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漏水賠償
家,是一個遮風擋雨的地方,每個人都希望自己住的房子是省心舒服的。但天有不測風雲,很多人住的房子都出現了漏水現象,有的家裡家裡莫名變成了「海景房」,有的家裡上個廁所都要打雨傘,有的出門玩幾天回來房頂漏水傢具全被泡壞了......房屋漏水後到底該找誰,找樓上鄰居、開發商、還是找物業?受損一方應該怎麼索賠?因房屋漏水造成業主財產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定責也不同。現列舉幾個常見糾紛案例進行說明。
01
樓上防水不合格致漏水
劉某、唐某系烏魯木齊幸福路某單位家屬院的業主,二人系樓上樓下鄰居。劉某家中進行裝修後,唐某家中遂開始出現滲漏的情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通過法官調解,劉某主動重新做了家中的衛生間防水,並由法官組織進行了閉水試驗,在雙方確認漏水問題已經解決,房屋停止漏水後,經法院主持對房屋損失部分進行了調解。最終,劉某賠償唐某房屋損失6000元。
法官曹瑋表示,本案在漏水案件中屬於最常見的漏水類型,即樓上業主房屋的防水存在問題(也有疏忽大意忘關水龍頭導致的漏水)。漏水業主作為其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維護管理人,對於其房屋漏水給樓下業主造成的損失,理應進行賠償。若確定屬於裝修公司工程質量或管線問題,則可向裝修公司或管線廠家另行追償。
02
樓頂曬台種花,水漏鄰家
孟某系某小區頂層房屋的業主,購房時,開發商向其贈送了樓頂曬台。後因該曬台漏水,導致張某家中裝修受損。庭審中,孟某對漏水原因提出異議,認為是曬台的設計存在缺陷導致的漏水,但未能舉證。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一般情況下,樓頂屬於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曬台由開發商交付孟某後,由孟某單獨使用,已形成與其他區域相獨立的一部分,應定性為孟某使用的專有部分,故維護保養的義務由孟某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孟某予以承擔。據此,法院判令孟某賠償張某裝修損失5000餘元。
03
違法搭建鴿舍致防水被毀
阿某系烏魯木齊某小區頂層房屋的業主,2014年其房屋發生持續漏水,遂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庭審時,物業公司對漏水原因提出異議並申請鑒定。經鑒定漏水原因系屋頂違法搭建鴿舍時打
㈡ 租的房子的花灑的水龍頭漏水,搞的熱水器花灑老滴水。如果找人來修理一般需要多少錢
這個簡單,你家有沒有扳手什麼的工具啊。如果有自己就能處理啦。用不著讓人過來弄。隨便一弄也要十幾二十塊呀
要嚒,找個男的朋友給幫忙弄一下。只要擰緊咯就不漏水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