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還應對該工程承擔保修責任嗎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法律雖對其明確否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屢禁不止。在建設施工合同中,交付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對於發包人而言,也是最核心的權利。對此,《建工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規定看似明確無歧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就發包人在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如何承擔仍存在較大的爭議。就《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從文義解釋與體系解釋的角度看,該條所規定的質量責任不僅包括返修、返工等整改責任,還包括保修責任。例如(2016)最高法民終18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發包人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擅自使用,視為發包人在交付工程時對質量問題的認可,或者自願對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隨著發包人對未經驗收工程的使用,其工程質量責任的風險也由承包人轉移給發包人。發包人喪失了以工程未驗收合格為由向承包人主張工程質量責任的權利。
上述觀點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但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竣工驗收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共同的法定義務及其權利,況且工程竣工驗收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涉及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能基於發包人擅自使用而使質量責任在承發包之間內部任意轉移。對此,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另外的聲音,例如(2016)最高法民再23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施工單位依法應對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表明,施工方對建設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包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及經驗收不合格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返修責任,以及對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的保修責任。前者系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工程質量應承擔的責任。後者系基於雙方簽訂的保修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保修條款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工程質量應承擔的責任。這顯然是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返修責任與工程保修責任進行區分。
對於《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4條的規定,(2016)遼02民終427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我國確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責任單位負責維修的一項法律制度。由此可見,即便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只要是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瑕疵,責任單位都應當負責維修,驗收合格或擅自使用後並不能免除施工人的維修責任。因此,上訴人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註:最新《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4條)的「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為依據,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使用案涉工程,其不應當再承擔維修責任,是對該司法解釋適用條件的誤讀所致。
由上可知,看似明確的規定,實則在實踐中仍有不少爭議,這對於律師而言,這種不確定性既意味著風險,也意味著機會,站在不同的立場,就需要尋找不同的切入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實這也正是訴訟的魅力之所在。對於本文所討論的問題,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角度去分析,建設工程的質量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物,也就是從建設工程本身的質量問題進行區分,然後在設定義務,明確責任是比較妥當的做法。
② 在保修期內,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保修期是否應從維修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請問有無文件或規定可查
應繼續無償維修。維修完成後,保修期重新計算。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③ 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的法律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對於促進建設各方加強質量管理,保護用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承諾,應當由承包單位以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這一書面形式來體現。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是一項保修合同,是 承包合同 所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也是施工單位對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法律文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購買幾十元、數百元的商品,生產供應廠商往往都須出具質趕保修書,而建設工程造價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數億元甚至更多,如果沒有保修的書面約定,那麼對投資人和用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市場經濟准則。 建設的質量的問題,有關的部門需要自己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有效分析後才能合理的解決,所以有關的當事企業在進行商業操作時,需要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減少自己觸犯法律的機會,從而確保自己的利益是合法獲得 ,但是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咨詢。
④ 工程保修期 問題
2、保修的范圍和期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和期限為:①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中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⑤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如:對有地下室的工程其地下室的防滲漏,保修期規定為5年。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
3、保修的內容和要求
在工程竣工驗收的同時,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發送《建築安裝工程保修證書》。保修證書雖然沒有一定的統一格式,但一般大致有以下主要內容組成:①工程概況,房屋使用管理要求;②保修范圍和內容;③保修時間;④保修說明;⑤保修情況記錄;⑥保修單位(即施工單位)的名稱、詳細地址等。
保修期間內,建設單位或用戶發現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現問題,是由施工質量而影響使用,可以用口頭或書面通知施工單位的有關保修部門,說明情況,要求派人前往檢查修理。施工單位必須盡快地派人檢查,並會同建設單位共同作出鑒定,提出修理方案,盡快組織人力、物力進行修理。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到現場檢查情況,在規定的保修時間內予以修理。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產權人應立即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請有相應設計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修理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修理。保修項目修理完畢後,施工單位要在保修證書的「保修記錄」欄內做好記錄,並經建設單位驗收簽字認可後,才能算是修理工作完成。
二、保修費用
1、保修費用含義
保修費用是指在保修期內,針對保修范圍內所發生的維修、返工等各項費用,保修費用應按合同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和控制,保修費用的計算一般參考建築工程工程造價的確定程序和方法計取。保修費用不同於承包合同中所指的質量保修金(工程造價的5%),當保修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時,保修費用就從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證金中支出,它的金額可能小於保修金,又有可能大於保修金。而質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滿後,若無質量問題,一般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予以歸還。
2、保修費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保修費的處理,必須根據修理項目的性質,內容及修理等多種因素的實際情況,各方按責任承擔相關的保修費用。一般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協商處理費用問題。常規的有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1)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標准和設計要求施工,出現了質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問題,施工單位負責修理並承擔費用。
(2)因設計方面的原因,出現了質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問題,由設計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其費用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再經建設單位付給施工方。
(3)因建築材料設備等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和使用上的問題,屬於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於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房屋損壞問題,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5)因自然災害和社會條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房屋損壞,不管是否在保修期內,修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建設單位承擔。
(6)在保修期間,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給用戶造成損失,受損者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責任者不僅要做好修理工作,而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國家所確定的重要法規制度,它不僅能促進施工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意識,而且對保護建設方或用戶的合法權益能夠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