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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08-15 00:21:07

㈠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於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權》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㈡ 我國汽車維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內定 2005-7-18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運容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

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

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

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

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㈢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人員享有國家哪些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機械維修業務,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使用工具、儀器、設備,對農業機械進行維護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復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及相關的維修配件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科研開發,促進農業機械維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高維修質量,降低維修費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章維修資格
第七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農業行業標准規定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等條件,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並持《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八條農業機械維修業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根據維修項目,分為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兩類。綜合維修根據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分為一、二、三級。
(一)取得一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整機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以及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二)取得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各種農業機械的整車修理和總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三)取得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常用農業機械的局部性換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機維護。
(四)取得農業機械專項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農業機械電器修理、噴油泵和噴油器修理、曲軸磨修、氣缸鏜磨、散熱器修理、輪胎修補、電氣焊、鈑金修理和噴漆等專項維修。
第九條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相應的維修場所和場地使用證明;
(四)主要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㈣ 有關房屋維修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法律分析:《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是關於房屋維修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㈤ 目前關於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行的關於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法律法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省市《物權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供參考。

㈥ 都有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公布】

㈦ 機動車維修行業的法規標准體系由哪4個部分構成

機動車維修業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近日,人事部、交通部聯合制定了《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標志著我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已經正式建立。 這是繼注冊驗船師職業資格制度之後,我國交通行業建立的第二個國家職業資格制度。這既是交通職業資格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交通行業特別是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貫徹實施好這兩個文件,做好我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對於促進我國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管理,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車輛運行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有利於夯實機動車維修行業技術進步的基矗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機動車數量呈持續快速增長態勢。人們在追求高質量車輛製造水平的同時,隨著車輛使用方式、用途、時間的變化,對機動車維修的需求和維修質量要求表現出更高的追求。特別是隨著機動車技術的發展,大量的電子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廣泛應用於機動車,使得機動車維修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客觀上要求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既要懂得機動車原理和結構,又要具有實際維修技術,才能勝任機動車維修專業崗位工作。建立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制度,正是為了滿足這種要求而打下的堅實基矗有了這樣的基礎,才能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發展。 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有利於提高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整體素質。當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低,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還不足20%,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僅佔10%,缺少機電一體化復合型的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人才,迫切需要通過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引導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加快知識更新,掌握新技術,有效提升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 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有利於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和保障車輛安全運行。機動車維修行業是技術性較強的服務行業,機動車維修質量直接關繫到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加上車輛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維修業務量和維修難度呈上升趨勢,實施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有利於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維修從業秩序,強化行業管理。進一步提高機動車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以保障車輛的安全運行。 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有利於防止和減少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由於機動車維修行業十分龐雜,加上少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較低,「小故障大修理」、「能換不修或以換代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時有發生,這些現象直接影響了機動車維修質量,給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極大隱患,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才能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行為和職業道德,加強對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行為的監管,才能有效地杜絕這些現象的發生。 建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制度,有利於與國際交流。對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職業水平評價管理,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美國、德國、日本、韓國、英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早已建立了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制度,並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美國ASE證書已成為美國維修技術人員打開職業大門的鑰匙,德國維修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考試證書是進入行業的綠色通道,日本汽車維修整備士資格是獨立從事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工作的必要條件。實施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有利於與有關國家交流,與國際接軌,同時可實施國際間資格證件的互認。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的確立,是以《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頒布的《交通部「三定」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法律、法規為行政依據,以《道路運輸條例》為基礎,以倡導職業能力為發展方向,是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從業人員管理,保證從業人員基本素質,維護從業秩序,確保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我們要舉全行業之力,認真貫徹兩個文件,切實做好各項工作,首先,要廣泛宣傳,充分利用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輿論宣傳工具,採取多種多樣、生動活潑的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做到每一個從事機動車維修的人員都知曉兩個文件的精神,同時要向社會宣傳,向關心機動車維修的人們宣傳。

㈧ 我國與機動車維修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有哪些

主要是《道路運輸條例》,還有《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回譽考核辦法(試行)》、《答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他法律法規有些零散的規定,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㈨ 手機售後有關的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什麼要詳細介紹一下,謝謝,回答的好的多給50分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01年9月17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信息產業部令第 4 號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1年9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1年6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2001年8月10日信息產業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國家質檢總局局長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
信息產業部部長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 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附錄1:
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名 稱
三 包 有 效 期
(年)
折舊率 (日)
備 注
主 機
手持行動電話機
1
0.5%
車載行動電話機
1
0.5%
固定台站電話機
1
0.5%
附 件
電 池
6個月
充電器(充電座)
1
外接有線耳機
3個月
移動終端卡
1
數據介面卡
1
附錄2:
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
三包憑證是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動電話機主機及附件型號;
(2)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出廠序號或批號、進網標志擾碼號;
(3)商品產地;
(4)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5)銷售者印章;
(6)發貨票號碼;
(7)銷售日期;
(8)消費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9)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10)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及退、換貨證明、交驗日期、維修人員簽字。
附錄3:
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 稱
性能故障
主 機
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
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
無振鈴
撥號錯誤
非正常關機
SIM卡接觸不良
按鍵控制失效
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
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充電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電 池
充電後手機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斷依據為電池容量不小於80%
移動終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線耳機
不能正常送受話
數據介面卡
不能正常工作
註:網路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㈩ 2018年汽車維修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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