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遺失怎麼辦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遺失,可以去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補辦。
辦理方法,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a)申請人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b)申請人至少具備下列任一經歷:
(1)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並且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
(2)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
(3)經過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並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專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c)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簽署劃分為Ⅰ類和Ⅱ類,申請人應當分別滿足下列要求:
(a)申請機型I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取得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Ⅰ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CCAR-66R1第66.15條的相應要求。
(b)申請機型Ⅱ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獲得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Ⅱ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CCAR-66R1第66.15條的相應要求。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簽署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維修經歷:
(a)機型I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3年的維修經歷;
(b)機型Ⅱ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5年的維修經歷,其中從事Ⅱ類維修工作累計至少2年;
(c)I類和Ⅱ類機型簽署的申請人,在最近2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1年在所申請的航空器機型和專業上工作,且在該1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6個月是在申請執照機型簽署前1年內獲得的。當不同機型的機身、發動機系統、電子系統的構造和操作在技術上相似時,在此類機型上的維修經歷可以視為是在同一機型上的維修經歷;
(d)申請人在最近2年內無嚴重維修差錯。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維修經歷等效於本條前款要求的,視為有效維修經歷。
3.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
維修人員執照有效期為自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起五年,保證維修人員執照連續有效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獲得民航局授權人員對執照有效性的續簽。執照續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持照人每2年內有累計至少6個月的航空器維修經歷,或者承擔累計至少6個月與航空器維修有關的工作;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關工作程序和有關專項工作內容的再培訓;
(c)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在執照失效前60天內向民航局提交執照續簽申請書。
辦事程序:
1.申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a)考試
由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考管中心)負責,申請人應按照其工作程序在民航局執照管理系統網站(www.SKYEXAM.COM)報名、根據國家有關考試標准繳納考試費用,參加考試。
(b)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考試全部通過後,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交《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該申請書要求提交的材料。
(c)考管中心受理申請。
(d)考管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e)考管中心向申請人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2.申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a)申請人向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簽署申請書》(F66-3);
(2)機型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3)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原件。
(b)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受理申請。
(c)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d)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簽署機型部分。
3.申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續簽
(a)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該申請書要求提交的材料。
(2)申請續簽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原件。
(b)考管中心受理申請。
(c)考管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d)考管中心對申請人執照進行續簽。
㈡ 航空維修執照怎麼申請
申請航空維修執照首先明確培訓與考試需求。根據所申請的執照類型與等級,確定合適的培訓課程與考試內容。培訓涵蓋理論與實踐,考試也分為理論與操作兩部分。
選擇合適的培訓機構至關重要。應選擇中國民航局認證的航空維修培訓機構,如航空學院或航空公司培訓中心等。
准備申請材料是申請過程中的重要步驟。需向中國民航局提交航空維修執照申請,並准備身份證、護照等個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等學歷證明;培訓考試成績單,包括理論與實踐操作考試成績;以及體檢報告等健康證明。
參加培訓與考試是獲得執照的關鍵。在培訓機構接受航空維修理論與實踐課程,通過理論與操作考試。
民航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審核通過後,頒發相應的航空維修執照。申請過程需滿足嚴格的要求與條件,提供完整材料。在申請過程中,可咨詢培訓機構或民航局獲取幫助。
㈢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辦理流程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辦理流程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怎麼辦理呢?下面為大家整理了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辦理流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提出申請:
具備CCAR-66R1第66.8條、第66.22條、第66.33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通過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或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考試合格後,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請執照辦理,根據申請者所申請的執照提交下列材料(即把下列材料准備齊後寄到考管中心。
1、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需提供下列材料:
●《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可在網站下載中心下載);
●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筆試考試成績單復印件;
●從事維修工作年限及維修管理工作的工作經歷證明(請在網站的下載中心下載模版;要求質量經理簽字,質控部門蓋章);
●學歷證明復印件;
●申請日前60天內的健康證明(要求縣區級(含)以上醫院常規體檢 ,具體項目請咨詢醫院);
2、申請補發或更換執照應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民用航空器維修/部件修理人員執照補發和更換申請書》(請在網站的下載中心下載);
●工作單位(執照遺失時所在單位)證明。證明必須由質量經理簽字,質控部門加蓋公章;
●身份證復印件;
●變更執照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需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執照損壞申請更換時,需提交原執照原件;
二、執照受理與頒發:
考管中心在收到申請人的材料後,根據CCAR-66R1第66.8條、第66.10條審查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對於申請材料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對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將通過考管中心網站考生個人賬戶告知其本人。對於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應當當場或在收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通過考管中心網站考生個人賬戶一次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內容。
三、證照查詢說明:
考管中心網站(www.skyexam.com)「在線查詢」。執照辦理反饋功能說明:考生個人登陸後,可以查看「執照辦理反饋信息」。如果提交的材料有問題或不齊全,反饋信息中會詳細說明問題或需補交的.材料;需要郵寄執照的,郵寄後會告知郵寄日期和EMS編號,方便考生查收。沒有任何反饋信息的,可能是:
1、申請材料尚未審核;
2、資料已通過審核,則可以進一步查詢「執照專業信息」查看是否已經頒發。頒照信息可以在網站首頁 「證書查詢」中輸入考生姓名和身份證號獲得執照信息,亦可通過考生個人賬戶登陸後,在「執照專業信息」中查詢。
四、執照領取:
原則上執照應由本人持有效證件到考管中心簽字領取;如委託他人領取,需告知考管中心收委託人姓名,受委託人持有效證件到考管中心領取。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介紹
一、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的人員執照的頒發。
執照包括下列類別: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機型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ME)和航空電子(AV)兩個專業。航空機械專業劃分為以下類別:
●渦輪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TA
●活塞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PA
●渦輪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ME-TH
●活塞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 ME-PH
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口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以下簡稱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項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員應當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按下列專業劃分:
●航空器結構,其英文代碼為STR
●航空器動力裝置,其英文代碼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碼為LGR
●航空器機械附件,其英文代碼為MEC
●航空器電子附件,其英文代碼為AVC
●航空器電氣附件,其英文代碼為ELC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項目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部件修理人員執照項目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部件修理人員執照項目部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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