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啟動維修基金對我們業主的壞處
法律分析:此基金一般用於較大事故中的維修或更新設備,因此會影響到房子的價值;由於啟動需要根據三分之二原則,也就是面積以及人數都應超過六成的同意才可以,這樣容易引起居民間的金錢糾紛,損害其它業主權益;再次繳納費用難度較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2. 物業經常動用維修基金對業主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私自動用維修基金會被起訴,並面臨相應的賠償。因為維修基金是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只有通過經業主大會批准後才能使用,否則不可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