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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行管溝中如何維修

發布時間:2022-09-16 01:31:47

⑴ 什麼是半通行地溝

半通行地溝-是指工作人員可以彎腰通行及在內部完成一般檢修用的地溝。半通行地溝內只能檢查管道和進行小型維修,更換管道等大修工作仍需要挖開地面進行。


工作人員可彎腰通行及在其內部完成一般檢修 用的地溝。地溝內留有高度約1.2〜1.4m,寬度不 小於0.5m的人行通道。操作人員可以在半通行地 溝內檢查管道和進行小型修理工作。但更換管道等 大修工作仍需挖開地面進行。

當無條件採用通行地 溝時,可用半通行地溝代替,以利於管道維修和准確 判斷故障地點,縮小大修時的開挖范圍。

⑵ 裝修安裝:什麼叫直埋與管溝

直埋就是把管道做防腐以後直接埋到土裡,管溝就是用磚砌或混凝上澆築方形地溝,底部混凝土,頂部蓋預制板,有通行,半通行地溝等,安裝管道時做支架,管溝便於維修保養,造價高,可安裝多路管道

⑶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養護維修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加強日常巡查,定期進行養護維修和檢測,發現問題立即整改,保證市政設施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程質量依照國家和本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招標投標。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專用養護維修設備。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各自管理的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社會單位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前的養護維修。
實行特許經營的市政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按照特許經營合同和有關規定負責養護維修。 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標明修復期限,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行人、車輛安全;施工時應當採取低雜訊、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施工現場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位於繁華地段、窗口地區主幹道的重大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發布公告,同時要避開交通高峰期。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應急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監督檢查,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重大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具備相應建設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市政設施使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接報制度。發現損毀、丟失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置。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沖洗機動車或在人行道上行駛機動車;
(二)測試剎車;
(三)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體、流體物質等;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易飛揚物品或焚燒垃圾等;
(五)移動、損毀路牌等道路設施;
(六)直接在路面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
(七)行駛鐵輪車、履帶車,不採取防護措施的;
(八)其他侵佔、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在城市道路非規劃地段不得佔道從事經營活動。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行下列佔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佔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築物;
(六)其他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設施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設施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設施的管轄許可權報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法定重大節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新開挖城市道路設施。已經開挖的,應當停止施工。
埋設地下管線等符合非開挖條件的,應當採取非開挖技術;能夠結合施工的,應當交叉合並施工,減少對城市道路設施的挖掘。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應當預埋地下管線,建設綜合管溝,禁止設置架空管線。舊城改造時,管線單位應當與道路改造、建設同步實施管線遷移、下地。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應當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下一年度的挖掘計劃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結合道路設施養護維修需要統一制訂並公布年度挖掘計劃。
城市道路設施大修改造應當納入年度挖掘計劃,大修改造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提前十五日通報各相關單位;有管網建設需要的,應當同步實施。 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涉及消防、園林綠化以及電力、通信等設施的,還應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設施產權單位的意見;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臨時佔用城市道路設施應當繳納城市道路佔用費,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應當繳納挖掘修復費,費用的收取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上繳財政,專款專用。 申請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應當提交申請書、施工方案和擬施工范圍示意圖;因管線建設、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設申請挖掘許可的,還應當提交施工設計圖以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申請臨時佔用城市道路設施應當提交申請書和佔道平面圖。 經批准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批准文書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
(二)按照批準的地域、范圍、用途、時限佔用或挖掘;
(三)挖掘現場應實行封閉施工,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四)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
(五)臨時佔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築渣土和搭建臨時工棚應當保持規范、整潔;
(六)臨時佔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障礙物,恢復道路設施功能,並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因緊急搶修供水、供氣、供電、通信、軌道交通等設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設施不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並且自挖掘道路設施後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補繳挖掘修復費。
因意外事故損壞城市道路設施的,責任人在採取應急保護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鐵輪車、履帶車以及超高、超寬、超長和超重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行駛、停車;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停車,並懸掛明顯標志。
承運人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設施上增設、遷移交通設施、管線等;
(二)設置和移動城市公交站點、站台、亭房等。
前款規定的設施在城市道路設施擴建、改建、維修時可以一並建設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予以一並建設。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橋梁檢測評估機構對橋梁進行檢測評估。
橋梁檢測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提供真實、准確的檢測數據和評估結論,評定橋梁技術等級。
安全檢測結果應當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過檢測評估,確定橋梁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採取措施及時排除危險;危橋在危險排除之前禁止使用。 在城市橋涵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城市橋涵設施;
(二)移動、損壞城市橋涵設施和測量標志;
(三)進行危及城市橋涵設施安全的作業;
(四)擅自搭建建(構)築物;
(五)其他損壞、侵佔、盜竊城市橋涵設施的行為。
城市橋涵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危及橋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業行為。 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遵循適應城市發展水平並適度超前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配置,保證公眾出行安全和便利。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公共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停車場出入口、停車帶、通行道等符合設計要求;
(二)具有與停車場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訊設備和其他經營管理設施;
(四)有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停車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主城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停車場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幫助停車人便捷、及時、准確地掌握停車信息。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監督電話、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
(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
(四)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及保管工作;
(五)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城市公共停車場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停車場收費標准,並在停車場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市政、公安、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停車場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以及區域停車狀況和交通條件,統籌安排,按照下列規定編制臨時佔道停車點的設置方案:
(一)不影響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劃設規定車型的停車泊位標志,有停放時段限制的應當標明停放時段;
(五)佔用人行道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限定停放時段,並對地面進行加固處理。
臨時佔道停車點的設置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社會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公示期滿後,公示單位應當採納公眾合理意見和建議,對設置方案進行完善,並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下列城市道路設施范圍內不得設置臨時佔道停車點:
(一)道路交叉口和學校、醫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點附近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二)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樹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撲救場地、盲人專用通道;
(四)城市主幹道、快速路沿線及主、次幹道之間的連接道;
(五)雙向通行低於六米、單向通行少於兩個行車道的車行道;
(六)寬度在五米以下的人行道;
(七)附近兩百米范圍內有公共停車場且能滿足公共停車需要的地段;
(八)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臨時佔道停車點的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工作人員佩戴服務標識,持證上崗;
(二)在臨時佔道停車點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做好車輛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及保管工作;
(三)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停車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將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臨時佔道停車點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四)不得擅自變更佔道位置、擴大佔用面積或改變用途;
(五)公示臨時佔道停車點的決定部門、臨時佔道停車點的設置范圍和有效期限。
臨時佔道停車點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臨時佔道停車收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所得收入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在限時段的佔道停車點,臨時停車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小時,其收費標准應當高於周邊公共停車場;超過兩個小時停車的,實行雙倍收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撤除臨時佔道停車點並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臨時佔道停車已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三)其他對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臨時佔道停車點被調整或者撤除的,應當就地採用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候、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組織重大活動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暫時停止臨時佔道停車點的使用,並告知有關部門。處置完畢後,應當恢復臨時佔道停車點的使用。 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將車輛停放在泊位線內;
(二)按規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三)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車輛。

⑷ 什麼叫不通行管溝

半通行地溝相對於通行地溝、不通行地溝而言:
通行地溝accessible ct:人可以在其中通行和進行檢查維修等工作的管溝、電纜溝等地下管道的統稱。人可以直立通行的稱通行地溝(walkway ct);人必須彎腰通行的稱半通行地溝(crawl ct)。
不通行地溝unpassable ct:截面僅能滿足敷設管道或電纜的最小凈空尺寸要求,人不能進入的地下管溝。

⑸ 管溝內有6根DN200的管道,管溝穿過道路部分採用直埋,那麼直埋部分怎麼做才能才能保證道路的通行要求

每根管加套管,套管長出路基一米

⑹ 道路基層管溝位置出現縱向裂縫的處理措施

摘要 需要對舊路進行拓寬改造,

⑺ 什麼叫不通行管溝

高度為320~950cm的管溝叫做不通管溝。
用於敷設管道的槽溝稱管溝。管溝一般有三種:
1.可通行管溝;
2.不通行管溝;
3.半通行管溝。

⑻ 什麼叫做物業設備管溝,上蓋物業的設備管溝設計要考慮哪幾個方面

物業是地面上的構築物和建築物及附屬東西的總稱。
設備管溝是排水設施。
設計要考慮美觀、安全,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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