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房客,出租房裡東西壞了,誰負責
自然老化的應房東出錢,人為搞壞的租客出。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2. 房屋租賃中房屋維修包括哪些資料
一、租賃房屋維修費視房屋的用途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會計分錄:專屬
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二、說明:
1、《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專設銷售機構發生的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租賃房屋雖然不是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其維修費也是為了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可參照上述處理原則,計入有關費用中。
2、租賃房屋的「維修費」和租賃房屋租入時的」裝修費「不同,一般費用不會很大,且是經常發生的。所以不必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再在租賃期內攤銷。
3. 房屋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哪些
出租人
的維修義務為:
承租人
在
租賃物
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
維修租賃
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 一般的房屋維修包括哪些項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內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容。
住宅公共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問題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5. 租房子合同中的「正常的房屋大修和日常的房屋維修」是指哪些方面
你沒有看清楚嗎?其實房東的意思就是正常的房屋大修有甲乙維修!應該說的是甲方也就是房東維修!也就是大的主體工程部分!日常的房屋維修由甲乙維修應該是指乙方也就是租房戶維修!大概就是一些易損配件!
6. 出租房在租期間,哪些維修應該由房東承擔,那些應該由
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版維修義務,否則權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於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並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 我想問問,這個租房合同中日常的房屋維修包括哪些
出租房維修責任是最為常見的一個問題,也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回。根據我國答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出租房屋的維修,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維修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的,一般就是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因此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房東承擔。
此外應注意的是,如果房東沒有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及時對出租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拒絕維修,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房客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房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8. 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有哪些
一、出租人有修繕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明確規定,該法第二版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權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修繕義務的履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需注意的是,當房屋修繕已經明顯不可能,承租人則可通過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三、出租人的修繕義務是建立在承租人無過錯的前提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承租人故意損毀租賃物或者對租賃物損壞存有過錯,不僅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修繕,反而有可能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9. 租房在坐期間哪些屬於房東維修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出租屋的維修事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也需要約定明確。
一般租賃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應當由房東承擔,可以要求房東來維修,或者可以協商先由承租方墊付,再按照維修票據找房東支付。但是如果是承租方使用造成的損壞,承租方也是有義務賠償維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