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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集成電路免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11-05 12:59:54

1.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一、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規定:「五、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規定:「一、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2.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是什麼


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發展,出台了一系列稅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撐了國家信息化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為了便利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針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梳理形成了涵蓋20項針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內容。具體包括:
一、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1.軟體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2.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5.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6.企業外購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7.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8.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9.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10.線寬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2.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3.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6.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7.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18.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9.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20.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3. 國家給予集成電路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優惠政策脈絡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其中最大的亮點在於財稅政策,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使用對象與具體內容;另一方面提出了另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的發展。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三大類使用主體。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就備案資料填寫與提交、監管審核等問題進行了說明。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 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

梳理集成電路的政策延續脈絡,我們可以發現,近年來,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於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又以「兩免三減半」與「五免五減半」為核心措施。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符合這些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須進一步符合相應的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需須符合的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 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而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需進一步滿足的條件,相較之下就更為嚴格了,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根據政策規定,「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4.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企業所得稅上有何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四、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5. 集成電路企業稅優惠政策已經明確了嗎

據報道,為進一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內化容部近日發布通知,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明確,相關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6.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為進一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主體企業應符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七、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范圍和條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執行;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調整為「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第(三)項中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於5%」調整為「不低於2%」,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管理問題,按照財稅〔2016〕49號文件和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的相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7. 四部委明確的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對於享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優惠期從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開始,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要單獨核算和計算,期間費用應合理分配,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製造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符合原始政策條件並在2019年之前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則可以繼續享受原始政策,直到原始政策從2020年起到期,根據本公告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計算,優惠期可以根據本公告的規定計算,剩餘期限可以享受到該期限屆滿為止,根據原始政策條件,未在2019年之前進入優惠期的公司或項目將不再執行2020年以後的原始政策。

8. 所得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有哪些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以下所得可享受相應的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所列舉的產業和項目: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這里電力是指核電、風力發電、水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不含火力發電。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9. 軟體及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哪些

梳理近年來集成電路產業的國家政策,中發智造發現,國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即按12.5%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體企業,並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此後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10. 軟體及集成電路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梳理近年來集成電路產業的國家政策,中發智造發現,國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即按12.5%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體企業,並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此後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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