遇事都不要太過於斤斤計較,講究以上2大原則,有什麼問題多溝通,多協商,能夠避免不少糾紛的產生。也希望各位租房的夥伴也可以找到心儀的房子,雖然房子是租來的,但是生活不是。
⑵ 租房的家電維修更換要租客出錢嗎
房東出錢,你的租金里帶的家電的錢,東西壞了是機器的問題,房東有義務掏錢!舉個例子,房東的房子塌了,肯定不會讓租客賠償!所以必須是房東維修!謝謝。
⑶ 租房子,電器維修費用應該誰出
兄弟我是做房產中介的這種事情的潛規則就是!維修費用由租房者(租客)自己承擔! 我也很理解你說的理由但是畢竟在交給你的時候是完好的!你就有義務讓它(電器)恢復原狀!也可以和房主協商雙方都退一步具體事情具體分析!
⑷ 租房者用壞了電器,維修費該誰出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屬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⑸ 租房期間電器的維修費該由誰來負擔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專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屬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⑹ 房屋租賃家電維修費用糾紛
這是一個棘來手的問題。但源是,你已經查了《租賃法》,如果你手裡有當時交押金的憑據,試著用租賃法跟他講理,或者警告他去法院起訴。
此外,不知道洗衣機的維修費是多少,如果不太多,就均攤了吧。我個人的建議,洗衣機在租房之前壞了還是以後壞的,你們和"房東"各執一詞,那就將維修費分成四份均攤,我想即便是法官可能也會這么判吧?
還有,不就是洗衣機壞了嗎,你或同租客找朋友修修,能用就可以了,退一步想想,就算幫房東了,那「房東」還要什麼維修費呢?
再者,你退房,「房東」押你的押金不還,你可以將屋內屬於「房東」的值錢的東西搬走賣了,以補充差價(注意守法噢),「你不仁我不義!」
試著到物業,找到真正的房東,向他陳述過程,飛、讓李逵斷了李鬼的念頭,讓房東踢出假房東。(不一定好使,也許他們是一夥的)
⑺ 出租的房內,使用的家電壞了,維修的費用是房東付還是由房客付,租賃合同內沒有明確規定。 急急
你在租住期間弄壞的,就是自己負責啊,
⑻ 房屋出租後的家電維修費是由房東出還是租戶出
租住一段時間後,一般是租戶出。租戶入住前,房東出。
⑼ 租房家電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如果不是租客弄壞的,是由房東負責維修
⑽ 租房期間如果家電壞了維修費是房東出呢還是房客出
一、租房抄期間如果家電壞襲了維修費是由房客出的。
二、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並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