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保質期是幾年
工程合同質保期是多久,我們都知道合同是有保質期的,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那麼工程合同質保期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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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類工程質和指保期
(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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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質保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同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8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工程質保期最新規定
工程質保期最新規定是:建築工程質保期一般為2至5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主體結構終生保修。質保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明確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三、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嗎?
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員工不續簽的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二、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在已經沒消提高勞動報酬的條件之下就不用再給勞動者進行補償;
但如果是用人單位,降低了原來的報酬,而勞動者不簽的,就必須給勞動者作出補償。但是勞動合同如果到期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屬於正常的現象,是不存在著違法的,因此也不需要賠償。
工程合同質保期是多久3
一、施工合同喚察配有限期是否包含質保期
(一)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價款、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
(二)但履行期一般並不包括質保期。貨物的質量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每類商品的質保期國家或行業一般都有規定的。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明確履行期限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交貨時間和付款時間。
二、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一)《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有效期內承包方責任的承擔及期限屆滿後的法律後果
(一)不論在質保期還是在保修期內,如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發包人均應履行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或在承包人拒絕維修的情況下再行委託第三人進行維修的義務
否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將可能因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喪失索賠的權利,或在索賠過程中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Ⅱ 道路質保期一般是幾年
應為兩年。道路工程質保期一般來說,道路質保期期限是根據工程的不同類別而區別進行規定的,道路質保期也是不一樣的。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道路工程的質保期限是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的。道路質量保修期具體情況如下:
1、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1年電氣管線;
2、給排水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綠化按照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進行處理。
道路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1、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
2、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爛侍亮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
4、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道路工程質保期應為兩年。在道路建成兩年之內,道路不應出現任何由質量引起的事故,否則的話應由道路修建方承擔事故責任。但在簽約合同時必須註明質保期與保修期,且需注意的是,此條款只適用於國省道等高級公路,不適用於農村公路中的三、四級縣、鄉、村道路。
公路工程質保期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來說,為了保證工程安全質量沒有問題,都會讓施工單位在施工前交付保證金,當工程施工結束後開始計算一段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如若工程沒有發生任何質量問題,就可以將保證金打回給施工單位,但是一旦工程,如公路工程在公路工程質保期內發生安全事故,則不僅不返還保證金,施工單位還需要立即整改飢寬。
一、公路工程質保期
質量保修期是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對公路工程而言,質量保修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中有相關的規定:第50.2註:工程保修期一般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橋涵)與路面工程分開招標,5年保修期從最後完工的工程項目開始計算。橋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適當延長。
二、缺陷責任期
是從FIDIC合同體系中引進的,在缺陷責任期內施工單位承擔的義務與質量保修期內義務相同——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在《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九部委《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公路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及九部委《標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中都有出現,但存在一些不同,導致實踐中的分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對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責任期為2年。《談旅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後;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我們可以了解到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公路工程質保期一般為5年的有效期,從工程竣工驗收成功後開始算起。此外由於公路有它的特殊性,因此還規定了對於公路還有2年的缺陷責任期。在期間內公路發生任何質量上的問題施工單位都負有保修的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二十一條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