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維修基金費和物業管理費有什麼區別
物業基金費是用於以後的公告服務建設的預支付費用,物業管理費是享受了之前的物業服務應支付的費用。
㈡ 物業法上規定的維修基金是作什麼用的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專時才能使用。具屬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㈢ 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什麼意思,用通俗的話表達一下
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㈣ 什麼是物業維修基金
物業維修基金就是房屋公維基金,是指房屋在超過開發建設單位保修期以後,房屋公共部分出現損壞而進行維修的資金。
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
1、商品住宅:一般為房價的2%-3%,大多地區是房價的2% ,由購房人交。全國杭州市例外,按建築造價的8%,由開發商交。
2、公有住房:除了購房人按2%交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還必需按房價20%交,在銷售房屋的收入中扣除。
3、非住宅,參考住宅執行,也有按建築面積交的。
㈤ 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必須交嗎
維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儲備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後大修、更回新、改答造的資金。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每一個住戶在購買新房的時候都是需要繳納維修基金的,換句話說,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5)物業管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辦法:
根據(市政府)126號令《西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內容規定: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交存,也可以由業主委託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遵循依法交存、專戶存儲、所有權人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
㈥ 物業管理費和維修基金的具體內容
在2003年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把原來的維修基金已經更名為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主要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等。使用維修資金時必須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物業管理費包含的內容很多,具體你可以看一下你與管理處簽定的合同約定,也可以去物業公司咨詢這個管理費是如何測算出來的。
《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有了一些規定,但是根據不同的物業公司或者不同的小區或不同的地區是有所不同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應有詳細的描述。
㈦ 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必須交嗎
維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儲備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後專大修、更新、屬改造的資金。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每一個住戶在購買新房的時候都是需要繳納維修基金的,換句話說,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7)物業管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通常情況下,每一個住戶在購買新房的時候都是需要繳納維修基金的,換句話說,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如果不交的話,對您的利益是會有較大的損害的。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主要是在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的時候需要用到的,不得挪作他用;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㈧ 物業維修基金與物業維修資金 有什麼區別
「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的比較 兩者的區別 :
1、前者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概念;後者則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概念。
2、《物業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此,前者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因此,後者是部門規章規定的概念。
3、前者適用於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而後者則主要適用於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物業,也適用於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
4、前者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後者則又區分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後的交納主體有二,其一是售房單位,其二是購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5、前者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後者則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6、前者屬於業主所有;後者則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具體區分為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由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提取的基金屬於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而至今兩部門沒有制定具體的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後者則是由建設部制定的,由具體收取、使用、管理的規定。 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不能得出"專項維修基金"就是"專項維修資金"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