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B. 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黃志冶和錢菊於1999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兩人感情進展很快,於2000年元旦結婚。婚後兩人生活美滿,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雲,2001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於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於是便訴至法院。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於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於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於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後所購置的傢具、音響及家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於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屬於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屬於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C. 財產都包括哪些內容
財產包括房屋財產,自己交通工具,傢具,家電,銀行存款,和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債權(也就是別人欠你的錢),希望你理解,希望幫到你。
D. 家電傢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關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家電傢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 夫妻共有財產與共同財產有什麼區別
今天我分享的內容是婚後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F. 高分求解,關於婚後財產分割!
1,房產A,婚前四年男方購買(房產證為男方姓名);
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2,房產B,婚前五個月購買,首付十萬左右,月供1400,婚後房貸累積償還已有三年。該房在婚後進行過裝修,添置基本電器,摺合9萬人民幣左右(房產證為男方姓名,於婚後半年正式填發,此房產價格目前已增值為購置時的兩倍左右);
房產購置是在婚前,應當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但因婚後進行了裝修、還貸,該房在離婚時價值【評估價】,扣除男方婚前支付的10萬元後,其餘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一人一半。
3,車,婚後購買,人民幣10萬左右;
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時一人一半。
4,股票,現在大概有7萬左右,深套中;
估算離婚時價值,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人一半。
5,目前存款,兩人各自賬戶加起來一萬人民幣左右;
婚後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6,不動產傢具電器,大部分為婚前購買,婚後購買的只有傢具一小部分,筆記本電腦一台,液晶電視一台;摺合人民幣2萬5左右;
屬於婚後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7,女方在婚前只工作過不滿一年時間,婚後一直沒有正式上班,無穩定工資,但偶爾有部分自由職業收入;
婚後收入視為共同財產,工作與否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
8,女方曾在婚後為房產B裝修,買車投入人民幣累計5萬左右。(不知此部分如何證明自己曾經投入,銀行戶頭詳細賬目可以么?)
不用提供證據,該問題已在第2個問題中解釋。
9,女方主訴離婚,無子女。
離婚案件,誰提出無關緊要。
請各位專業人士幫忙解答,感謝,分數全部送上!
問題補充:10,現有首飾:婚後購買部分,價值5千人民幣左右;婚前購買戒指,價值4千;
婚前部分算作男方對你的贈與,婚後的屬於你個人專用物品,離婚時不與分割。
11,雙方的結婚證現已丟失,請問離婚時,該怎麼處理,是否還要先補辦結婚證再領取離婚證?
具體咨詢你們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註:如果一方有過錯的,離婚時財產應當少分,一方存在轉移財產、隱匿財產行為的,離婚時應當少分。
G. 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趙志強與湯某於1998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後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婚後,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於是兩人感情惡化。2001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並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並且婚後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系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於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系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對象,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持的。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並實際履行後,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並未實際履行,後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後所得(哪怕婚後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後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於趙志強的財產。
H. 婚後財產包括男方父母購買傢具電器等如何分配!
父母購買的家電傢具,雖發票姓名為父母,但父母是交由兒女婚後所用,除專非有相關的證屬據,否則就應視為贈與,在現實生活中,父母為解決子女生活上的困難,無償給付子女財物的情況都很多。同樣婚禮時所收的財禮錢,也是贈與。都應為共同財務。婚後購買的家電首飾等,理所當然為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共同財產是以照顧女性、撫養子女的一方、生活有困難的一方為原則平均分配。
I. 婚後個人財產保護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個人財產則是在婚姻締結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一、婚後財產—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為個人的財產: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二、婚後財產—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3、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