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是原告,法院判我们输
1、建议积极搜集证据准备上诉,如果中院维持原判,执行也是一般在判决生效后10日或15日内。
2、如内果中院维持,要容么选择再审,但再审不停止执行;要么从现在开始采取逃避赔偿的措施吧,比如取光公司账户的钱、转移设备等等。
3、注销公司可以做,但建议和其他措施一起实施,单纯的注销公司需要的时间很长的,倒不是什么债权债务的事,工商局不管这个的。光单纯的公告期就45天。
2. 原告是指什么人
被告”和“被告人”是两个意义不同的法律名词。
“被告”使用在民事、行政回案件的答诉讼,它是“原告”的对立面。
“被告人”使用在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中,但它没有“原告人”这一名词,取代它的是“公诉人”。
3. 适格原告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专义成为当事属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原告作为当事人之一,也要有可以成为特定诉讼的当事人的资格,也就是起诉特定被告的权利, 提出特定请求的权利。
4. 原告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回称为原告答。
原告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
(2)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3)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4)接受法院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约束。
5.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修订后,2013.1.1.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是: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专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属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 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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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合同履行地应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既不能协商确定,又不能按州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购销合同纠纷,《最高人昆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规定:"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时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建设工栏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发生合同纠纷的,《民出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出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辅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届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届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在发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7. 原告人与自诉人的区别
一、包含意义不同:
1、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2、自诉案件才有自诉人,同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3、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4、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可以作原告。
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原告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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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因此又称当事人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就可以成为原告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则依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存在。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8. 原告人的原告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作原告。其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包括起字号和未起字号的两种)。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开始于营业执照的取得,终止于营业执照的缴销或吊销。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对外订立合同的权利,自由处分其投入承包经营的自有资产和合法收益。
3、合伙组织(包括起字号和未起字号的两种)。
合伙组织,指是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共同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人分支机构。包括:①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③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④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其他。包括:①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⑤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⑥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协作型联营体、破产清算组、业主委员会等。
9. 原告和被告是一种法律关系么
是的,只有走法律程序了才会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否则就是双方了。本来就是法律用语。
10. 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是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原告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这里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四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3、其他组织。除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在我国,还有一大批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起字号的合伙组织,或者尚处于筹建阶段的企业、单位等。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法定代表人。
4、在中国境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接受中国行政机关管理,因而在行政管理活动的某些方面,都有可能同我国的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起诉资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有起诉资格的法人和组织终止,为新的法人和组织所代替。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述两类情况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