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新環保法對汽車維修行業有何規定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於2015年1月1日修訂施行《環境保護法》並沒有對汽車維修行業作出專門規定,但有與汽車維修行業有關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㈡ 汽車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是多少呢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2)國家對公車維修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汽車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1、換車: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
2、退車:發動機換兩回仍不正常可退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3、修車超5天車主有權開備用車:在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其中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㈢ 中央對公車私用採取什麼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條例》分總則、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附則12章6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專門對公務用車進行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3)國家對公車維修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公車私用危害
一、從幹部成長角度說:公車私用滋生官僚主義和享樂主義,在某些幹部心中,車就是身份的象徵,官做到什麼位置就要配什麼檔次的車,還必須是專車專人用,沒有車就出不了門,沒有車就辦不成事。
二、從經濟角度來說:公車私用造成巨大浪費,攀比現象嚴重,一些單位不該買車的也買,不該換車的也換,導致配車不是為了工作方便,而是為了滿足某些人的個人私慾。
三、從社會角度來說:公車私用誘導不良的價值取向,「古有學者,衣錦還鄉」變成「今有事業,轎車還鄉」。在某種程度上,公車私用變成流動的腐敗廣告,極大地損害了機關幹部形象,甚至起到了反面教材作用。
㈣ 公車的使用及管理辦法
公車的使用及管理辦法
為規范黨政機關公車使用管理,切實轉變領導幹部作風,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黨政機關(包括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中央、省屬在懷單位)公車使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公車私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不準外借參與社會婚喪嫁娶等紅白喜慶活動。本單位工作人員確有特殊需要動用公車的,須經單位主管車輛的領導批准並報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經批准動用的公車,一律不準遮擋號牌、躲避監督,且要嚴格實行用車繳費制度。領導幹部個人學習車輛駕駛技術,一律不準動用公車。領導幹部因工作異動,一律不準帶走原單位的公車。
二、嚴禁領導幹部擅自駕駛公車。單位公車必須安排取得汽車駕駛證照的專業技術人員駕駛。領導幹部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本單位公車,一律不準利用職權影響向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借用車輛擅自駕駛。因特殊公務確需領導幹部駕駛公車的,必須有本人通過專門機構培訓後取得的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由單位簽署意見並報市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設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
三、嚴禁領導幹部固定使用特殊公車。經批准作為特殊用途的公車必須嚴格按批准范圍使用,嚴禁作為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的相對固定用車。非特殊用途公車的使用,也要從執行公務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出發,防止單位公車個人化。
四、嚴禁套掛軍車號牌。嚴格執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違規使用軍車號牌的通知》(湘辦〔2006〕50號)精神,黨政機關車輛一律不準套掛軍車(含武警、消防)號牌。進一步鞏固整治成果,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強化交通管理,維護軍隊尊嚴。
五、嚴禁私車公養、私費公報。任何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承擔私家車保險、維修等應由個人負責的任何費用。不準辦理公車私戶、私車公戶或異地公車注冊登記手續,杜絕公、私混淆不清的問題。一律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領導幹部個人學習駕駛技術和駕駛證照年檢等費用。任何人駕駛公車時,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所受到的罰款處罰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損失,一律由肇事者個人負責,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公車的維修和保養,要嚴格按規定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不得自行選點維修和保養。
六、嚴禁隨意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領導幹部使用公車時,要特別注意形象,自覺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自覺接受監督與檢查,不得阻礙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不得為違規司機開脫說情、拒絕處罰。並將違規車輛即時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七、嚴禁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車。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用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微型車、20座以下的旅行車)實行編制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公車配備使用標準的規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外事等部門,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超過上述標準的小汽車,以及接受捐贈、抵債和中央、省有關部門為其在懷單位配備的超標准小轎車,須經市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審核,報省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審批。凡是拖欠國家公務員、教師工資的縣(市、區),一律不準新購小汽車。
八、加大監管力度。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司機的經常性教育管理,使其時刻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的自覺性,確保行車安全,維護黨政機關形象;加強對車輛使用的管理,降低使用耗費,延長車輛壽命;加強對車輛經費的管理,堵塞漏洞,減少開支。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職能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黨政機關公車行駛和停放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特別是對領導幹部違紀違法駕駛公車的行為要從嚴處罰,並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本《通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支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嚴肅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對造成不良後果、嚴重損害黨政機關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㈤ 公交車管理規定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8號
【關 鍵 字】客運管理辦法
【等 級】行政法規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布時間】2005-03-23
【生效時間】2005-06-01
【內 容】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的編制、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電等設施。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實行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戰略,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及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的規定,依法確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
第八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確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配套建設候車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
第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置城市公共汽電車專用道、公交港灣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第十一條 航空港、鐵路客運站、居住區、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和體育場館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標准確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的確定、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標准。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專項規劃和公眾出行的需要,設置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和站點。需要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整前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城市公共汽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始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名稱等內容。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城市公共汽電車服務標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二)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營運;
(三)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
(四)不得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
(五)按照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
(六)在客運車輛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煙標志;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客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保持車輛技術、安全性能符合有關標准。
第十六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或者站點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提前10天在站點張貼公告;必要時,應當通過新 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及時向乘客說明原因;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後續同線路同方向車輛或者調派車輛;後續車輛駕駛員、乘務員不得拒載。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在營運過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規定站點范圍外上下客,不得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攔、扣押營運中的城市公共汽電車。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服務價格依據地方定價目錄確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持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技術、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干擾和妨礙搶修作業。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停放非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設置攤點、堆放物品;
(四)在電車架線桿、饋線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搭設管線、電(光纜;
(五)覆蓋、塗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車輛的統一調度、指揮,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對安全客運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客運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客運條件;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客運工作,及時消除客運安全事故隱患;
(五)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客運教育與培訓,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客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客運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 發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事故後,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發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事故後,有關部門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不得攜帶危險品乘車、遵守乘坐規則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活動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投訴。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在2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並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要求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經營中的不良行為等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監管制度,組織有乘客代表參加的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服務狀況的年度評議,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營運的;
(二)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車輛技術、安全性能不符合有關標準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線路客運服務標志的;
(二)未在客運車輛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和禁煙標志的;
(三)客運線路或者站點臨時變更,未按照規定提前告知公眾的;
(四)客運車輛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未按照規定安排乘客換乘或者後續車輛駕駛員、乘務員拒載的;
(五)客運車輛到站不停或者在規定站點范圍外停車上下客的;
(六)客運車輛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關閉、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站停放非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設置攤點、堆放物品的;
(四)在電車架線桿、饋線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搭設管線、電(光)纜的;
(五)覆蓋、塗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㈥ 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投標有哪些具體規定
這個問網路不如多看幾遍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會有詳細要求,根據要求去響應即可,一般基本要求是執照,維修許可證這些,具體可能涉及到的有納稅,社保,財務,場地證明文件,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文件,服務人員證明文件等等很多很多
㈦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於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版〈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權》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㈧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運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運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車輛維護制度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汽車運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車輛維護是指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到國家有關標准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必須按期執行的維護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經營業戶(單位或個人)、汽車維修一、二類企業及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四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轄區內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管理工作,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一級維護是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二級維護是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必須按期執行。
第六條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和駕駛員,必須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准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對車輛進行維護作業,進口車輛及特種車輛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可以自主選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的二類以上的汽車維修企業進行維護作業。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具備危險品運輸車輛修理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護作業。
第八條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達到二類以上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的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可以對本單位的車輛進行維護作業。
第九條凡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維護作業的維修企業(以下簡稱維修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標准,按規定的作業規范或說明書進行作業,不得漏項或減項作業。
第十條維修企業實行車輛維修合同制,承修方與托修方應簽定維修合同,並實行竣工上線檢測制度、出廠合格證制度和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十一條維修企業應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簽訂二級維護竣工檢測委託合同書。
第十二條維修企業應配備專職的質量檢驗員和價格結算人員。質量檢驗員及價格結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維修企業及價格結算人員,應嚴格執行當地交通部門制定的工時定額,並嚴格按當地交通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的工時費率標准收取工時費。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檢測分為三類:
(一)二級維護前的診斷檢測,主要是針對駕駛員的反映和車輛的外檢情況,應用儀器、設備對車輛進行不解體診斷檢測,以確定二級維護的附加作業項目。由維修企業按標准來執行,出具的診斷報告,作為簽訂維護合同的依據之一。
(二)二級維護作業過程中的檢測,主要是對二級維護生產過程中的車輛維修質量進行跟蹤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由維修企業按標准進行,並作出檢測記錄。
(三)二級維護竣工檢測主要是對二級維護及其附加作業項目的作業質量進行檢測評定,由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標准進行,出具的檢測報告,作為維修企業的質量檢驗員簽發出廠合格證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配備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專職的檢測員,並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嚴格執行交通部門制定的有關檢測標准、規范和程序,由技術負責人簽發檢測報告。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嚴格按當地交通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的檢測費標准收取檢測費。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車輛維護制度,並加強管理。車輛的二級維護由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前,須進行竣工檢測,並由維修企業的質量檢驗員審驗合格後,簽發出廠合格證。維修企業應開據統一規定的汽車維修項目、費用清單和結算憑證。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業戶應持出廠合格證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備案。實行了計算機聯網的地區,應實現車輛技術管理及信息傳遞的自動化。
第二十條從事駐在運輸超過三個月的車輛,車主應持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委託書,納入駐在地車輛維護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的監督應在車站、貨場和車輛所屬道路運輸經營業戶駐地進行。對達到二級維護里程或間隔時間的車輛,道路運輸經營業戶應自覺按時維護,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及時督促道路運輸經營業戶按時維護。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年度審驗時應出示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已審核備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對維修企業,主要檢查其執行國家有關車輛維護規范的情況、經營行為、在質量保證期內的返修率和質量監督抽查上線檢測一次合格率。質量保證期內的車輛返修率應低於5%,質量監督抽查上線檢測一次合格率應不低於85%。
第二十四條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主要檢查二級維護竣工檢測標准及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非營運車輛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㈨ 國家對公務用車有什麼規定
還有什麼規定,他們那些人就相當於隨便用,想怎麼用就怎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