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產品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1、依據和性質不同
質量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2、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
6、期滿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❷ 質保期和保修期
質保是保修的前提。
質保:指產品質量要合乎標准,要有保證。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
他們的計算之日是從生產之日算起。
(2)保證期與保修期擴展閱讀:
保質期的含義
產品的保質期是指產品的最佳食用期。產品的保質期由生產者提供,標注在限時使用的產品上。在保質期內,產品的生產企業對該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准或明示擔保的質量條件負責,銷售者可以放心銷售這些產品,消費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質期不是識別食物等產品是否變質的唯一標准,可能由於存放方式,環境等變化物質的過早變質。所以食物等盡量在保質期未到期就及時食用。
開啟的食物類的保質期將會縮短,所以盡早使用完,避免產品質量發生變質。
參考資料:網路--保修期網路--質保期
❸ 設備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質量保證期限可由合同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24個月內獨立商定,只是規定商定的保證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2、質保期和保修期不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質量保證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在正常情況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基礎設施工程、基礎工程和住宅建築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廁所、房間和具有防水要求的外牆的防滲時間為五年;供暖、冷卻系統為兩個加熱、冷卻期;電力管道、給水、排水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裝修時間為兩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不同開工時間應從工程實際竣工日算起。保證期限應從項目驗收之日起計算。4、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修期和保修期。保修期限可由雙方自行決定,但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❹ 合同質量保證期和免費保修期的區別
保修期是按照購買的時間開始計算,在保修期內多次維修以後還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要求換貨或者退貨,給你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廠家賠償;
一般在消費者與商家完成交易的同時商家隨產品給消費者辦理保修卡來作為保修憑證。
保修憑證上一般會明確消費者信息、購買日期、產品型號、出廠日期、保修期限和范圍、維修記錄等。保修分為有一定期限的保修和終身保修兩種,有保修期的產品主要是指電子電器產品、交通工具、機械設備等等。現在有實力的公司也都比較重視售後服務對效益的影響,售後服務好的產品有全國聯保,跨國公司還有全球聯保服務。
合同質量保證期一般是在合同中約定。
如果說合同中約定的質量保證期比法律規定的長,則合同優先。(如:在三包法中規定銷售商可以承諾長於本法規定的三包期)
❺ 質保期與保修期有什麼區別
通俗易懂的來說
質保是保修的前提。
質保期:指產品在一段時間內內質量要合乎標准有容保證,不會因除人為因素與不可抗、不可預測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毀壞。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不能認為質保就是提供終身保修。
保修期:指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有免費和付費兩種方式。人為損壞和不在廠商協定標准服務政策之內的(如進水),需要另付費;而在標准服務政策之內的,則免費。
質保期通常長於保修期。
❻ 質保期與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廠商向消費者賣出商品時承諾的對該商品因質量問題而出現的故障時提供免費維修及保養的時間段。
產品的保質期是指產品在正常條件下的質量保證期限。產品的保質期由生產者提供,標注在限時使用的產品上。在保質期內,產品的生產企業對該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准或明示擔保的質量條件負責,銷售者可以放心銷售這些產品,消費者可以安全使用。
❼ 保修期與質保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質保期是指產品在一段時間內質量要合乎標准有相關保證,不會因除人為因素與不可抗、不可預測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毀壞。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不能認為質保就是提供終身保修。保修期則是指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有免費和付費兩種方式。質保期通常長於保修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❽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所謂質保,指保證產品質量要合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准或要求,是對所交付標的物的基本要求,質保期即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限;所謂保修,是指提供產品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是合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一種救濟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提供維修服務的期限。這是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