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維修基金 要交幾次
這叫房屋維修基金來
不是物業維源修基金
一般情況下在購房或者是辦理房產證前交一次
用於小區內共有共用部分的維修
如果維修基金用完,那麼應由維修基金管理部門組織小區居民補繳
不過
現實中,我是還沒有見到用完了的維修基金,也沒見中國哪個新蓋的房子能用四五十年不扒了重蓋的,所以,基本上交一次都夠了
維修基金在購房的時候是可以轉移給新的購房人的
這個往往被忽視
2. 房屋維修基金多長時間交一次要維修找誰
您好,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3. 房屋維修基金是一年交一次,還是一次性交夠了
不是一年交一次,在辦理房產證前需要交一次,當維修基金使用後剩餘額不足以支付園區公共設施維修時,物業可申請再次向業主徵收維修基金。
4. 房屋維修基金一年交一次嗎
房屋維修基金一般在你們買房的時候繳納,之後是不用繳納的,維修基金用於小區公共物品的損壞維修等等,每一年由物業統一通報今年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以及物業費的使用情況!
5.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只交一次的嗎
你好,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只交一次,在開發商交房子的時候交。如果特殊情況維修基金已經用完的情況下是可以組織第二次收費。
望採納!
6. 房屋維修基金幾年交一次
只交一次,在開發商交房子的時候交。如果對你有幫助 請點好評 謝謝 」
7. 維修基金是一次性交費,還是多久交一次
如果是指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是一次性付清,不存在分期付清問題,只有一次性付清才能簽訂購房合同,否則網簽不了。
8. 維修基金是一年交一次嗎
不是一年一交。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9. 維修基金需要交幾次 每年都要交嗎
維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是每年都交。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管內理管理辦法》第容八條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准交存: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二)無電梯房屋,由業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電梯房屋,由業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適時調整並公布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
(9)住房維修基金多久澆一次擴展閱讀:
《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管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標准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