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滅火器多久維修一次多久報廢
滅火器的維修和報廢規定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水基型滅火器每3年需維修一次,首次維修後每1年維修一次。乾粉、潔凈氣體、二氧化碳滅火器則每5年維修一次,首次維修後每2年維修一次。若滅火器滿足以下情況,應立即報廢:酸鹼型、化學泡沫型、倒置使用型滅火器;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以及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此外,以下情況下的滅火器也應報廢: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超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月,或銘牌脫落;簡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被火燒過。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為6年,乾粉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為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為12年。
『貳』 滅火器出現哪些情形必須報廢
法律分析: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1、筒體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2、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3、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4、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滅火劑量大於等於4kg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5、筒體嚴重變形的。6、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7、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8、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