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梯公寓的电梯坏了,一楼的住户有义务分摊维修费吗
有些小区的一楼是不交电梯运营费的,这样是否也可以说明一楼无需分回摊电梯的维修费。
我本人是住答高楼的高层,但个人认为,一楼的住户日常的确不乘坐电梯,除非是到楼上串门,和外来串门的人乘坐电梯的性质没有区别,你不能让外来人也分担电梯费吧?
电梯与地下水道完全是二个不同的情况。地下水道是全体都在使用的,但一楼的住户完全可以不用电梯。不能等同视之。
另外,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在其使用范围内。若包括电梯维修,对一楼的住户是有些不公平,但或许一楼住户交的维修基金也少也说不定,建议求证一。
2. 40年产权公寓的契税和维修基金怎么算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3. 成都公寓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1、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建设单位视有无电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和3%缴存,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 迁安置单位视有无电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缴存,归被拆迁人 。
2、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 租房维修费用应该谁出
租房维修费用应该谁出?
【案例假设】
小丽为了上班方便,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单身公寓,跟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两年,但合同中没有对房屋维修问题进行约定。由于房屋装修时间比较久远,房间很多设备已经老化。
小丽在居住过程中,经常遇到热水器漏水、马桶堵塞、电灯坏掉等问题。小丽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或换新,但都被房东拒绝了。为了正常生活需要,小丽只好自己进行维修,但又不知道这些蚂喊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那么,出租房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出呢?
【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绝汪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2】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案例分析】
1、房东在租赁期限内应该保持出租房符合约定的用途,双方合同中没有对房屋维修问题进行特别约定,那么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房东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2、小丽告知房东需要维修,但房东没有履行维修义务,小丽作为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是维修费用还是由房东来承担。
3、小丽住的出租房问题属于设备老旧自然损耗,不属于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损耗的情况,小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用承担维修费用。
综上,应该由房东承担小丽的维并物仔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