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杭州市房屋維修基金購房時怎樣計算
每個地區維修資金來的收取標准自都不同: 1、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備電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配備電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層、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3、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備電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配備電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層、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90元/平方米。
B. 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
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
近日,由市房管局、財政局、物價局共同擬訂的《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頒布實施。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歡迎大家參考!
一、住宅非住宅都要建基金
《暫行辦法》規定,杭州市區(不含蕭山、餘杭)范圍內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非住宅物業,應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二、買房時要交維修基金
《暫行辦法》規定,新建物業的物業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以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總造價的5%向購房人代收,並在辦理產權證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向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繳納。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的`新建物業的物業維修基金由被拆遷人繳納,建設單位代為收取並在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向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繳納。具體標准由市物價局、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杭州市實際建築安裝總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三、不足30%要續集
《暫行辦法》規定,當一幢物業的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基金的30%時,應當續集物業維修基金。其標准、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訂,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集的維修基金額不得低於首期維修基金的60%。
四、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暫行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置,記賬到戶。維修基金閑置期間,除可用於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算利息,每年轉存1次。基金增值收益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後,其餘轉作維修基金每年滾存使用和管理。
五、依足程序輕松使用
《暫行辦法》規定物業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由於人為損壞的原因而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程序如下:由物業管理企業將方案報業主大會批准後,再報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定。審定通過的,劃撥首期70%的維修更新費用到物業管理企業賬戶。完工後,由物業管理企業報請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撥付費用余額。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成者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准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仍未維修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其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涉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的,按《暫行辦法》具體規定執行。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年公布1次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業主的監督。房屋轉讓時,物業維修基金應一並轉讓。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業主或其委託人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退回維修基金剩餘款額。
六、不繳基金,強制執行
《暫行辦法》規定,業主未按規定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政策規定或業主公約規定採取相應的催繳措施。經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催告,業主仍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2%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收繳物業維修基會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繳。逾期仍不收繳的,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2%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 大修基金怎麼算
大修基金(演算法)繳納標准: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杭州市住房維修基金怎麼收費標准擴展閱讀: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兩個方面:
1、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2、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這些問題是發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個業主的家中。比如,某位業主家中出現漏水、天花板坍塌等問題,則不屬此列,不能動用大修基金。
當一項維修完成後,經區房管局計算核實,按照住房面積或平攤費用,直接從業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賬戶中扣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維修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修基金
D.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2012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杭州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餘杭區)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維修基金,僅指商品房物業維修基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按照《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供水、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環境衛生、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管線、有線電視線路等設施設備,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第四條新建物業應當設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
物業維修基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依法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第五條杭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杭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市區范圍內物業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價格、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二章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第六條新建物業的首期物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建築面積以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造價5%的比例繳納,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向購房人代收。代收的物業維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內,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新建物業包括城市房屋拆遷時對私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
物業維修基金的具體繳納標准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杭州市實際建築安裝造價進行測算,並定期公布。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未售出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墊付相應的物業維修基金。
前款所稱物業總建築面積是指依法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總建築面積。第八條物業維修基金本金余額不足首期繳納維修基金的30%時,應當續籌維修基金。
續籌維修基金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續籌維修基金的標准由業主委員會擬訂,並經相關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尚未售出的物業的維修基金,按其建築面積比例,由建設單位分攤。續籌後維修基金的余額不得少於首期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續籌的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第三章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第九條物業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存入銀行維修基金專戶,並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置,核算到戶。第十條物業維修基金閑置期間,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將其存放於銀行,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物業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查詢。第十二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每年通過報刊、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等媒體,公布上一年度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公布的內容包括維修基金繳交、使用、增值收益、結余情況等。第四章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條物業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費用以外,應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維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定。第十五條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核實額度70%的維修費用;
(三)工程完工後,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1、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單;
2、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維修、更新工程的發票;
4、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