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公司的設備報關出口到境外由境外企業修理,支付境外企業修理費時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抄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依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的設備在境外由境外企業修理,境外企業取得的修理費勞務收入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在我國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您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Ⅱ 船舶修理費用的稅率是多少求助
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的納稅范圍,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3%。
Ⅲ 在境外修理部件產生的修理費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回提供加工、答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1)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您公司在境外修理部件產生的修理費,屬於「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Ⅳ 外國船隻在中國港口修理要交噸稅嗎
沒有這個規定,只要是修理期間沒有承攬運輸業務,只需要支付修理費和更換零部件費用即可,沒有其他的費用和稅金。
Ⅳ 關於對境外支付海運費需繳稅問題
為規范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付匯管理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辦理免稅待遇
(一)免稅待遇適用對象
《通知》第四條所稱「納稅人可以享受國際運輸收入或所得免稅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互免海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以及其他有關協議或者換文(以下簡稱「協定或協議」,《國際海運收入減免稅情況一覽表》附後),具有與我國簽訂上述「協定或協議」國家(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運費收入或所得,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有關國際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1998〕241號)明確的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類運輸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費收入。
(二)免稅辦理程序
外國公司自行或委託其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通知》第四條辦理免徵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待遇,不論經營航線多少,均採取一站審核程序,具體辦法為:
1、申請人可以選擇業務發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作為其辦理免稅證明的一站審核稅務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徵所得稅證明表》)。扣繳義務人代理納稅人辦理免稅事宜的,還需同時提交由納稅人出具的委託書。
一站審核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辦理免稅證明申請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當認真審核《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其國際運輸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徵所得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上加蓋「免徵所得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備查。申請人保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同一地區地方稅務局或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徵所得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一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級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根據「協定或協議」規定,對國際運輸收入同時免徵營業稅的,由申請人向一站審核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出示《免徵所得稅證明表》,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徵營業稅證明表》)。
收到辦理免徵營業稅證明申請的地方稅務局應當認真查核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間的「協定或協議」,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國際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徵營業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上加蓋「免徵營業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復印件備查。申請人應留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徵營業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一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凡經營多條船舶運輸航線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他業務發生地的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出示由一站審核稅務機關開具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由同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並提交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辦理支付運費的免稅手續。
其他地區的地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其出示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加蓋本局公章及加註日期並留存一份,同時留存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無特殊需要,一站審核地的地方稅務局和其他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再審核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正本文件。
(三)居民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享受「協定或協議」對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視外國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證明」中的任何一種:
1、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填寫《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免徵營業稅證明表》第三欄(居民身份證明欄)簽字並蓋章;
2、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3、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政府有關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證明;
4、由香港公司為其居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核證本》原件(樣式附後)。無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上述「居民身份證明」自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機關簽署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三年內,凡納稅人居民身份發生變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證明」有效期滿的,應及時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明」,並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免稅證明手續。
二、扣繳義務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外國公司支付運費時,可以憑合同或協議、外國公司發票、提單(或副本)和提單清單,以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直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支付。提單(或副本)退扣繳義務人留存,銀行留存合同或協議(或復印件)、外國公司發票以及提單清單三年備查。
(一)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完稅憑證;
(二)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一站受理稅務機關所在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免徵營業稅證明表》;
(三)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其他業務發生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蓋有「××省××市國家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者蓋有「××省××市地方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上述《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的公章及加註的日期不得為復印件。
三、扣繳義務人與外國公司的境外代理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或協議,間接代理外國公司的國際運輸業務的,除提供本《補充通知》第二條所列證明資料外,凡能夠提供外國公司給境外代理企業的授權書(或委託書),並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代理企業支付運費。
四、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寫免稅證明表。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各地在執行中遇有新問題應及時反饋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
Ⅵ 境外維修費需要代扣代繳什麼稅金
不需要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版業稅若干免稅政策權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境外納稅人在境外提供維修勞務收入,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Ⅶ 進境修理物品的維修費需要征稅嗎
有償修理物品進口時需要向海關交納稅款
以修理費為完稅價格
並且簽發列印付匯聯
實際支付修理費
免費不交稅
不付匯
Ⅷ 進口設備出境維修後再進口,維修費需要征稅嗎
1、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回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答率、 稅率, 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 計征進口稅款;
2、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 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3、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 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徵收進口稅款。
Ⅸ 維修費用為什麼也要收增值稅
1、增值稅的概念:抄增值稅是對商襲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2、增值稅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3、維修費用屬於修理修配勞務,所以屬於增值稅納稅人,理應針對你的勞務環節徵收增值稅。
Ⅹ 關稅計算境外修理
根據《關稅條例》25規定,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建議相關企業在申報維修費時,應在發票上分別註明修理費和料件費,並同時提供維修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保險費等相關單證,以便於海關准確、及時確定其完稅價格,保障貨物的快速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