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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基金如何增值

發布時間:2022-08-08 01:55:03

① 房屋維修基金增值收益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住房維修基金是每家每戶在入住前交納的,是以小區的名義開的銀行賬戶,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存了一段時間後肯定會有銀行利息產生,這個就是增值收益部分的錢,也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的!

② 住房維修基金新規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又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按照2021年1月實施的《民法典》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住房維修基金新規如下:

1.維修資金用途

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2.交存和使用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業主按相關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並督促業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應從售房款中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按照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計劃使用和一般使用經業主表決同意後組織實施維修,應急使用經現場查驗後組織實施維修,維修完畢後進行公示。維修資金可按照計劃使用程序,用於購買電梯維修更新改造有關保險。

3.接受業主查詢

維修資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定期組合存款等,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維修資金管理情況應定期開展財務審計,公開審計結果,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維修資金檢查活動。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首次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代收代管。成立業主大會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代收代管由業主大會決定。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條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③ 物業維修基金怎麼算

物業維修基金是依據有關法規籌集的用於新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之用的專門款項。
(一)關於維修基金的繳交。
1.維修基金繳納人。《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顯然,繳交主體是業主,這是由專項維修資金的性質決定的。《條例》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業主購買了房屋在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擁有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應當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這部分資金的支出應由購房業主承擔,而不應由已售房屋的開發商承擔。
2.維修基金繳納時間。從道理上講,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採用一次性交納,也可採用隨物業管理費用按月收取專戶儲存,或需要維修、更新、改造時向業主隨時收取的做法,這些做法分別在不同國家實行。但考慮到目前我國法制不夠健全,業主責任意識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業管理收費拖欠現象還嚴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國專項維修資金的制度設計宜採用主要在購房時一次性交納,待物業使用到一定年限,維修資金不夠使用時再向業主續籌。
3.維修資金繳納數量。收取維修基金時主要應考慮在一般情況下,物業使用到一定年限內所需的資金量,可考慮按購房款的2~3%,或物業單體建安造價的一定比例。比較來看,按建安造價一定比例較為科學,但鑒於建安造價基數較購房款小得多,若採用建安造價為基數,則應適當提高交納比例。此外,還可以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將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以減輕今後續籌資金的壓力。
(二)維修基金的管理現狀問題。在收取維修基金時候,通常都是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公司強制代收房屋維修基金,辦理產權和繳納維修基金捆綁式辦法,這種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維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業主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這樣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放在開發商的手裡,安全性讓人擔心是可以想像的。開發商可以利用職權容易侵佔房屋維修基金。而在管理維修基金時,雖然法規明確規定由業主大會行使監督權,但對如何監督卻沒有明確的說法。從客觀條件上,造成某些業主委員會成員鑽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貪污數額巨大的房屋維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開發商往往成立項目開發公司,一旦項目開發銷售完後,項目公司也就不存在,業主所交的維修基金也就無法追繳。個別管理公司將維修基金據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濫用維修基金,把本屬於管理費支出的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養護費用在維修基金里開支;要麼盲目企求設備的更新,加大業主負擔。
有的地方規定維修基金的使用必經過業主大會批准,但由於業主大會召開難或業主大會不批准,導致該修的房屋或設備問題無法解決,影響業主的居住和物業安全使用。
也有地方規定,當物業公共地方或公用設備設施發生維修、更新時,使用的能是維修基金的增值部分,由於銀行利息很低,維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維修基金閑置浪費,另方面業主又不願再交維修基金。自維修基金上繳之後,單個業主就失去了維修基金的處分權,有些業主於是抱著「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態對維修小區共同部位共用設施的事不大關心,不願參與。這就導致了有的業主不交物業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使用方案無法通過,許多小區的維修基金自繳交之後多年閑置不用等情況。
(三)亂用維修基金問題。開發商在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不分,把理應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費用承擔的開支轉嫁給維修基金支出;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也不區分保修期內和保修期滿後的維修責任,一概統統由業主用維修基金負擔。另外,有的開發商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物業管理。

④ 國有企業小區物業維修基金怎麼管理

維修基金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專款專用,由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設立專帳管理,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三、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小區管理部門審核後使用。
五、業生委員會成立後,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小區管理部門核定後使用。
六、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需動用維修基金本金的,應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根據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劃分使用。
七、維修基金帳戶內金額不足時,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續籌。續籌的維修基金,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八、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明細戶按幢建帳,核算到戶。維修基金的使用帳目,由物業管理企業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十、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的余額應按業主繳交的比例退還給業主。

⑤ 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不征稅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不能。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回設施、設備進行大答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要交增值稅嗎

一、正面回答
不需要,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於不徵收增值稅項目。因此,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分析詳情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商品住宅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公有住房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是什麼?
1、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2、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3、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4、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⑦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運用論文怎麼寫!!!!!!!!

請看看下面這篇物業管理的論文,其中有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運用的:

突破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瓶頸

眾所周知,隨著商品房市場的蓬勃發展,「業主」與「物業公司」這兩個詞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但是它們絕多數是作為一個矛盾的主體出現。雖然這不是一個好的現象,但是問題的出現就有它的必然性。我們就必須正視它的存在,應當考慮如何去解決它,當然在這個解決的主體中也須要政府的加入。

通過上網了解,以及報刊雜志等查閱,給我這樣一種感覺:絕大多數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集中於這兩個方面:一、業主認為自己的支付了相應物業管理費,卻得不到相應的服務;二、正好相反,物業公司卻認為公司相應的投入卻得不到相應的回報。其實,這也是市場經濟的結果,這兩者之間是一種合作的關系,而每一方都極力想在最少的投入中獲得最大的收益。那麼,我們應當怎樣去平衡雙方的利益?如何做到恰到好處呢?既然是市場經濟的問題,那麼就要用市場經濟是方法去解決它,畢竟,解鈴還須系鈴人。

一、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物業服務產品的定價

由於公共服務產品的消費選擇方式受到限制,因此其產品價格形成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國多數城市中,由政府部門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的最高限價,但是在運行中,物業管理企業都把這種最高限價作為向業主的收費標准。由於收費標准與服務提供之間沒有一套相互制衡的機制,物業管理企業的目標是多收費少服務,增加利潤;業主的目標是少繳費多獲得服務,二者產生矛盾,激化的情況下,因此出現了不少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現象。

為了抑制這個矛盾,應當建立競爭性的物業服務產品價格形成體制,即通過業主委員會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政府限價的基礎上通過投標競報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由業主委員會選聘報價最低的投標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在中標後擅自提高服務產品價格或者服務質量沒有達到相應的標准,由業主會員會提出勸戒,如果不改正,可以辭退物業管理企業,並開始新一輪招標,由此形成良性互動的價格形成機制。

但是,通過競爭降低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方式,然而要使它這種機制發揮作用還需要有物業管理規模化經營相配套。據對北京市1270家物業管理企業的調查,平均每個企業78人,管理面積是8.2萬平方米。如果物業費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月物業費收入是20.5萬元。支出如下:1.人員工資,按每月每人1000元計,共支出7.8萬元;2.辦公用房租金,按每人用房6平方米房屋租金每日每平方米2元計,房租支出2.8萬元;3.綠化、維護成本3.6萬元;4.水、電、車等管理費支出6萬元;5.營業稅1.13萬元。總支出21.3萬元,出現虧損。有兩個辦法,一是提高收費標准,按每平方米3元收費累計24.6萬元,贏餘3.1萬元。二是增加管理面積。按照有關專業人士分析,維持一個物業管理企業正常運轉,且其收費水平業主也能夠承受,需要管理20萬平方米的物業。北京市現有物業管理企業約1700家,實施物業管理的住房面積為9616萬平方米,其他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面積為809萬平方米,相當於每個企業的管理面積為6.13萬平方米(按2002年物業管理企業數1584家計,相當於6.58萬平方米)達不到正常運轉的水平,因此,在這個方面也必須實行優勝劣汰的法則,保證物業管理企業的規模化運營。

二 物業管理中收支平衡的問題

為降低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還應實行收費統收統支平衡使用的方法,物業管理收入和支出是一個整體,不能就單項收入維持單項支出,簡單匹配將會導致收費上升。如小區綠化維護費用較高,靠單項收費維持,勢必費用很高。小區停車收費收入較高,支出較低,應將此項收費統籌使用。小區停車收費是業主共有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租金,而不是所謂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看管費,其收入應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費支出和管理費支出後的余額為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平衡小區其它項目的支出,這樣做有利於降低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實際工作中,這筆錢往往落入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腰包,如按每輛車停車費月支出150元計,擁有100個車位的小區,每月停車費的贏余就會達到1.1萬元,因而,物業公司在追求利潤同時,也應考慮一下這個方面的問題,這樣做有利於緩解價格矛盾。

三、公共維修基金的託管方式和保值增值問題

據測算,在50年的住房使用期內,房屋維修和設施設備改造累計支出貼現後,與購房當年住宅價格的比例約為0.5:1。由於不可確定邊界的房屋公共空間、共有設施共同所有權的存在,為減少日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收繳的麻煩,我國現有的政府文件規定,對公共維修基金實行預交制,即新建商品房在銷售過程中由買房人按房屋售價的2%額外交納公共維修基金。2002年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額813.8億元,應收公共維修基金16.3億元,實際歸集7.8億元。這筆錢如何託管?商品房的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市國土房管局和區縣局歸集,具體落實到市區縣小區辦負責收繳存儲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商品房的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市小區辦代管.統一存在財政局指定的銀行,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移交業主委員會;有的直接移交物業管理公司託管。由於業主委員會沒有專業基金投資經驗,只能將這筆錢作為長期存款放在銀行,以息支付維修費用;由於物業管理企業也缺乏專業的理財經驗,也基本上將這筆錢存放在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增值主要靠利息,按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公共維修基金的增值每年不到3%。

在我看來,社區公共維修基金是社區業主的共有財產,而作為這些資金的動用者來說,這是他們開展各種工作的保障,所以我認為這一部分的基金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共同保管。但是,為減輕業主日後維修負擔,保持公共維修基金的增值,應該委託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理財。為保證維修基金運作的安全性,由政府部門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歸集,運用該筆資金發放長期個人住房貸款,年利率在5%左右,比銀行儲蓄增加2個百分點。據推算,北京市商品售後公共維修基金約有59億元,房改房售後公共維修基金余額29億元,累計88億元,如改由政府部門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歸集統一運用,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上每年增值增加1.8億元,以50年為周期進行推算,分散歸集分散運用較之集中歸集集中使用,將會使公共維修基金的全體交存人損失增值資金約90億元。

總之,用市場的手段來調節費用標准去理順原有不順暢的關系,是比較可取的,雖然我們的改革經歷了20多年,但社區管理的關系,尤其是最為敏感的價格確定方面的關系多年以來用行政手段一直難以理順,現在,採用市場化的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這個問題應當會迎刃而解。

備註:以上數據統計均來自於《北京日報》

⑧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及細則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因此,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住宅維修資金只能由於維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業主們也有權監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額、或者維修資金的明細。若有發現挪用的情況,可向當地審計部門舉報。

⑨ 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范圍內出賣、購買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私有住房的出賣人、買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繳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該項維修基金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因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原因毀損而進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基金主管機關主管本市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市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維修基金的歸集與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與協調。第四條維修基金的管理實行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代管、政府監管、規范使用的原則。第二章歸集與使用第五條房屋出賣人、買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按下列標准向基金主管機關開設的市維修基金專戶繳交維修基金:

一已購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賣人按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繳交。該項維修基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劃入市維修基金專戶,歸出賣人所有。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購買其他商品住房、住宅區含單幢住宅內的非住宅商品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

四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產權人按房屋評估價的3%繳交。

五取得拆遷私有住房實行產權調換住房的,原房屋產權人按現有房屋評估價的1%繳交。 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帳戶內余額不足依照前款歸集的維修基金總額的30%時,物業管理企業可提出續籌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報基金主管機關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占該幢房屋總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第六條歸集的維修基金必須繳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實行二級帳戶管理。基金主管機關開設的市維修基金專戶為一級帳戶,業主委員會開設的帳戶為二級帳戶。業主委員會應委託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其帳戶內的維修基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管理機構代管。第七條歸集的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明細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具體辦法由基金主管機關制定。第八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毀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實施;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屋出賣人或由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後劃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急修、搶修情形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先行維修,再按前款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第九條維修基金的支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內統籌使用;

(二)住宅共用部位或單幢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從該幢維修基金中列支;

(三)住宅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按每幢房屋建築面積佔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從每幢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

 (四)維修結算憑證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認可或業主簽章認可。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維修基金的歸集與使用帳目每6個月至少向全體業主定期公布1次,接受業主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代管的維修基金帳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並報基金主管機關備案。第十二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報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將維修基金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第十三條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維修時,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空閑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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