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防設備如何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
消防設備的保養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恆、常抓不懈,才能使消防設施設備處於長期的良好技術狀態之中,所以,抓好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是物業服務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的維護保養中重點對物業區域內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消防器材等進行定期的維護保養,保障平時必須處於良好狀態。物業服務企業應抓好以下方面的保養工作:
(1)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不準隨便挪用和移動位置。
(2)消防報警系統每半年測試一次。
(3)樓內消火栓每季度進行一次帶水試驗,檢查供水系統運行狀態。
(4)樓內消火栓與滅火器每周檢査一次,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5)室內消火栓的檢査內容:
(6)滅火器的檢查內容:
(7)樓外消火栓、水泵結合器每年保養二次。
(8)輕便滅火器材每半年進行一次檢修。
(9)安防部負責消防報警系統的日常使用,工程部負責消防設備及安全通道指示燈的維修保養工作,對內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兩部門應密切配合。
(10)各部門所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消防器材必須設專人管理,經常保持設備的完好清潔,發現問題及時報安防部。
(11)樓內的消防樓梯,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堵塞。
(12)消防設備日常維保工作安排:
(13)消防設施的日常保養服務:
(14)消防設施整改服務。
由於消防設備出現系統性故障,無法通過更換零配件及簡單維修解決,必須進行局部整改,以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的。
(15)建立消防管理體系服務:
② 廈門誠嘉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廈門誠嘉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2008-04-18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廈門現代物流園區港中路1273號1號樓5單元之一。
廈門誠嘉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50200671268112R,企業法人鄭玉萍,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廈門誠嘉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特種設備的維修;特種設備的安裝;其他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批發;建材批發;金屬及金屬礦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和監控化學品);其他化工產品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和監控化學品);五金產品批發;其他未列明批發業(不含需經許可審批的經營項目)。
通過愛企查查看廈門誠嘉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③ 廈門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支持並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鎮)、社區(村)組建義務消防隊,增強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義務消防隊的培訓和指導。
公安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開招聘合同制消防員。合同制消防員由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管理,參與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合同制消防員的所需經費列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三條建築工程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的消防產品。
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建築工程擬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得使用;對已經安裝、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拆除。第四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八日內作出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消防驗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驗收結論。第五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設置固定滅火、火災報警、防排煙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在申報消防驗收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技術檢測報告,委託監理的,還應當提供消防工程監理報告或者包含消防工程監理內容的監理報告。
未按前款規定提供相關報告的,公安消防機構不予受理驗收申請。第六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業主或者委託管理者,應當定期組織檢測、維護,確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自動消防系統的業主或者委託管理者應當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檢查測試,並將符合技術標準的檢測報告及時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第七條已交付使用的含有多個業主的建築物,業主或者使用人對自己專有、專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就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協商,建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八條建築物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維修、保養自己專有、專用部分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三)委託物業管理的,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督促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並對物業管理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時從專項維修資金支付建築物共有部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及檢測費用。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定期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三)對佔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四)對建築物共有部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督促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業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六)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組織實施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接到前款規定的相關報告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十條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維護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承租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佔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維護公共安全。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消防監督檢查,對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