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管理維修費上了多少錢才動用維修基金
開發商、購房者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區回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答來統一決策。
申請程序是:由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及預算在小區公示,經過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後,再向區房產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會劃撥預算總額的80%%費用;工程竣工後,再與業主大會據實結算,按戶分攤。電梯、內外牆、公共樓道等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
金額還在其次,主要是必須申請動用公維,來解決小區的問題。
B. 超過多少錢可以啟用物業維修基金
1.物業維修基金是為了維修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而設立的基金。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牆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電視天線、電梯、照明燈具、建築智能系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防盜門、郵政信箱、娛樂設施等設施設備。
但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供水、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環境衛生、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管線、有線電視線路等設施設備,不屬於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定。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費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因人為損壞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4.物業轉讓時,原業主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剩餘款額一並轉讓給物業受讓人。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核實額度70%的維修費用;
(三)工程完工後,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經房屋安全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以及出現電梯故障、屋面漏水等嚴重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的,在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可先予撥款,確保及時維修。相關維修費用的核定手續在維修後再予以辦理。
C. 在何種情況下物業可以動用維修基金
物業在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的情況下才能動用維修基金。
D. 多少金費用 動用 住房維修基金
買房人在新房入住前,都會先把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繳納到有關部門,可當房屋開始顯現出這樣那樣的問題,他們想用公共維修基金時卻發現,公共維修基金不知放在了什麼地方。交了住房維修基金的業主們絕大多數都從來沒有使用過這筆錢。那麼,這筆看似為了保護業主利益而存在的資金究竟距離業主有多遠?《大河文摘報》刊文對此進行了綜合報道。
誰動了我的公共維修基金?
劉女士在北京北四環外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在交房時發現,陽台的牆面滲水已經致使牆皮脫落嚴重,本欲進行二次裝修的劉女士找到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但得到的答復是這種問題應該找開發商解決。
接下來,扯皮的一幕幕發生了。
該樓盤2000年左右銷售完畢,開發商將物業委託給物業管理公司後就撤場了。時間已經過去十幾年,當初開發商的管理人員已經不知所蹤。劉女士千方百計找到了開發商留守人員反映情況,但開發商的答復是:「開發商只對樓宇的結構安全終身負責,而五年的保修期過後,基本就沒有義務對小區的一般質量問題負責,而應該由物業管理公司全權負責。如果遇到大修問題,應該由物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向小區辦申請使用公共維修基金。」
留守人員的解釋很明確,該樓盤五年保修期已經超過(已經入住了十年以上),如果遇到較為嚴重的問題應該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劉女士回過頭來重新找物業管理公司要說法。
物業管理公司派人查看了劉女士家漏水情況,發現的確是因為外牆年頭長了,從外向里漏水,意味著如果不修繕,無論怎麼裝修還會發生漏水,的確應該申請公共維修基金來修繕。但如何申請又出了問題。
E.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和流程有什麼
法律分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這就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使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程序依據住宅維修專項基金有沒有轉業主管理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F. 業主的維修基金什麼時候可以動用
你好
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其中,並報直轄市,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改造的項目,向所在地直轄市、費用預算;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列支范圍;其中;(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直轄市: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五)直轄市,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六)業主委員會;(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市,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應當責令改正、法規、市: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規章和使用方案的,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市,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望採納,謝謝
G. 小區下水道維修費用可以動用維修基金嗎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