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輛大修沒修好,該找什麼單位投訴
汽車維修管理部門。
凡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汽車維修業戶與托修方發生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都屬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范圍,汽車維修糾紛投訴有以下三大程序。
一、提供資料:
1.申請調解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單位、地址、電話。
2.另一當事方名稱、單位、地址、電話。
3.糾紛的詳細經過、申請調解理由及要求的書面報告。
4.汽車維修合同、專用發票、維修項目和費用清單、承修車輛用料結算清單。
5.其他舉證資料。
二、申請程序:
1.汽車維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復。
2.同意受理的,汽車維修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將「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申請書」送達另一當事方。
3.另一當事方同意調解的,應在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書所涉及內容寫出書面答辯材料,並做好參加調解准備。另一當事方不同意調解的,則按不予受理的程序處理。
4.不同意受理調解的,應在接到申請書或另一當事人不願調解的答復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
三、調解程序:
1.當事各方應對調解中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2.調解人員根據有關技術標准和資料、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及當事方陳述、質證、辯論,分析事故原因,確定雙方應負責任,調解各方應承擔的經濟損失。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填寫「調解協議書」。
4.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各方應自動履行。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反悔或逾期不履行協議的,視為調解無效。
5.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有關當事方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2. 汽車維修糾紛去哪投訴
汽車的維修糾紛,看你是和誰的維修就分了,如果要是雙方責任的話,是找交警,如果要是和店裡的話,你就是找消協
3. 如何調解汽車維修質量糾紛
一、托修方應該與承修方簽訂書面維修合同
合同中應確定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如約定修理項目、修理費用、質量要求、竣工時間、驗收標准等,這樣一旦發生了糾紛,處理起來也有依據。
二、維修質量糾紛發生後的維權步驟
1.調解。先與承修方協商,要求對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則省時、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2.鑒定。汽車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汽車維修管理站,這一機構隸屬各級交通局。如果車主對汽車維修管理站所做的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車主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在調解失敗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訴訟中可申請舉證責任倒置
汽車維修糾紛屬於產品質量糾紛范疇,訴訟中,用戶可以請求法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准。如果承修方提供不出這種證明,則可以推定維修質量不合格。作為原告的車主,也應該向法庭提供損壞實物、損失清單、發票等證據。
四、要找准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
汽車維修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修理、定做、測試、檢驗等工作。」在這里,「定做人」是指托修的用戶,「承攬人」是指承修的修理廠,「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汽車。
4. 汽車修不好怎麼辦投訴
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採取書面和口頭的形式。
消費者由於工作學習繁忙,無暇抽身前往消費者協會投訴時,可以採取書面投訴,郵寄送達的方式。首先要寫明購物的時間、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寫明郵政編碼、電話則更佳。
同時寫明商品的名稱、品牌、型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後詳述質量問題發生的時間、經過或服務不滿意的具體表現,接著闡明認為存在質量問題或服務問題的理由,並提出具體要求和說明是否「三包」。
最後寫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最重要的是隨信附上購物發票(復印件)等憑證。如該商品有特殊情況的也應寫明,如季節降價、清倉處理、處理品、等外品、試銷品等。
(4)車子多次維修該如何調解擴展閱讀:
汽車售後投訴問題:
隨著汽車配件流通渠道的開放以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公開,日常的維修保養不一定要去4S店。作為品牌汽車官方授權的維修保養企業,4S店無疑是車主的首選。但如果考慮到4S店費用較高,也可以選擇正規的汽修企業。
根據規定,現在的汽修企業按能力分為一、二、三類,一般按規定,企業都會在明顯位置張貼資質類型,車主修車之前可先確認再選擇。
修車後一般維修店都會出具維修清單、付款單據等原始憑證。車主一定要記得保留所有原始單據,不要隨意丟棄,在付款時也要仔細核對維修清單內容和索要並保留必要單據。更重要的一點是要注意查驗所有單據上是否有加蓋維修企業的公章。必要時要留存一些資料證據。
車輛故障圖片、發票、錄音、視頻等,要注意日常發現故障時要做拍攝和留存,以在後期投訴時具備更大的機會跟汽車廠商、維修店家進行談判。
5. 消費者在汽車維修過程中如何維權
消費者在汽車維修過程中維權分為三步,首先應該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協商不成可向汽車廠家投訴請求解決辦法,如最終還是無法解決可可向消費者協會與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維權辦法:當汽車出現故障,車主確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建議車主首先和購車或固定修車處的4S店取得聯系,因為一般問題都能在4S店處得到解決。
維權流程:首先准備好翔實、充足的證據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然後在與經營者協商的過程中,車主要簡單闡明問題發生的事實經過並提出合理的要求,必要時可指明賠償要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達成問題的盡快解決。與此同時還要注意汽車維權的最佳時效性,不要被經營者的拖延而錯過了投訴時間。但如果在證據確鑿、事實明確的情況下,經營者還故意推諉、逃避責任,車主就要果斷地採取其它方式來求得問題的解決。
維權辦法:如果車主的愛車遭遇的問題比較嚴重,在多次輾轉經銷商處仍未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車主可以直接撥打汽車廠家的投訴熱線,以期廠家出面協調解決。
維權流程:車主可選擇撥打汽車廠家的投訴熱線,將問題反映到廠家的相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後,廠家一般會記錄在案,並後續跟進。一般而言,廠家會將問題「踢」回經銷商,並給經銷商施壓。如果到廠家之後,經銷商的態度還是沒有改觀,那說明問題基本沒有妥協餘地了。
維權辦法:當4S店與汽車廠家都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時,或是汽車已過保修期,在維修廠維修仍不能得到解決時,建議車主向消費者協會及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維權流程:當車主向消協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後,消費者協會及有關行政部門會針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以調解為主的形式處理案件。具體的辦理流程是車主先立案,然後消費者協會及有關行政部門開始受理案件,接著消協與有關行政部門會就事件展開調查,最後對爭議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車主可以提起訴訟,走法律程序。
6. 修車修壞了產生糾紛怎麼解決
1、發生故障後及時通知維修店。
2、開始二次維修前與原維修店溝通解決方案。
3、維修後保存好有問題的零件,作為維權證據。
4、不要糾纏於「為什麼壞掉」的技術細節,被維修店的套話繞得找不到回家的路。抓住「本來沒故障,修完就壞掉」的關鍵據理力爭。
5、關鍵中關鍵,是防範於未然,不要隨便聽維修店忽悠換零件,尤其是你看不到也感覺不到的他們說「換了會更好」的零件。需要更換的消耗件如火花塞、正時皮帶,在車輛手冊里也都有明確列明更換里程和更換時間。
例如:
事件:因車輛空調無熱風和熱車再啟動時很難送風,雷先生到某維修店維修。提車次日,車輛出現故障不能行駛,後被拖回修理廠。經檢查,修理廠發現車輛發動機已損壞,未經車主同意,該修理廠擅自將損壞的發動機更換為另一台二手發動機。車主認為維修廠第一次修理時將發動機損壞,後又未經同意擅自更換,要求車輛報廢,賠償損失。
解決方式:接到投訴後,調解中心調解員向車主和維修店核實具體情況,維修店認為,更換發動機經過車主同意,且有車主簽字同意的相關維修清單。車主表示,維修工期過長,且未提供備用車,應當支付交通費用賠償。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維修店願意支付交通費用1000元,補償給車主,雙方達成調解。
案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修期內因質量原因維修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提供備用車或補償交通費用,根據長沙本地的相關經濟水平,合理確定金額。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前應當對汽車進行全面檢修,做好標記和記錄,與車主核實需要維修的項目以及需要更換的零件等,減少風險避免糾紛。
車主應當合理維權,應當保留外出因無車使用產生的交通費用損失,在無票據憑證的情況下,按照當地經濟水平確定交通費用補償金額。
7. 購買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後,多次維修未果該怎麼辦
我國法律目前已經對汽車質量的相關問題出台了「三包」政策,而且解決問題的途徑絕對不止一種。
汽車「三包」:最有力的法律依據
當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且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產品經過2次維修都達不到一個正常使用狀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汽車廠家退貨。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產品有明顯質量缺陷,消費者有權要求獲得兩倍賠償,如果經銷商有欺詐行為,可以要求有三倍賠償。
8. 汽車維修保養之後出現了故障該如何維權
首先第一一定要在維修保養的地方有一定的證據,而且要能夠提供是因為在當地做了保養之後,車出現了故障
視頻也好,專業的技術技術人員鑒定也好
這些都是需要的
9.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汽車維修業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汽車維護質量糾紛調解工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及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政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糾紛調解工作。糾紛雙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運政機構負責。第三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系指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汽車維修業戶與托修方因維修竣工出廠車輛的維修質量生產糾紛,雙方自願向道路運政機構申請進行的調解。第四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以下簡稱糾紛)調解,應堅持自願、公平的原則。道路運政機構進行調解應當公開,做到依據事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公開調解、公平負擔。第二章糾紛調解申請的受理第五條糾紛調解的范圍是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當事人雙方所發生的爭執。在質量保證期內,托修方遇有汽車維修質量問題或者發生機件事故,應首先與承修主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當事人各方可向當地道路運政機構申請調解。第六條申請調解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調解方(當事單位或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單位、地址、電話;
(二)當事人的名稱、單位、地址、電話;
(三)糾紛的詳細經過及申請調解的理由與要求的書面報告;
(四)汽車維修合同、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費用結算憑證等其它必要的資料。第七條申請調解方(當事人)應如實填寫《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申請書》(附件一)。道路運政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復意見。
同意受理的,道路運政機構應將《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申請書》自接到申請書後十個工作日內轉送另一當事方。另一當事方同意調解的,應在自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書所涉及的內容寫出書面答辯材料,並做好參加調解准備。另一當事方不同意調解的應及時表明態度,道路運政機構則不予受理的程序處理。
道路運政機構不受理調解的,應在自接到申請書後或另一當事人不願調解的答復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第八條參加調解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責任,並對舉證事實負責。第九條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拆檢車輛有關部位時,當事雙方必須同時在場,一致證實拆檢情況。第十條托修方或駕駛操作人員認為維修質量造成車輛異常,應保護好車輛原始狀態並找承修方進行拆檢。如承修方拒絕派人或事故現場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車輛停駛地道路運政機構提出拆檢申請。
車輛停駛地道運政機構接到拆檢申請後,應及時組織拆檢,填寫《汽車現場拆檢記錄》(附件二)。並及時車輛現場拆檢記錄與有關證據送達承修方所在地道路運政機構。第三章技術分析和鑒定第十一條技術分析和鑒定由各級道路運政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或委託有質量檢測質量檢測資格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參與技術分析和鑒定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道路運政機構審定並聘用。參加鑒定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第十二條技術分析和鑒定人員應依據現場拆檢記錄、汽車維修原始記錄和《汽車維修合同》、車輛使用情況以及其它有關證據,分析原因,做出結論,並填寫《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附件三)。第十三條技術分析和鑒定是進行糾紛調解的基本依據,出具技術分析和鑒定的部門應對所做的結論負責。第十四條技術分析和鑒定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需要做專項試驗分析鑒定的,其費用按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第四章責任認定第十五條承修方不按技術標准、有關技術資料和維修操作工藝規程維修車輛或不按使用說明規定選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承修方因裝配使用有質量問題的配件、油料或裝配使用托修方自帶配件、油料且未在維修合同中明確責任的,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第十六條承修方在進行總成大修、小修和二級維護作業時,未對所裝(拆)配件進行鑒定或雖發現相關配件質量不符合技術要求但未與托修方簽訂責任協議,在質量保證期內確因該零部件質量引起的質量事故由承修方負責。
汽車維修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規定的責任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