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維修基金使用規定
法律分析:物業維修基金使用規定:1、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2、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B. 湖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業主及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託,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業主組織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居住區域設施共用情況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第五條 業主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四)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和批准物業維修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續籌辦法;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六條 業主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和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第七條 業主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事項由業主會章程規定。業主會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第八條 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召開第一次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會;
(二)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採取招標投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聽取並反映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業主及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使用人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第十一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擬訂物業管理制度;
(二)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選擇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業務;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會審議通過。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其業務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開始出售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出售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的房屋,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出售單位承擔。第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房屋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第十六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共用設施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C.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
(五)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對業主大會籌備、召開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具體指導。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標准,規范物業服務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第七條鼓勵採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推進智慧小區建設。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權屬范圍、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新建物業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由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一並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
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已投入使用的,其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徵求業主意見後予以核定。
物業管理用房、供水、供電、消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不能分割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已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重新核定。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將物業管理區域資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公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公示。第十一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業專有部分交付使用時間滿兩年的;
(三)交付使用的戶數達到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業主可以向建設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數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申請,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申請。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籌備組報送建築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築規劃總平面圖、共用設施設備交接資料、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等。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D. 湖南報業文化城小區物業服務違約處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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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相對集中的居民區的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物業管理」一詞本條例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的活動,受業主委託,維修,維護,管理和提供相關服務的共同前提,常見設備和相應的配套公共設施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合同的規定。房地產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居民區公用設施的使用情況劃定。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內所有業主組成;如業主人數較多,可按比例選舉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協會是代表和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協會的辦公室。業主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公司章程和業主大會;
(二)選舉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4)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查、批准物業維修基金預算、決算及其更新辦法;
(六)決定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內,交付業主使用的建築物總建築面積已達60%以上的,應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0日內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須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召開業主會議;
(二)通過業主協會書面授權的招投標方式聘用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聽取和反映業主和使用者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用戶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
(5)湖南省維修物業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一、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1)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物業管理制度;
(2)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3)選擇特許經營企業承擔特種經營服務業務;
(4)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協會審查批准。不動產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接受業主、用戶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3)接受經營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F. 湖南省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的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的,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轉讓或者出租相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轉讓房屋、車庫、車位等物業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結清相關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合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保修有關事項,並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專業經營單位進行維護、更新。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作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G. 湖南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准
湖南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准:1、電梯房:120元/平米。2、樓梯房:75元/平米。3、別墅:200元/平米。關於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交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主要按照所擁有的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同類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H. 湘潭市實施《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基層治理、行業自律、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治理體系,推進物業管理科學發展,實現新舊小區、安置區、保障性住房等的物業管理全覆蓋,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工作領導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物業管理具體措施,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組織聯合執法行動,集中整治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物業管理和服務質量評價,加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第六條市、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和本級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相關執法工作,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重點對違法搭建、佔用消防通道、違法飼養動物、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予以查處。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分管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監管,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籌備、成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選舉、換屆工作,並進行備案;
(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履職行為;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展下列物業管理工作:
(一)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參與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糾紛;
(二)指導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四)指導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安置區等健全物業管理自治組織,實施業主自治;
(五)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在本村(居)開展執法活動。第二章業主與業主大會第九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由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一並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核定規劃設計方案時,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不齊全的,依法不予受理。第十條業主大會在制定管理規約中,可依法對業主違法搭建、佔用消防通道、違法飼養動物、污染環境、拒付物業服務費等行為予以規范和約束,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決定事項中表決通過的具體業主人數、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數,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進行投票表決的,遵循一戶一票的原則,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本人表決或其配偶、同住直系親屬代為表決;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書面約定在物業使用期限內代為表決。
鼓勵業主大會優先選擇電子投票系統進行表決,提倡物業服務企業利用信息技術為業主提供智慧物業服務。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具體人數和任期由業主大會依法確定。任期內,如出現委員資格被終止情形時,候補委員可按照選舉時得票多少依次遞補為委員。
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在村(居)民委員會組織下,由業主自薦、業主聯名推薦產生。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應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備案。候選人的選舉材料中應當載明其交納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或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費用的情況,若欠費,需註明欠費的金額、期限等信息,並向業主公開。
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職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候補委員和專職執行秘書可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無投票權和發言權。
I. 湖南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湖南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准:1、電梯房:120元/平米。2、樓梯房:75元/平米。3、別墅:200元/平米。關於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交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主要按照所擁有的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同類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J. 湖南省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並考慮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和管理等因素。第六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原物業管理區域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和已入住戶數比例均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登記,並予以公告。第八條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徵求相關專業機構對配套建築物、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及建設標準的意見。第九條住宅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路、有線電視、郵政、消防,以及道路、園林綠化、垃圾轉運、安全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獨立的計量器具,並在物業承接查驗後,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查驗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專業經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第十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用於客服接待、項目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備勤、業主委員會辦公等事項。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十一條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下列標准配置:
(一)建築面積按照不少於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築面積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於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在樓層不得高於4層、低於1層。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准。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以附贈給業主;出售或者計程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附贈、出售或者出租。
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車位、車庫滿足業主需求後剩餘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車位、車庫租賃合同復印件應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築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