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房合同怎麼寫上電器損壞
租房電器損壞事項可以在合同寫上電器品牌、型號、數量,約定使用方式,約定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一並約定維修責任、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⑵ 租房合同有關家電損壞賠償怎麼寫
法律分析:租賃的房屋,租房時已約定承租人使用房東提供安裝的電氣設備(如電燈,空調、插座、取暖設備等)的,正常使用出現損壞,由房東維修更換;承租人非正常使用造成電器損壞的,由承租人維修或承擔損失。承租人自己購買、安裝使用的電器損壞,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⑶ 租房合同怎麼寫上電器損壞
租房合同寫上電器損壞應明確寫明電器品牌、型號、數量,約定使用方式,約定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一並約定維修責任、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⑷ 租房合同中關於電器傢具損壞賠償的部分怎麼寫
法律分析:租賃的房屋,租房時已約定承租人使用房東提供安裝的電氣設備(如電燈,空調、插座、取暖設備等)的,正常使用出現損壞,由房東維修更換;承租人非正常使用造成電器損壞的,由承租人維修或承擔損失。承租人自己購買、安裝使用的電器損壞,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⑸ 租房合同怎麼約定電器維修
法律分析: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安裝的電氣設備的,正常使用出現損壞的,由甲方維修更換;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電器損壞的,由乙方維修或承擔損失。乙方自己購買、安裝使用的電器損壞,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⑹ 出租房電器合同怎麼寫
法律分析:出租房電器合同可以在租房合同中明確寫明其電器品牌、型號;同時約定使用方式,包括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一並約定維修責任、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租房合同家電怎麼寫
租房合同家電應明確寫明家電品牌、型號、數量,同時約定使用方式,包括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一並約定維修責任、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⑻ 租房合同怎麼寫上電器損壞
法律分析:租賃的房屋,租房時已約定承租人使用房東提供安裝的電氣設備(如電燈,空調、插座、取暖設備等)的,正常使用出現損壞,由房東維修更換;承租人非正常使用造成電器損壞的,由承租人維修或承擔損失。承租人自己購買、安裝使用的電器損壞,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