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房期間電器的維修費該由誰來負擔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專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屬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㈡ 的維修費用是由房東負責還是租戶負責
租賃房屋的維修費按租賃合同約定由誰負責。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由房東負責維修。當然,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損壞,由承租人負責維修。
㈢ 租賃期間的保修費和維修費用該由誰承擔
租賃期間一般的維修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具有適租維修義務。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㈣ 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找法網網友提問:在房屋租賃的過程中,當租賃的房屋出現漏水、電線老化、家電故障等這樣那樣的情況時,我們該如何去處理呢?是承租人自掏腰包修繕還是由出租人承擔房屋修繕的義務?
找法網律師回答:出租人有修繕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明確規定,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修繕義務的履行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需注意的是,當房屋修繕已經明顯不可能,承租人則可通過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此外,出租人的修繕義務是建立在承租人無過錯的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承租人故意損毀租賃物或者對租賃物損壞存有過錯,不僅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修繕,反而有可能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因此,在房屋租賃過程中,一旦發現上述情形,承租人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進行修繕,避免損失擴大,如果出租人在已經接到通知而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承租人自行維修時,應注意保留租賃物損毀情況的證據以及維修費用支出的正規票據。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注意妥善保管好租賃物,防止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其內部物品的損毀、滅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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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租房維修費物業費由誰支付
另外,在租下房子之後,還有一些問題也值得我們關注。比如在租賃期間,房屋的內部維修該由誰負責。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應由出租人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如果房東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你可委託物業公司對房屋進行維修。至於維修費用,你可先向物業管理企業墊付,然後要求房東支付或者直接在租金中扣除。關於租賃期間的物業費由誰支付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租賃合同中說明由誰支付,到時只要按合同履行就可以了。
㈥ 承租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房屋維修費用屬於房屋原因或改動房屋結構的由房東承擔,房東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因租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租客承擔,租客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㈦ 修繕出租房屋的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現實困惑
2007年8月,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期為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乙將自己的三間平房出租給甲一家居住,甲按年支付租金。合同簽訂後,甲先支付乙1年的租金。2008年7月,因當地雨水比較頻繁,導致甲租住的三間房中的一間漏雨。甲要求乙修理遭到拒絕,後甲只好自己請人維修。甲為此支付修理費1000元。那麼,甲為修理房屋支付的1000元應由誰承擔呢?
律師答疑
該筆維修費應由乙承擔。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但維修費用應該由出租人承擔。本案中甲與乙既然簽訂了合法的租賃合同,雙方都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房屋在遭雨水導致漏雨後,乙作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乙卻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後甲在要求乙對房屋進行維修時遭拒,才自行請人修理。因此,甲為維修房屋支付的費用應當由乙負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法理薈萃
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構成債務的不履行,為避免承租人損失繼續擴大,法律賦予承租人自行修復及追索損害賠償的權利。
㈧ 出租房在租期間,哪些維修應該由房東承擔,那些應該由
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版維修義務,否則權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於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並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㈨ 在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的修繕費用應該由誰承擔為什麼在合同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有出租人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