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包期內維護收費嗎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
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模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
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第八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11年第20號)
為了適應電視接收機發展實際和消費市場的需求,經與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部門協商研究,並商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將平板電視機商品納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調整范圍,將平板電視機商品的整機和顯示屏等主要部件納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根據平板電視機的特點,其「三包」有效期從銷售者和消費者約定的送貨、安裝、調試全部結束之日起計算,不需要送貨、安裝、調試的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期內,平板電視機維修服務必須使用符合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的新配件。
現予公告,上述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實施三包的平板電視機商品目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2. 售後三包政策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發布第四號令,頒布了《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於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規定》共31條,其要點如下:
一、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准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3. 開具三包維修費增值稅專票如何做賬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賬務處理
增值稅實行價外稅以後,首先存貨成本中不再含稅,購入貨物中已支付的增值稅額有確切的證明,為會計上單獨核算提供了准確的依據;其次銷售收入中不含稅,交納的增值稅不再計入損益,與企業的經濟效益不掛鉤。
一般納稅人企業(下簡稱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
「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應設置九項專欄,即:進項稅額、已交稅金、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轉出未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稅;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月終時從「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轉入多交的增值稅。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增值稅,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增值稅;
當月上交本月增值稅,仍借記「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已交稅金);當月上交上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則借記「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如果是輔導期的企業還要「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待抵扣進項稅」 明細科目。
一、「進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1、國內購進貨物。企業在國內采購的貨物,按照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材料采購/商品采購/原材料/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
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購進貨物未能取得專用增值稅發票,則不能計算扣除進項稅額;如果購入貨物取得專用增值稅發票有誤,也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貨方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發票,否則其進項稅額就必須計入貨物的購進成本中。
2、接受投資轉入貨物。企業接受投資轉入貨物,應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實收資本
3、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企業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資本公積
4、接受應稅勞務。企業接受應稅勞務,應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其他業務支出/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5、進口貨物。按照海關提供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材料采購/商品采購/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6、購入免稅農產品。應按照購入免稅農產品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材料采購/商品采購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注。如果的運輸發票,則按運輸費用的7%,計算進項稅額。
二、「已交稅費」的賬務處理。
企業預(上)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費)
貸:銀行存款等
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稅時,作沖銷的會計分錄。
註:這適用於代開預征等當月稅款當月入繳納的情況,不適用於當月計算,次月入庫的正常計算納稅的賬務。
三、「銷項稅額」的賬務處理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
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應付利潤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發生的銷售退回,作沖銷的會計分錄。
2、將自產、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在建工程(計稅價格是成本價或確認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
3、利用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進行投資。
企業自產、委託加工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長期投資(計稅價格是公允價或確認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原材料
4.將自產、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消費等,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相關費用/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計稅價格是公允價或成本加利潤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
5.無償贈送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等(計稅價格是公允價或成本加利潤價)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原材料
6.隨同產品出售的包裝物。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繳增值稅:
借:應收賬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周轉材料
企業逾期未退回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繳增值稅:
借:其他應付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相關科目
四、「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1)、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對內)
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按規定計算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按成本轉賬。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自產、委託加工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會計處理:(對內)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在建工程
應付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會計處理:(對內)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視同銷售貨物處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確認: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由於是視同銷售,在這里還要結轉一下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自產、委託加工或購入貨物兌換原材料等的會計處理:
企業用產品、原材料等,依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產品,計算並繳納增值稅。
借:原材料(或固定資產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會計處理:
①視同買斷方式,不涉及手續費的問題,企業應在受託方銷售貨物並交回代銷品清單時,開具專用發票給受託方。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託代銷商品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企業應在受託方交回代銷產品清單時,為受託方開具專門發票,同時作分錄處理。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營業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銷售代銷貨物的賬務處理:
①視同買斷方式,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受託代銷商品
借: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按合同協議支付給委託代銷方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將餘款如數歸還委託方,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借:代銷商品款
貸:受託代銷商品
將貨款歸還委託代銷單位,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五、「進項稅額轉出」的賬務處理。
原則(沒有銷項稅就要把相應的進項稅轉出)
企業購進的貨物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非正常損失)
在建工程(不動產類非應稅項目)
應付福利費(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六、企業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
不計算銷售收入的銷項稅額和應納的增值稅額。
企業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等有關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的退稅。企業在收到出口貨物退回的稅款後,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的退貨或退關補交的稅款,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七「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月份終了,企業計算當當月應交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當月多交(預繳)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這樣,月份終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方余額,反映企業計算出尚未入庫的增值稅。月份終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抵扣的增值稅。
八、次月申報繳納上月應交的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九、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等返還的增值稅,
除國家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外,都應並入企業利潤,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十、輔導期企業或者購進的貨物由於發票開具遲到傳遞等原因,致使該筆進項稅未認證或者認證不能在當月抵扣的賬務處理。
購進時或者輔導期:
借:庫存商品(原材料)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下月論證後:
借:應交稅費--應交金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十一、納稅檢查的賬務處理(企業經常遇到稅務檢查而調整賬務)
設置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凡是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凡是檢查後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後,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於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增值稅檢查後的賬戶處理實例。
關於增值稅檢查後的賬戶調整,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就增值稅檢查中涉及增值稅補退稅費,在「增值稅檢查調賬通知書」中逐筆進行調整,作為企業調整賬戶的依據。一般需調整的常用分錄有:
1、對納稅人因發出貨物、價外收費、殘料收入、「三包」收入(應按修理修配申報)等應作銷售而未作銷售而少記銷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應收賬款(現金等)
貸:產品銷售收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2、對納稅人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應稅項目等而少記銷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3、對納稅人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展覽、廣告、無償贈送他人等而少記銷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長期投資(應付利潤、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4、對納稅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或移送相關機構銷售而少記銷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應收賬款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5、對納稅人因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銷售而少記銷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其他業務收入等
貸:產品銷售收入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6、對出售不符免稅規定的固定資產應交未交增值稅的調整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7、對納稅人因結算上年稅費需調整本年期初留抵稅費而企業未作調整造成虛列進項稅費的調整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8、對納稅人將購買的貨物用於固定資產、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應稅項目而多抵進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9、對納稅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在產品所耗用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未作進項轉出的調整分錄:
借:待處理財產損失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0、對納稅人因取得假發票,虛開、代開發票以及其他不符規定發票須轉出進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1、對納稅人因各種原因造成多記銷項稅額或少記進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有關科目
十二、年(月)末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1、月末轉出應交增值稅時:
借 應繳稅金-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繳稅金-未交增值稅
2、增值稅的繳納有預繳和正常繳納,預繳通過「已交稅金」,正常繳納通過「未交增值稅」,下面舉例說明:
預交本月增值稅100元,則 :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本月實際銷項稅額為1000元,進項稅額為850元,則本月應交增值稅150元;因已預交100元,下月初尚需交50元,賬務處理是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5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50
交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50
貸:銀行存款 50
如果本月銷項稅額為920元,進項稅額為850元,則本月應交增值稅70元;因已預交100元,多交30元應轉出: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30 (註:多交的30元可抵下月應上交數)
如本月實際銷項稅額為830元,進項稅額為850元,則本月應交增值稅為-20元,即下月可留抵進項稅額20元;因已預交100元,多交100元應轉出,賬務處理是: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100 (註:多交的100元可抵下月應上交數)
小規模納稅人核算增值稅,只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購進貨物時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銀行存款或者預付賬款
銷售貨物時按不含稅價格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發票金額/(1+3%))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4. 國家三包規定都有哪三包具體又是什麼
「三包」: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專,進一步明屬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產品: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l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和調整。
3、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四類新產品的加入,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產品納入「三包"政策范圍之內。
4、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5、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5. 三包費包含哪些
為促進銷售,生產廠家往往給經銷商提供一定的「三包費」,狠抓售後服務。於是對許多企業售後服務環節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這部分稅額應怎樣核算也就成了一個待處理問題。
「三包」包括規定期限內的包退、包修、包換三種情況,對此我們需要分別進行分析。
一、包退耗用的相關處理
企業直接提供三包服務的,對於三包期內的「包退」行為,應當作為銷貨退回對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的規定處理:「企業銷售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其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一般應直接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減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項稅額。
二、包換的相關處理
對於「包修」行為,應按企業是否收費區別適用政策,對於收取費用的,應按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對待徵收增值稅;對於不收取費用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六種情況外: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耗用的外購零配件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三、包換的相關處理
對於「包換」行為,無論是原型號更換還是其他型號更換,均按照一次退貨、一次銷售對待,並相應調整當期的進、銷項稅額。
6. 要開國稅的三包維修費,稅率是多少
要開國稅的三包維修費,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一般是3%。
7. 三包期內的維修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8.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國家新三包規定》
-家用電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第五條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 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六)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 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 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實施。附件:
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第一批)名稱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稱 折舊率 整機主要部件
自行車 1 2 車架、變速器 0.05%
彩色電視機 1 3 顯像管、行輸出變壓器、高頻頭、集成電路 0.1%
黑白電視機 1 3 顯像管、行輸出變壓器、高頻頭、集成電路 0.05%
家用錄像機 1 1 磁鼓電機、主導軸電機、載入電機、集成電路 0.1%
攝像機 1 1 磁鼓電機、主導軸電機、載入電機、帶盤電機、 0.1%
鏡頭、集成電路、磁頭
收錄機 0.5 1 電機、激光頭、集成電路、電位器 0.05%
(含音響)
電子琴 1 無 0.05%
[37鍵(含)以上]
家用電冰箱 1 3 壓縮機、風扇電機、溫控器、蒸發器、電磁閥 0.05%
(含冰櫃) 過濾器、冷凝器、毛細管
洗衣機 1 3 電機、定時器、程式控制器、電容器 0.05%
電風扇 1 3 電機、定時器、程式控制器 0.05%
微波爐 1 2 電機、磁控管、定時器 0.05%
吸塵器 1 3 電機 0.05%
家用空調器 1 3 壓縮機、風扇電機、溫控器 0.1%
吸排油煙機 0.5 1 電機 0.05%
燃氣熱水器 1 1 電子打火部分 0.05%
縫紉機 1 無 0.05%
摩托車見備注① 發動機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