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維修基金用完了還要再交嗎
法律分析:當維修基金使用完了以後,一般都是還需要再交的。一般情況下,當維修基金賬戶上所剩餘的金額低於首期繳納的維修基金金額的30%的時候,業主們就需要及時續交維修基金,這里的首期繳納的維修基金金額是指房屋交房時繳納的維修基金金額。當小區房屋被拆遷的時候,假如維修基金還沒有使用完畢的話,那麼就需要把維修基金退還給業主們。維修基金是由所有業主一起繳納的,若是需要續交的話,則由業主委員會開會決定需要續交的金額,若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話,則由當地的房管局、財務部等相關部門決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1]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㈡ 小區的維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小區維修基金一般是在小區成立的時候所有業主共同繳納,只要小區出現損壞的情況都可以動用小區維修基金來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㈢ 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之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前款所稱的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㈣ 小區大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是用來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假如房子拆遷維修基金沒有用完應該返回給業主,平時維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㈤ 如果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㈥ 物業維修基金用完以後怎麼辦
維修基__完後,應由_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_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_區為成_業主委員會,續交_案應由建設部_、財政部_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_共同商議制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㈦ 物業管理條例大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使用完畢,房屋、設備設施、場地場所仍然處於正在使用的范疇,需要對其進行更新、改造、大修、更換的,由全體產權所有者,也就是全體業主續籌。如果抗性比較大,由政府住建部門、辦事處、居委會組織自召開業主大會,臨時續籌也可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據當地的產權面積的分攤,續籌維修基金,確保後期房屋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