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漏水賠償標准
根據受損原因進行協商賠付。
受漏水損害的一方應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
鑒定出來後,如果是相鄰方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並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到法院。
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房屋漏水維修完如何補償擴展閱讀:
我國對財產損害賠償的相關立法規定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36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㈡ 房屋漏水如何要求賠償
是不是出了保修期?要看看《住宅質量保證說明書》裡面有對這方面的保修年限,一般漏水都是修,如果沒有財產損失是不會賠付的。因為在合同里對這方面都沒有特別的制定,所以開發商很容易扯皮。不好解決,能夠幫助及時修理就是很不錯的開發商了。祝你好運!
其實也可以依靠媒體幫助。先協商吧,協商沒用 就採用法律手段 先找找這方面的律師做一下咨詢。以前我家漏水 漏的跟水簾洞一樣 我媽就給新聞節目打電話了 還上電視了 第二天就給我們解決了 修完了 還賠的款 你試試 也不能這么拖著
㈢ 房屋漏水損失賠償問題
我新買的是富式樓,居住半年,房屋漏水,原因是下水倒管有個裂分,把我家吊頂打開衛修好了,給我代來的損失怎麼辦,我找物業觧決,物業說這個責任不好說,一是管倒裂分是樓上業主漏水不好,給筒壞的。二是開發商的質量問題。二者都說不是自己責任,我該怎麼辦找誰倍賞?謝謝指點。
㈣ 房屋漏水物業怎麼賠償
物業沒有賠償責任!
新房五年之內,樓頂防水由開發商負責,五年之後物業負責維修,但一般很少出現漏水的情況,如果真的出現了,簡單的維修,物業應該做,但是嚴重的漏水,那就不是物業能承擔的了了!因為那樣需要樓房整體重做防水,物業沒有這個能力,所以,就得動用維修基金了,但非常麻煩,由物業提出申請,有關部門受理後,必須超過半數的業主簽字同意才可以,如果達不到,那就不好辦了。
㈤ 房屋漏水物業怎麼賠償
1、如果確實存在漏水的事實,不論漏水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事實上的妨礙,就應該採取措施停止侵害的繼續發生。
2、具體該由誰來負責實施停止侵害的行為?處理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應以雙方協商為主,尊重歷史與習慣,依照法律規定。按照一般理念,樓上住戶均有提供維修協助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造成損失擴大的,就構成侵權,應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誰承擔維修費用?在查明漏水原因之後,再進行責任劃分,事故原因並不能直接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1)首先應查明此管道的管理職責歸誰。公共設施應由物業負責,從維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設施則要看屬於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約定應從約定,如無約定,專有部分由專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沒有異議,但對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職責歸誰有爭議。防水層如果作為共有設施,因為屬於隱蔽工程,一般認為樓上住戶作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合理使用的行為義務,樓下作為受益人也有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主要是體現在費用承擔上。(因樓面共有,不能以受益原則處理)
(2)其次應查明漏水的原因,區分當事人的過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
---如果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或過錯的,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開發商的責任:在保修期內,如果不是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開發商要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第(四)款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物業的責任:漏水肯定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在這裡面有疏於管理的情況,或是出現了問題後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那麼物業要承擔責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雖然不是物業乾的,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如果沒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業的責任;後者比如樓上違法裝修,物業未制止,那麼就可以找物業要求賠償損失。
---公平責任:對於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各方當事人無過錯(或無證據證明其過錯),如因防水層自然老化,此時維修費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根據實現情況,由當事人分擔,一般為一人一半。參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之第九條規定處理
4、賠償損失問題。賠償已經發生的損失的前提是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它是由相鄰關系引發的侵權,按一般的侵權之訴處理,尚未發生的維修費用不屬於賠償損失。
㈥ 房屋漏水賠償
家,是一個遮風擋雨的地方,每個人都希望自己住的房子是省心舒服的。但天有不測風雲,很多人住的房子都出現了漏水現象,有的家裡家裡莫名變成了「海景房」,有的家裡上個廁所都要打雨傘,有的出門玩幾天回來房頂漏水傢具全被泡壞了......房屋漏水後到底該找誰,找樓上鄰居、開發商、還是找物業?受損一方應該怎麼索賠?因房屋漏水造成業主財產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定責也不同。現列舉幾個常見糾紛案例進行說明。
01
樓上防水不合格致漏水
劉某、唐某系烏魯木齊幸福路某單位家屬院的業主,二人系樓上樓下鄰居。劉某家中進行裝修後,唐某家中遂開始出現滲漏的情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通過法官調解,劉某主動重新做了家中的衛生間防水,並由法官組織進行了閉水試驗,在雙方確認漏水問題已經解決,房屋停止漏水後,經法院主持對房屋損失部分進行了調解。最終,劉某賠償唐某房屋損失6000元。
法官曹瑋表示,本案在漏水案件中屬於最常見的漏水類型,即樓上業主房屋的防水存在問題(也有疏忽大意忘關水龍頭導致的漏水)。漏水業主作為其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維護管理人,對於其房屋漏水給樓下業主造成的損失,理應進行賠償。若確定屬於裝修公司工程質量或管線問題,則可向裝修公司或管線廠家另行追償。
02
樓頂曬台種花,水漏鄰家
孟某系某小區頂層房屋的業主,購房時,開發商向其贈送了樓頂曬台。後因該曬台漏水,導致張某家中裝修受損。庭審中,孟某對漏水原因提出異議,認為是曬台的設計存在缺陷導致的漏水,但未能舉證。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一般情況下,樓頂屬於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曬台由開發商交付孟某後,由孟某單獨使用,已形成與其他區域相獨立的一部分,應定性為孟某使用的專有部分,故維護保養的義務由孟某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孟某予以承擔。據此,法院判令孟某賠償張某裝修損失5000餘元。
03
違法搭建鴿舍致防水被毀
阿某系烏魯木齊某小區頂層房屋的業主,2014年其房屋發生持續漏水,遂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庭審時,物業公司對漏水原因提出異議並申請鑒定。經鑒定漏水原因系屋頂違法搭建鴿舍時打
㈦ 房屋滲水造成房屋內部損壞應如何賠償
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漏水,應當由承租人為你承擔修復責任;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應當由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當然現在是應該查清漏水原因。
縱橫法律網 陳艷律師
㈧ 房屋漏水賠償標准有哪些水管漏水維修
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出來後專,如果是相鄰方屬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並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不是你樓下人為造成的滲漏水,都是樓上責任,樓上有責任維修到不再漏水到樓下及賠償樓下相應的損失。如果是小問題,可自行找人來維修,沒必要再驚動樓上的鄰居。 希望答案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