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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維修有哪些費用可賠償

發布時間:2021-01-22 11:36:14

A. 房屋維修中。應該給業主哪些賠償。請懂法的朋友告訴我下謝謝 ! 11

房屋質量保修期是五年,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負責維修,由此給你造成的經濟損失,開發商必須賠償。你所說的上述損失都是直接損失,可以請求賠償。如果房屋主體確有問題,你還可以主張退房。

B. 房屋質量問題賠償費用有哪些,怎麼計算

在購買房屋時,購房者要特別留意購房合同中對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後的賠償約定,以保證日後房屋在保修期內發生問題時,有據可依。對於保修期要格外注意,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此,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在起訴時,購房者需要說明房屋的具體質量問題,提供圖片等證據。 不過,還需提醒的是,購房者不要隨意找沒有資質的評估檢測機構對房屋損壞檢測情況出具檢測報告,這些機構的檢測費用可能比正式的檢測機構便宜,但檢測結果可能不被法院認可。對房屋裂縫的業主而言,賠償的范圍可包括裂縫的維修費和補償金,檢測和鑒定費等。 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結構變形等,一般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因此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但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是否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非常復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房屋質量、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築材料、設備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准,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具體來說包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屋面漏雨、牆面脫落,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內上下水滴漏、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墜落,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等等。對於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修理、退房、換房、賠償等。

C. 房屋維修期間損失賠償費用都有哪些

材料費,工資合話費用。

D. 商品房有質量問題應該怎麼賠償

好不容易買的房子,來卻出現了質量問自題,甚至嚴重影響居住。不少人為此焦急上火,當房子出現質量問題時,應該怎麼辦?房屋質量問題一般分為三種,一是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比如地基、承重牆有問題;二是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比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隔音效果不達標等;三是其他一般的質量問題,比如滲水、牆皮脫落等。針對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上有不同處理方式。如是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對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許購房者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但買受人也可以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由賣房者承擔由於修復造成的交付遲延責任或賠償其他損失。對於其他質量問題,由於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只能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賠償損失,不能要求退房。綜上所述,遇到房屋質量出現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採取什麼手段維權。法律規定了多種方法,具體選擇哪一種,當事人應該衡量採取哪種方式更有利於自己。

E. 商品房裂縫修復後,補償標准, 國家有相關規定嗎

有相關規定。

一是索賠,二是維權

1、我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保修的范圍應當包括……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2款: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你這套房子仍然屬於保修期限內,你可以通過開發商要求施工單位維修。

如果單位已經解散或者離開本地,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安排維修事宜。如果開發商推脫你還可以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投訴要求妥善解決。

2、你首先要及時取證、保留證據,就實際受到損失的這一部分,要求施工單位、開發商或者單獨履行賠償責任,或者一並履行賠償責任。實踐中,一般由開發商履行賠償責任的較多見。如果索賠未果,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5)商品房維修有哪些費用可賠償擴展閱讀:

商品房裂縫賠償的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質量問題由輕到重通常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屬於保修范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如牆體或地坪輕微開裂、空鼓,屋頂或牆壁局部漏水、滲水等問題。

購房人可以根據《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也就是說,開發商必須整改。如果拖延不決,開發商不但要承擔必要的費用,還必須進行賠償。

2、已經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是否已構成「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在司法實踐中要通過相關部門鑒定,由法院根據案情綜合評定。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如有些業主入住後,發現現澆板出現貫穿性的裂縫,直接影響居住者的安全。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出具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可的整改方案。整改結束後,還應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復檢。

F. 由於房屋質量問題進行維修房主應該在哪些方面要求補償

你的問題不明確,如果你與房主是租賃關系,影響了你的使用。你可以要求退回租賃費,並且補償你造成的損失。

G. 全責,除了維修費還可以要求賠償哪些費用

(一)、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車輛、物品及其有關設施損壞,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根據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7、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在交通事故中,對於所受的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對於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折價賠償,賠償數額應當以所受的直接實際損失為限,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局部損失可以恢復的,應當賠償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第二,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余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應當折價賠償。

(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

間接財產損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損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現有財產的減少或者損毀,而是如果不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必然會獲得的利益。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失是否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這個答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可以包括事故的間接損失,但這一間接損失僅限於 「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但我們認為間接財產損失應當擴大解釋為因交通事故而損失的可期待利益。間接財產損失不是現實財產的減損,因此一般根據在通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大小來確定其可能受到的損失,同時還要參考其他因素來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如果屬於責任人不可預見的損失,則一般不予賠償。

H. 建設部發布過什麼《房屋維修賠償條例》嗎

用事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公用事業單位的有償委託,代收有關費用。

第四十八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作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疏於管理,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業主大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一條業主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當在徵得業主大會和相鄰業主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使用性質的,業主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使用性質的,應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三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線和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中屬於業主的部分,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基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使用。

第五十八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所在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將屬於業主的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超越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擅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整項服務業務委託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委託合同價款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維修基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50%以下的罰款。對物業管理企業,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規定配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二)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務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議,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七十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處罰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物業買受人,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託,根據物業服務委託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劃定的區域。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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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房子維修,開發商要不要賠償住宿費或者還有什麼需要賠償

這種情況下,遇到房子質量問題,首先把證據拍下來,問題嚴重的話,首先應向開發商初步協商賠償的內容,金額在修好以後再算賬,要他們答應下賠款內容並給予書面憑證.如果不肯,報告給質監部門給予鑒定.修是一定要叫開發商修好的,我們業主的目的不是為了單純的賠償,而是為了修好房子的前提下適當的補償.像你這樣修一年的房子早就應該報告給質監部門,嚴重的話可能會做退房或換房處理.
賠償的話,相關的法律依據是有的.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一條中。項目一般是租金損失和因此而造成的誤工損失(由於協商\監工而造成請假費用,必須是一人的誤工費,價格是幾天的日工資加當月的資金補貼)。像你的傢具和窗簾老化的話,必須證明是在交房後買的,直接搬進新房時是新的,現在由於維修、拖延和誤工等原因才導致的老化才可以賠償。一般只能賠償誤工和租房的費用和在裝修時由於房屋問題要返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管理費你不住在這里,應該不用交。非要交也應由開發商和本人一人一半交。
這樣的話,修好以後就可以談賠償了,如果不肯的話,當初如果有照片為證或鑒定報告或書面憑證的話,就可以去當地的建設部門去投訴,多去幾次一般就能夠解決,不然的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種雖然常說,但是時間長,費用大,精力投入大,並不可取)

J. 商品房維修或賠償的相關條款

《建設工程質量來管理條例》第自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洪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其中,工程承包人、監理人、設計人應當視其過錯在上述期限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准當然是業主的實際損失(如維修費、房屋加固費等)。開發商作為房屋買賣的相對方,應當對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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