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宅維修專項維修資金如何收取歸屬如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內《住宅專項維修資容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費是合理的。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財政部令第165號)規定,「不繳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違反該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貳』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誰的審計
第三十一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對房屋專版項維修資金交存權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規范和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三十三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財政專用票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四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余額;(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三)其他有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第三十五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信息系統,業主可以隨時對其分戶賬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進行查詢。業主和有關單位對查詢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叄』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交到那裡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如何保管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在住宅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中使用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如何保管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伍』 房產局和建設局和並住宅維修資金應該放在什麼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同第十條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陸』 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集、管理、使用有什麼好的建議
專項維修資金管抄理規約,維修資金襲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存的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規定:以購房權證面積×基價×系數=交存額(配電梯房與不配電梯房的系數不同)。
滿意請採納
『柒』 房屋轉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如何處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隨房屋轉讓而一並轉讓,不應採取由物業公司先退還原業主,再要求新業專主交納的做法屬。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戶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更名手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除為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以及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都應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捌』 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怎麼管理
物業專項來維修資金一般由源政府指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計帳到戶;業委會成立後,也可以申請由業主自主管理,但這種管理模式難以規范,其資金安全運行存在一定風險。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小區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使用時,須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
建設部及各省市都出台有物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所以專項維修按照規定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