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物業專項維修基金什麼時候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回用設施設備維修基答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公共維修基金的收費標准各地不一樣,拿北京舉例:
此前,北京是以總房款的2%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更新後的標准為:多層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層每建築平方米200元。這是因為不同住宅的建築安裝成本是不一樣的。
B. 什麼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抄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住宅公共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問題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C.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什麼不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來公共部位損壞維修的基金,物業保修金沒有這科目,目前是不允許收的.
D. 物業服務費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什麼區別
1、專項維修抄資金,請參閱《住宅襲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2、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E. 什麼是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與物業管理費有什麼區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專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1、兩者收費單位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國家收費,由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一並收取,並出具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物業費由物業公司收取,用於物業日常服務工作支出。
2、兩者收費周期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收取,在款項未使用完畢之前,不得再次收取。物業費屬於日常費用,按月計費,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周期持續收取
3、兩者用途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公共區域、公共設備設施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物業管理費用於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管理、維護、小修及企業辦公開支等等。
4、兩者的託管單位不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初期由政府指定部門託管,後期由業委會託管。物業管理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自收自支。
F.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與物業費有啥區別
您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又稱公共維修資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公用版設施、設備的維修養權護資金。
物業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收取的費用。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費一般包括人員工資,清潔衛生費,共用部位、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辦公費用,資產折舊等,其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就是您所說的物業費中的維修費。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費中的維修費雖然都由業主繳納,但歸屬、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物業主管部門代管,由業主決策使用;物業費屬於物業公司所有,由物業公司決策、統籌使用。
G. 物業維修基金 與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有什麼區別
物業維修基金也是資金的一種資本形式,原側上這個資金一旦定位基金就不能輕易動用(回即本金不能動用答),可以動用的是這部分基金產生的增值部分(即,利息或紅利)。維修資金則可以連本帶息在2/3以上業主認可下都可以使用,購房時所繳的維修資金一旦用完,則由全體業主重新籌集資本金作為新的維修資金(或基金)備用或即時用。
望採納
H. 交房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交這
山東省出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014年月11日
樓頂漏雨、外牆滲水、電梯故障、管道失修……房屋質量問題層出不窮的當下,住宅維修資金使用成為千家萬戶關注的焦點話題。近日,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台《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制度,並規定了7種情況可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根據現行辦法,維修資金使用時,採用「雙三分之二」的決策方式,即「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才能動用維修資金。而實際操作中,有的業主不在小區居住,有的業主認為「事不關己」,物業或業主委員會挨家挨戶徵集簽名是件很麻煩的事。最終,多數會出現維修資金不能啟用,房屋維修不得不被擱置的結果。
為進一步盤活維修資金,草案在沿用「雙三分之二」做法的同時,允許業主採用「異議表決」方式管理維修資金。記者了解到,所謂「異議表決」就是「持不同意意見業主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且占總人數不足三分之一的,視為表決通過。」
在此基礎上,草案還提出,維修資金使用表決的方式不僅限於「書面同意」。「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開電話、網站,開發使用維修資金業務網路平台、業主表決系統、移動終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會投訴監督,提高維修資金管理效率。」
此外,草案明確,「根據業主共同管理規約的約定,可以一次表決不超過連續三年的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草案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截至統一交付時限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建設單位應交的維修資金可從監管的預售資金中劃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予受理產權登記申請。房屋賬戶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由其委託的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向相關業主發出續交通知,相關業主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後的分賬面余額達到首期交存額度時停止續交。
據了解,現行辦法中,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其中,「應急維修」可以不走「雙三分之二」程序。但是,對「應急維修」僅指明是「發生危及房屋安全、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而草案則對「應急維修」進行了進一步界定。草案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電梯故障或停運,消防系統故障,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玻璃幕牆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等7種情況可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草案還規定,「出現需應急維修情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經現場查驗確認後立即組織維修。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組織維修責任的,由相關業主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確認後組織維修。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草案中對維修資金存款利率也做出了明確要求。其中提到,銀行實行利率市場化以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同等條件下利率高的銀行作為維修資金儲存銀行,或者通過合同方式在國家允許的利率浮動范圍內,與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約定維修資金綜合存款收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管理的維修資金存款利息收益應不低於人民銀行同期規定的兩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草案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生產、經營、租賃等產生的收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的回收殘值;保修期滿後,建設單位因注銷,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或反復維修仍未能解決相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質量缺陷等原因無法退還的物業質量保修金。公共收益扣除業主委員會辦公和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經費後,其餘部分用於交存維修資金,具體交存比例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應低於公共收益總金額的60%。
此外,草案最大的亮點在於對維修資金管理模式的職能劃分進行了重心下移的調整。
現行辦法規定,在三分之二業主同意的基本條件達到後,還要經過鑒定、審價、數據整理、數據關聯、維修、竣工驗收、申請、審批和付款九個步驟,才能拿到申請資金。
新草案則明確,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統一管理。山東省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物業主管部門下設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維修資金日常管理工作。出售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在完成核對後,由財政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劃轉到當地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業內人士認為,管理權從市一級下放到區一級後,維修資金使用率將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