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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贈送家用電器稅收

發布時間:2021-02-07 03:41:05

『壹』 開發商售樓時贈送的電器和傢具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基本案情 大連市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精裝修商品房中,包含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這部分家電、傢具是由裝飾公司購買並作為裝飾費用,全額開具了建築裝飾業發票。 在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這些列入「裝飾」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應不應該作為開發成本(加計)扣除的問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商品房計稅收入中,含有轉讓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此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不應計入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裝飾公司的家電、傢具款,也不應計入開發成本,更不應該加計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這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已經包含在商品房的銷售收入中,房地產開發公司從裝飾公司取得的是建築裝飾業發票,業務也是真實的,按照《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 號)的規定,就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並應該享受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法理分析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 20%的扣除,是國家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的一項稅收優惠。但是如果納稅人將並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的電視機、電冰箱、沙發、床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通過「裝飾」手段,達到了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顯然是對這項政策的誤讀。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爭議的關鍵在於:對這些被「裝飾」的家電和傢具該如何認定?即對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和傢具,能不能認定為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 號)和《安裝工程與材料劃分暫行規定》,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傢具,都不是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不能在裝飾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包括購買電器、傢具的精裝修行為,其實質是經過了「裝飾」的一種代購行為,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裝飾的同時,由裝飾公司代購家電、傢具的一種代理服務。 由於這是種經過了「裝飾」的代理服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應當包括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了營業稅,從而掩蓋了其代購的實質。 由此不難得出結論,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精裝修的費用,不應當包括裝飾公司購買電器、傢具(包括稅金及附加)的金額。因此,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的由裝飾公司開具的建築裝飾業發票,不能全額作為商品房裝修費用扣除,應從商品房銷售價款和商品房裝修費用中同時剔出。 政策建議 近些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各種商品房精裝修銷售已經形成一種趨勢,並且裝修費用在商品房銷售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購買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檔次越來越高,如果房地產公司採取「裝飾」手段,必然會增加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難免出現政策執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稅收優惠,顯然和目前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不相適應。建議取消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貳』 房地產賣房送家電會計賬務如何處理

房地產賣房送家電,所送的家電是賣房金額的組成部分,購買家電可以做到開發成本中。
供參考。

『叄』 買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先說第一種可能。在增值稅方面,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很顯然,對於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是否構成視同銷售,只有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可作判斷依據,其核心條件是「無償贈送」。那麼,售房贈送家電到底是不是將「貨物無償贈送」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售房贈送家電過程中,很明顯房地產公司從購房人手中取得了家電對應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些家電不屬於「無償贈送」。第一,房地產公司贈送家電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受贈人必須購買房屋。第二,企業的本質是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是根本宗旨,房地產公司也不例外。在進行附送家電的決策時,房地產公司必然測算過相關成本與帶來的效果,因此附送家電的價值就構成了房屋銷售的成本,相應的也會從房屋的售價中回收。第三,作為一個企業,所有贈送活動都有目的,房地產公司售房同時贈送家電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促進顧客購買公司的產品——房屋,贈送家電的行為可以與某一筆明確的銷售收入掛鉤,所以房屋的售價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電的價值,這也是售房贈送家電與一般贈送的本質區別。 因此,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的家電並非是無償地把家電贈送給購房人,而是收取了貨幣的,只不過收取的貨幣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價中,沒有被直接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再說第二種可能。《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這項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混合銷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混合的行為中有提供應稅勞務;二是其中的貨物被銷售了;三是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發生在同一筆銷售行為中,就是發生的時間一樣、客戶一樣。 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混合行為包括了銷售房屋也即不動產和贈送家電。暫且不論贈送家電是否是銷售行為,單就這一混合行為中沒有提供應稅勞務一項,就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就算回歸到制定混合銷售有關稅收政策的出發點——基於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個不同稅種,本案中贈送的家電也不應該等同於銷售。因為它是在銷售房屋同時採取的促銷手段,並非企業的常態行為。如果是常態行為,企業每銷售一套房屋就得贈送一套相應的家電。另外,贈送家電也不是銷售房屋所必須提供的,不是企業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簡單理解為銷售。據此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說,售房贈送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其中的贈送家電無需繳納營業稅。退一步說,即便屬於混合銷售,如前文所述家電的價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銷售款中,也不應該再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繳納營業稅。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於售房贈送的家電,房地產公司既無需為之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其實,對於類似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已從一個側面作出規定。電信企業開展電信業務而贈送一定實物行為與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本質都是一樣,因此後者完全可以參照前者處理

『肆』 我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將商品房無償贈送他人的會計處理怎麼做

商品房無償贈送他人,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開發產品
樣板房的裝修費用,如果將來連同樣板房一起作回商品答房銷售的話,記入開發成本.如果將來不作商品房銷售,記銷售費用.
精裝房,裝修費用進開發成本,收入記主營業務收入

『伍』 房地產企業稅收相關優惠政策有哪些

中國商業地產策劃網上有,我幫你復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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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集錦

2013-12-10 15:09:51來源:財務會計網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第一部分一般性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2、企業所得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3、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4、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准住宅。普通標准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准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上述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

上述所稱的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關於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回收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5、房產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7、耕地佔用稅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上述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上述所稱的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上述所稱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8、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

『陸』 開發商贈送物業管理費給業主,業主需要承擔交什麼稅

『柒』 房地產企業銷售贈品的賬務與稅務問題

是的。

是計入銷售費用的,不過這個是企業對外的直接捐獻性質的,要在你們的銷售的房產和贈品之間按公允價值對收入進行分攤。

這個是需要代扣代繳對方的個人所得稅的。

沒有什麼好辦法來避稅的。

『捌』 房地產售房贈送家電要交增值稅嗎

房地產售房贈送家電,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視同銷售,需要交納增值稅。

『玖』 房地產開發商為什麼買房子要送家用電器和現金有什麼套路嗎

現在很多城市房地產行業低迷,開發商想回籠資金,把手裡房源處理完,都是房管處不讓降價,也是一種變相降價

『拾』 家用電器的增值稅是百分之多少

家用電器的增值稅是百分之十七。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示,4月1日減增值稅,5月1日降社保費率。

(10)房地產企業贈送家用電器稅收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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