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貨物質量保證金的規定
法律分析:貨物質量保證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因此對於合同編的規定依然適用,在此列舉部分其他規定以供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Ⅱ 質保金利息的法律規定
質量保修金為法律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
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范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並返還。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
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於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於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於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後,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孳息。
對上述觀點的疑問:根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1版中第九十四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說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一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應該是同一概念。
Ⅲ 建築工程質保金新規定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質保金的新規定有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由原來的5%降低到3%,其次首次明確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最長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兩年之後沒有什麼問題的話,開發商就應該把質保金返還給建築單位,已經交過履約保證金的就不需要交工程質保金了,另外質保金可由第三方託管等。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Ⅳ 保修金3%規定
法律分析: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Ⅳ 工程質量維修保證金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Ⅵ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Ⅶ 國家規定工程質保金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按照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Ⅷ 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工程質保金應在接到申請後14日內核實無異議後再返還施工單位。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 第十條 有對工程質保金的具體規定,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Ⅸ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而制定的辦法。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Ⅹ 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比例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