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抄期間如果家電壞襲了維修費是由房客出的。
二、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並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B. 出租房內的電器壞了,責任由誰承擔
正常情況下,租住個人的房屋居住,房內設施的維修,除人為破壞造成的損失,一般都是由房東來進行維修、維護的。有些時候,出租房的配套設施自行損壞,不能夠維修的,也都是房東負責更換,維持出租房的原有設施的配套功能。畢竟房屋租金的一部分,原本就包括了,房東提供出租房內的配套設施的使用這塊的費用。
所以,租客在簽合同前也一定要細致地檢查房間的每個角落,門窗、水電、屋內配置等是否有損壞,傢具家電的數量及新舊程度,水電費、燃氣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各項費用是否已經繳清,最好把所有東西都使用一遍。並且一定要當面和房東把這些情況都核實清楚並標注在合同中,租金的漲幅也要標注清楚。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C. 出租房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出
法律分析: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D. 租房子期間電器壞了,修理費用是由租客承擔還是房東承擔
這個應以合同約定為准
一般情況下,如果正常使用下,電器出現故障,屬於自然故障損壞的,應由房東負責修理,或租客與房東協商好費用後,自行找人維修,房東承擔費用。
如果是租客使用不當導致的損壞,應由租客自己承擔修理費用。
E. 租出去的東西壞了,維修費誰來承擔
「租出去的東西壞了」維修的承擔一般按下列原則劃清責任:
如果該出租物為損專耗物,承租人在正常使屬用的情況下受到損耗的,或是因不可抗原因導致出租物「壞了」,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該出租物因承租人使用不當而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出租方與承租方在出租前簽訂相關協議的,按協議中的條款獨立承擔或部分承擔的協議支付維修費用。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F. 出租房屋電器壞了誰負責維修
出租屋的電器壞了由約定的責任方承擔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租房電器符合約定的用途,在電器損壞時進行修理和維護,不能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電器損壞由承租人過錯造成的或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的,由承租人進行修理和維護,出租人負責維修的可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G. 租的房子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承擔
依據法律的規定,租賃雙方簽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約定確定責任人並應當承擔損失,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H. 租房期間內家電不是人為損壞,維修費誰出
《租賃治安管理條例》中規定,房東有維修義務,但不能一概而論。具體需結合實際情況: 1.因租客人為使用情況導致物品需要維修的,由租客負責維修,可以要求房東配合。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