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滅火器多久維修一次多久報廢
滅火器的維修和報廢規定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水基型滅火器每3年需維修一次,首次維修後每1年維修一次。乾粉、潔凈氣體、二氧化碳滅火器則每5年維修一次,首次維修後每2年維修一次。若滅火器滿足以下情況,應立即報廢:酸鹼型、化學泡沫型、倒置使用型滅火器;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以及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此外,以下情況下的滅火器也應報廢: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超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月,或銘牌脫落;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被火燒過。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為6年,乾粉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為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