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鞍山市市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含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產權人或者單幢住宅內產權人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產權人或者住宅產權人及有關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第四條鞍山市房產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鞍山市財政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二章交存和統籌第六條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產權人應當按照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到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以當地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產權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種產權類別的,按照建築面積最大的產權類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並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八條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餘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第九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且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第三章賬戶設置和管理第十條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託管協議,設置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置第三級賬戶。
對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託管協議,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
申請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3.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4.業主委員會公章;
5.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私章、身份證及戶口簿。
(二)業主大會設置賬戶後,市房產局應當在30日內核對相關信息,並且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設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且將有關明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三)業主委員會發生合並、分立或者撤銷時,當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後方可到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賬戶變更或者銷戶。
② 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條(監管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原則。第五條(職責劃分)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質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投訴渠道)
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渠道,並按照相關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理。第二章交存第七條(交存范圍)
同一住宅建築區劃內,擁有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非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第八條(交存標准)
新建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交存。所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費用,歸建築區劃內全體業主所有,分攤計入按房屋戶門號設立的業主分戶賬。
(二)業主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交存。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時,轉由業主承擔。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但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專戶;業主大會設立後開發建設單位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限期交存。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已按建築區劃為單位單獨列賬的,可將單列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分攤至相應范圍內業主分戶賬。
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對原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搬遷,且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為補償安置對象的,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交存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補償安置義務主體承擔。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成本價,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發布。第九條(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業主分別按下列規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30%,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自售房款存入單位住房資金專戶之日起30日內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二)業主應當按售房款的2%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在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前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業主所有。
③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原則包括什麼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原則包括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和政府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與財政部聯合簽署發布,共六章四十四條,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④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下列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售後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結構與之相連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的1.5%(配置有電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准,並適時調整。第八條售後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在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第十條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和方式由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初始登記前按照物業總規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初始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還應當作為業主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後,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十一條售後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時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委託售房單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十二條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
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雖已成立但未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銀行專戶進行代管,實行專款專用。
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開立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⑤ 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應當遵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和售後公有住房。第三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未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准,並適時調整。
業主大會成立前,按照本條第一款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主管部門代管。第五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前,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第六條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委託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其中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第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轉: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開立專戶,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房產主管部門;
(三)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第八條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相關商業銀行應當予以配合。第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向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四)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縣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將核准後的材料報送市房產主管部門,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⑥ 2021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賬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享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享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享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⑦ 唐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路南區、路北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縣(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維修資金信息管理系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與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預售和網簽合同等樓盤表信息和自然狀況、維修資金交存狀況、權屬狀況等不動產登記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詢和監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渠道,切實保障所有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第二章交 存第六條下列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第七條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標准交存:
(一)配備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標准為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百分之六;
(二)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標准為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百分之五;
(三)交存的面積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確定。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第八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應當先行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或者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方式。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應當遵循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營業的商業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開立專用賬戶。第十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交存至專用賬戶之日起,以會計年度為基準,按照人民銀行公告的利率計算利息,並轉入本金滾存使用。第十一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補建制度。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准補建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續交制度。業主分戶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及時續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告知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通知業主在六十日內,按照首期交存數額補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決定自主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確定自主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三)業主大會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委託的商業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
⑧ 銀川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市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工作,其下屬的銀川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業辦)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交 存第五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六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商業銀行作為市轄區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七條接受委託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銀行應當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第八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准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一)無電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40元;
(二)非住宅、有電梯的住宅及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50元。
前款所列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准,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公布。第九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無電梯住宅售房款的20%、有電梯住宅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公用設施設備間、設備架空層、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棚)、建設單位以物業買賣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全體業主所有的配套房屋不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屬全體業主所有的車庫等其他非住宅物業的所有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以戶門號或車位號設分戶賬。第十一條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以下時限及程序交存:
(一)商品住宅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購房人應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具體程序如下:
1、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開發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出售房屋之前,到市物業辦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開戶備案;
2、市物業辦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分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下稱交存通知);
3、開發建設單位將交存通知交予購房人,購房人持交存通知到專戶管理銀行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4、專戶管理銀行向購房人出具交存憑證。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