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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誰出維修費

發布時間:2023-03-19 21:45:31

A. 樓上的衛生間漏水到樓下維修費用該誰出

樓上衛生間漏水到樓下維修費應該由誰出。
樓上漏水的應該告知樓上鄰居,以友好協商的態度要求樓上盡快處理,若鄰居不配合,可以聯系物業管理公司,由其負責與樓上業主溝通處理。若是開發商交付的裝修房出現漏水,應當告知樓上,並立即聯系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出面讓禪隱開發商按照質保協議進行神液維修。若已經過了質保期,應當讓物業責令樓上業主自行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游襲物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B. 樓上漏水誰負責出錢維修

出現這種民事糾紛,如果無法調解,就只能通過法院起訴來解決問題。在去起訴前首先要搞清楚漏水原因,不同的漏水原因可能會影響樓下住戶該向誰來主張權利。樓上原因導致漏水,由樓上住戶承擔責任。保修期內質量問題,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帶蠢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一塵如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派行啟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C. 樓房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頂樓漏水在保質期內的,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費用;超過保質期的,因樓頂屬於公共區域,由住宅維修基金承擔。

頂樓漏水解決辦法: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是產權歸單位的福利房和自建房,漏水了,就找單位的後勤部門或是負責房管福利的部門,申請維修;一些單位效率低下,如果等不及後勤維修,那可以跟後勤申請自己墊資僱人修補,然後辦手續在後勤處報銷,而後勤則到單位財務處報銷。

3、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4、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

(3)樓上漏水誰出維修費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D. 頂樓漏水誰出錢維修

保修期內頂樓漏水,開發商承擔維修費用;超過保質期,因為屋頂屬於公共面積,由住宅維修基金承擔。

頂層滲漏解決方案:

1.對於商品房,屋面防水層的保修期為5年。所以,如果購買的樓房在防水保修期內出現屋頂漏水,是開發商的責任。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所以一定要盡快聯高野系開發商,要求他們立即維修,以免開發商拖延超過保修期,造成自己的維修費用。

2.產權屬於單位福利房、自建房的,有漏的,找單位後勤部門或負責房管福利的部門申請維修;有些單位效率低下。如果等不到後勤維修,可以向後勤部門申請僱人維修,然後在後勤部門辦理手續並報銷配念信,後勤部門再到單位財務部培輪門報銷。

3.如果保修期內屋頂漏水,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向消協、住建部門、質監部門投訴。如果對方投訴後仍履行義務,要求新聞媒體曝光,同時准備採取司法手段解決。

4.對於商品房來說,如果人為損壞導致屋頂漏水,即使在保修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免費維修,就是願意出錢,開發商往往也不會維修。這種情況下,唯一的辦法就是找破壞者提供維修服務,或者物業提供維修,破壞者承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護人工和費用可以和破壞者協商決定。

E. 房屋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首先確認滲漏水原因,這個找物業協調,找專業人員看一下現場,確定滲漏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滲漏水的責任劃分有幾種原因(主要按照所有權和有無人為使用不當):頂樓是公共部位,正常情況由維修基金出錢維修;如果是物業在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中,因造作不當導致滲漏水,物業有責任出錢維修;如果是業主的活動造成的滲漏水,例如在樓上安裝太陽能,加裝空調支架等行為破壞了防水層,由進行施工的業主負責出錢維修。以上是過了五年保修期的責任確定,五年以內除了人為原因,應該通過物業找開發商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F. 樓上漏水怎麼賠償

一、樓上漏水怎麼賠償
1、房屋被樓上漏水的賠償方式有兩種:
(1)雙方協商私了,可以就賠償的數額由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給予賠償,就損失數額需要找專業的鑒定機構給予鑒定,在訴訟後申請受訴法院委託鑒定機構,記住不要自己單方面委託鑒定機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小區樓上漏水物業管嗎
樓上公共管道、外牆等公共部分造成的漏水,物業有責任進行維修管理。是因為樓上業主使用不當導致的漏水,或者是樓上業主家中的水管、防水層漏水等導致的,那麼樓上的業主要義務對其進行維修。是非人為原因的造成的漏水但是房子還處於保修期,那麼是由開發商負責維修處理。
三、小區物業管理主要負責什麼
小區物業管理主要負責房屋的維修與修繕管理,以對房屋及設備的維護管理來保證房屋及設備在正常狀態下使用,並通過科學、正確的使用,延長使用年限,減少自然淘汰,充分發揮房屋及設備的效用,做到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G.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頂樓漏水維修費的承擔人具體如下:
1、如果是開發商交付的裝修房防水出現質量問題:
(1)若是開發商交付的裝修房出現漏水,應當告知樓上,並立即聯系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出面讓開發商按照質保協議進行維修;
(2)若已經過了質保期,應當讓物業責令樓上業主自行維修。
2、如果是樓上裝修時防水處理不合格:
(1)當樓上是毛坯房自行裝修的情況時,應當首先告知樓上鄰居,以友好協商的態度要求樓上盡快處理,若鄰居不配合,可以聯系物業管理公司,由其負責與樓上業主溝通處理;
(2)若樓上業主過物業拒不配合,應當拍攝照片、視頻等證據,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社區幹警反應情況。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H.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出

頂樓漏水維修如果沒有過保修期,則是物業出;如果是某戶造成則是該戶出錢;如果是年久造成的漏水,大家都要出。

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

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屋頂漏水解決方法:

找到漏水的地方,如果面積比較小,就是防水沒有做好,是一條縫隙的話,可以把縫隙再切開一點,稍微大一點,然後用水泥重新灌縫,灌縫後,再在上方塗刷水泥灰。樓頂漏水,常用的方法就是鋪設瀝青,這個一般針對漏水面積比較小,施工簡單,價格也比較便宜。

要是縫隙比較小,可以直接刷上防水材料,將水性的防水塗料在縫隙處塗刷兩遍以上,不能只刷裂縫處,要在他的周圍都刷上,這樣才能確保粘帖力,保證使用年限,還要注意塗刷後的12小時內不能淋水。

I. 樓上下水道漏水維修產生費用是誰承擔

法律分析:對於家中下水管道漏水,物業公司有責任進行維修,但維修費用應該由業主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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