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用汽車保修期內維修超過五天後交通費補償是多少錢依據是什麼
新《家用汽車產品修抄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9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B. 車輛維修期間,交通,誤工費怎麼算
車輛維修期間,如果時間很短,那麼保險公司是不賠償交通費和誤工費的,如果時間比回較長的,還要起訴到法院,有答法院判決賠償交通費,保險公司才能賠償交通費,誤工費是不賠償的,因為在修車期間,不用手機在哪兒盯著,所以就可以正常上班的。賠償的交通費也只是賠償修車期間從家裡到單位直線距離的打車費,還要有票據。
C. 質保期內汽車維修超過5日的交通費補償,是否包括前5天
三包維修來超過5天,三包維修超過源5天每天有360元交通補貼,如何計算交通補償時間?
新《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9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D. 因汽車質量問題汽車維修期間交通費怎麼算
展開全部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版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權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 修車期間交通費的補償該如何算
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一方承擔交通費,但要以實際票據為准。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除外。本案,提問中所述:「修車期間讓他提供一個車子,油費我自己出」,這個要求是合理的。換句話,如果自己租個普通的車子,這個租車的費用,對方應當承擔。
肇事者需要給予受害者因為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給予賠償,因為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費用為事故的直接損失,而因為車輛去修理,當事人不能使用自己車輛需要乘坐其它交通工具而產生的費用,這個就屬於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損失的賠償處理,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協商解決。
(5)汽車維修交通費怎麼補償擴展閱讀: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交通費,但是,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的支出是因加害行為引起,處於損害的相當因果關系的范圍之內,應當予以賠償。在法律依據上,可把交通費歸於「等費用」的范圍內。
F. 車被撞了對方全責維修期間交通費怎麼算
在發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汽車修理費外,如果產生合理的交通費和誤工費的,也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應該進行賠償,而其中的財產損失就包含了交通費和誤工費。
所以,如果因交通事故而產生了交通費和誤工費的,可以要求責任方予付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