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維修基金使用流程 維修基金由誰支付
1、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A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B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C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D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E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F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的使用程序辦理:
A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B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C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D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F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G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3、另外,維修基金是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⑵ 物業公司維修房屋費用怎樣承擔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維修房屋費用的承擔如下:
1、物業公司維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2、物業公司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或者以公共維修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⑶ 房屋大修理應計入何科目
1.固定資產的中小修理支出,可以直接列支費用:
借:管理費用-維修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大修理的支出可以採取預提或待攤的方法。但是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預提大修理費用需要主管稅務機關認可才可以稅前列支。
預提:
借:管理費用-維修費
貸:預提費用
開支時:
借:預提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待攤
:
發生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每月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維修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
⑷ 大修基金使用范圍和程序
法律分析:一、維修基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二、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擬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情況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由相關業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議;(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基金使用方案;(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5)建設主管部門經過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維修單位。2、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基金使用方案,該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支出范圍、有可能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2)業主大會依法通過該維修基金使用方案;(3)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4)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5)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當責令改正;(6)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7)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⑸ 維修基金怎麼使用
維修基金可以使用到以下情況: 1、消防系統故障;2、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3、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4、電梯故障或停運;5、排水管道爆裂;6、玻璃幕牆炸裂;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