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防設施可以用房屋維修基金修嗎
可以的,根據規定的是消防設施到了使用壽命年限不能繼續使用的,是可以從房屋維修基金出資重新安裝的,但是正常使用中的管理,維護,維修是在物業費中的,不需要在再動維修基金
② 維修消防設施是否能動用物業維修基金
維修消抄防設襲施可以動用物業維修基金,消防設施屬於共用設施設備的一部分。
物業維修基金是依據有關法規籌集的用於新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之用的專門款項。
所謂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所謂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③ 物業向消防大隊申請動用維修基金維修消防設備的報告怎麼寫
你好復,這個的話就和其他的報告是制一樣的啊
物業公司關於動用維修基金維修小區消防設備的申請提要:目前zz小區已經入住五年以上,鑒於小區的消防設備系統故障,物業公司已經利用管理費進行了相關的維修,但效果不太明顯
zz物業文件
z物[2014]050號
關於動用維修基金維修小區消防設備的申請
zz業主委員會:
目前zz小區已經入住五年以上,鑒於小區的消防設備系統故障,物業公司已經利用管理費進行了相關的維修,但效果不太明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使用維修基金的相關管理辦法規定,我司特向貴會申請啟用維修基金進行消防設備系統修復,請業委會同意啟動相關程序,支持物業公司的消防設備系統維修工作。
望貴會收到此函後盡快給予回復。
zz物業管理公司XX分公司
2014年*月*日
④ 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設施損壞,應該動用維修基金么
可以動用,但是根據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需要公示給全體業主。超過專三分之二面積和住戶戶數同意之後屬啟動維修基金的使用。這是老的住宅維修基金的辦法規定。
根據國務院2016年12月頒發的關於維修基金緊急使用的七種條件裡面,也包含了可以緊急使用維修基金。具體如下:
五、確保應急維修,及時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隱患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維修資金對老舊小區和電梯立即進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經過業主「雙三分之二」表決同意,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面、外牆滲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五)排水設施堵塞、爆裂;
(六)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⑤ 關於小區動用物業維修基金維修消防設施,設備結束後,結算需准備哪些資料
需要提供原系統的故障老化或者壽命到期的原因 說明和詳細的改造費用清單一級更改的設施內容。
⑥ 的房子消防管道維修可動用維修基金么幾年後可以動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專修、更新、改屬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⑦ 的房子消防管道維修可動用維修基金么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專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屬、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⑧ 所有消防設施損壞,應該動用維修基金么
您好,一、房屋維來修基金是在保修期滿源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使用的一種專項資金。現申請動用維修基金一般用於大型的、所需資金多的共用設備設施維修和更換。如:更換電梯、維修(更換)主要的消防設備設施等等。但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遞交相關資料,待審批完畢後方可使用。
二、如果小區公共收益充足(如:廣告收入、停車位收入等等),足以支付修復費用的,可根據小區既定的管理規約進行使用,不必要動用維修基金。如動用維修基金後,所剩餘額低於當時繳交金額的30%,還需要續交。
⑨ 消防設施更換需要動用公用維修基金報告怎麼寫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代管並監管,那麼賬戶還是你們業主的物業公司,當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損壞需要維修了就開始使用這筆錢了,怎麼用請看下面詳細介紹(各各城市與以下條款基本相似):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帳,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本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法附件一執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帳戶和產權人明細戶。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帳戶手續。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帳面余額進行結算。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帳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帳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帳余額。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帳。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五條本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法為准。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附件二:管委會開戶申請表(略)附件三: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略)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非承重結構的分戶牆外牆面、屋蓋、屋面、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樓內化糞池、垃圾通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共用設施設備系統: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供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