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位知道,家用電器三包法是怎麼規定的
包修,包換,包退三包的時間因產品和廠家不同而不同
Ⅱ 我國針對家電行業在2016年頒布了哪些新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市場風雲變幻,當時間來到2016年,隨著一系列國家直接刺激政策的退出,以及政策後遺症的顯現,家電市場籠罩在了揮之不去的寒意之中。很多家電業內人士也開始隨時關注新政策出台的動向、目標,希望能抓住利相關好政策,實現逆境突圍。那麼2016年,到底有哪些政策呢?又將怎樣影響行業和市場呢?
1.家電能效領跑者制度出台
2014年年底發布的家電能效「領跑者」制度,相關細則也早已上報國家部委審定。終於在2015年11月正式亮相。公布的《家電能效領跑者實施細則》首批涉及平板電視、家用電冰箱和空調三大類家電產品,將對高能效的節能產品予以獎勵。不過,此次家電能效領跑者計劃對於相關的企業產品給予的是政策性鼓勵,並沒有像前幾次家電激勵政策那樣「明碼實價」的標出國家補貼金額。
解讀:可以看出,政府對於高能效家電的關注和重視程度已經層層加碼,但是其對於類似產業政策的支持手段也開始從過去的「普惠」調整為「獎優」。政府採取有重點,有核心的扶持優秀企業的節能家電產品研發和市場推廣,而不會再給一些家電市場投機者們提供空間。這也意味著,未來國家還將會推出一系列刺激家電產業,甚至產品的政策,但將不會採取任何的直接補貼,而是通過對政策實施結果的考核和效果的評估,最終再決定是否給予一定的獎勵和激勵。這也標志著政府對於家電產業治理手段和方法的變革。對於家電產業,特別是大企業堅持的技術創新迭代和產業升級路線來說,將是一次正向肯定。
2.北京版節能家電激勵政策落地
在國家版節能家電激勵政策出台後,11月北京版的節能激勵政策率先落地。不但進行政策性鼓勵,更是明確了將對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熱水器、吸油煙機、空氣凈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車等9類產品進行節能減排財政補貼。其中,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熱水器、吸油煙機的能效標識須為中國能效標識一級或二級標准。最高補貼額度每台800元。相對於國家能效領跑者制度僅涉及政策性優惠來說,北京版推出了更為實際的舉措,直接進行財政補貼,並且一直實施3年時間到2018年底結束。
解讀:作為地方政府的北京,面對家電這個能耗大戶通過地方財政補貼的方式,激勵消費者購買使用節能家電。這不僅是對行業節能升級的推動,也為全國其它省市出台類似節能補貼政策,以及家電企業未來發展轉型方向,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那就是要充分推動和肯定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普及。未來,各個地方政府可能會對「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家電企業給予後期獎勵。但問題在於,北京這一政策是否會獲得其它地方政府的認同和借鑒。同時,未來一段時間國家是否會鼓勵各個地方政策進行差異化政策的實施?這些有待繼續觀察。
3.冰箱能效標准再次升級
傳統冰箱行業將迎來全新能效標準的升級,新修訂的《家用電冰箱耗電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已經發布,新版電冰箱能效標准1級能效要求耗電量大幅降低,新1級比老1級耗電量需下降40%左右,新規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解讀:隨著技術的不斷升級,綠色節能將成為未來消費者產品選擇的必要條件,也使得政策向更高能效產業結構傾斜。作為整個大家電陣營中的「節能明星」,過去幾年來冰箱節能水平一直走到其它家電企業的前列。此次冰箱能效的再度升級表明,接下來整個家電產業都將迎來一輪系統性的能效再升級。那麼對於冰箱企業和商家來說,這次的能效再升級能否成為改變冰箱產業競爭格局和品牌對壘體系的重要力量和拐點,目前還是一個未知數。但是圍繞冰箱節能技術的升級迭代,相關企業早在過去幾年就已經展開明爭暗鬥,結果顯然會有預料之中。
4.廢棄電器處理基金補貼標准
2015年11月,財政部、環保部、發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發布新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標准,新補貼標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補貼標准對廢棄電視機和微型計算機的基金補貼標准略有下調,而對廢棄空調補貼標准則有較大幅度提高,具體補貼標准為:電視最高70元/台;電腦最高70元/台;洗衣機最高45元/台;電冰箱最高80元/台;空調最高130元/台。
解讀:當前家電市場的競爭已經從增量轉而存量,而如何從存量市場競爭中找增量,成為不少家電企業的一門必修課。當前,家電市場很大一部分的增長空間在於家用電器的更新換代。此次廢異電器處理基金補貼標準的修改,順應了當前中國家電的家庭保有量,以及不同產品的回收處理價值變化。截至2011年底,我國「四機一腦」的社會保有量已達17.7億台,其中電視機約為5.2億台、電冰箱約為3億台、洗衣機約為3.2億台、空調器約為3.3億台、計算機約為3億台,而我國每年「四機一腦」的廢棄量達數千萬台。對於家電企業和經銷商來說,這可謂是一座有待重點開發和挖掘的「金礦」,也意味著接下來將會給相關企業帶來新的利潤蛋糕。能否在這次政策下獲利,也將考驗企業的經營智慧。
5.電器經營者將被納入召回責任鏈條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經通報WTO後正式頒布,並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該《管理辦法》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擬首先從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產品共計20類產品開始實施,其中包括家電。
解讀:很多家電廠商對於缺陷家電召回制度並不陌生。就在過去長達四年時間里,關於這一制度的實施和落地傳言頗多,如今正式落地實施和執行,對於中國家電企業的產品生產製造能力不得不說是一種全新的考驗。至少這將會全面倒逼家電企業的精品戰略有效可持續實施,同時推動中國家電製造去除頑疾、重塑形象和信心的重要拐點。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政策中,除了規定生產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更是將經營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等納入到「責任鏈條」中,實現了產業鏈全程監控,更好地推動品質提升。
6.燃氣熱水器新國標六月將實施
2015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標委聯合發布了《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的新強制性國家標准。新國標將於2016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燃氣熱水器新標準的三個等級能效提高1%~2%,各個級別的最低允許能效指標,熱效率的單一限值變為兩個熱效率值的較大值下限和較小值下限,即一級能效熱效率值較大值為98%,較小值為94%,二級能效為89%和85%,三級能效為86%和82%。
解讀:對於熱水器產來而言,新國標主要參照歐標,對燃氣熱水器材料的要求更嚴格,對實驗的要求更精細。將是燃氣水器這一傳統產品在市場上煥發新活力的重要拐點。可以看到的是,新國標的出台對於整個熱水器行業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不僅促進企業升級技術,還是一次「優勝劣汰」的行業洗牌。新國標對於市場份額較大的燃氣熱水器企業影響不大,相反小企業會因為行業壁壘的提高而遭受淘汰,預計未來會有兩至三成的燃氣熱水器品牌因無法達標而退市。
通過盤點家電行業最新政策變化,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家電市場來說,相關政策絕不會像之前「家電下鄉」「節能補貼」那樣進行單純財政補貼以拉動市場,而是著重於推動行業向產品綠色高效政策引領上和市場規范化方面。對企業來說,直接抓住政策利好機會可能不是那麼容易,而是要把精力更加集中在產業結構升級上,才能更好的享受政策的紅利。
Ⅲ 家電三包法怎樣規定的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家用電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我國「三包」的發展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 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
Ⅳ 家用電器售後管理制度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售後服務管理辦法
□ 總 則
(一)本公司為求增進經營效能,加強售後服務的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Ⅳ 節約能源法規定,國家對家電實行什麼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准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Ⅵ 家用電器國家三包規定有哪些
家用電器國家三包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末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理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維修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末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末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消費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合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用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地方或者自行設置維修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處理。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末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第八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Ⅶ 常用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規范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規范移動電器設備的安全操作、節約維護費用、延長使用壽命,特製訂本規
程。本規程適用於集團公司范圍內的所有移動電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2.管理職責
2.1適用屬地管理原則,移動電器設備的使用部門是其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部
門。負責設備的檢查和保養,定期檢查和保養並建立記錄,建立維修記錄。定期聯
系生產設備,電氣科,安保科等職能部門進行安全評價,並建立記錄。
2.2安保科負責移動電器設備操作使用的安全督察工作,並建立記錄。
3.管理內容
3.1本規程中移動電器設備包括范圍
高壓清洗機、行車及電動葫蘆、電焊機、手電筒鑽、沖擊鑽、磁力鑽、手提砂輪、
角向磨光機、砂輪切割機、舊書本封膠分切機、等離子切割機、風鼓子、排氣扇、
吸塵器、電烙鐵、電風扇、電熨斗、萬用表等。
3.2移動電器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
3.2.1使用移動電器設備之前,首先要檢查設備電源線有無破損;接線頭是否絕
緣良好;移動電動設備各種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移動設備要求使用的電壓是否相
匹配等。
3.2.2移動電器設備必須使用專用插座,即為公司電氣科安裝有漏電保護器的插
座;工作場所周圍若無專用插座,可使用公司電氣科配備的帶有漏電保護的專用移
動電盤,嚴禁部門內部人員亂接亂用;並由使用部門將漏電保護器每月試用一次,
檢查是否好用。
3.2.3在使用移動設備前應清理好工作現場;若在危險區域作業時須由部門負責
人現場監管。
3.2.4在使用移動設備前應根據移動設備性質要求穿戴好各種防護用品,做好個
人安全防護;同時須設有安全監護人,嚴禁獨自作業。
3.2.5接好電源後,在正式使用之前要先進行試運行,看是否運轉良好,確保無
誤後方可進行作業。
3.2.6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拉下主控開關,找電
工檢查電器、專業人員檢查移動設備,排除故障後方可重新操作。
3.2.7進行任何設備維護保養、更換工具、移動位置等工作之前,必須先斷掉電源。
3.2.8
移動電器設備嚴禁雨中操作;若確需進行作業時,必須採取防水、絕緣措
施確保安全後,方可進行作業。
3.2.9工作完畢,使用插頭的可直接拔下插頭,無插頭插座的要找專業電工拆下
電源線,不許自行拆線;最後應徹底清理工作現場以消除隱患。
3.2.10各部門因各種原故在上一班次或上一工作日未修復完畢的移動電器設
備,應做好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應負責繼續修復設備直至完成,嚴禁出現推委扯
皮現象,使設備帶病作業。
3.2.11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各部門內部管理為准。
4.幾種常用的移動電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高壓清洗機安全操作規程》
1.通電要求
1.1生產車間使用高壓清洗機時電源電壓必須跟型號標牌上給出的電壓一致。
1.2生產車間使用高壓清洗機時須用專用插座即為公司電氣科配置的漏電保護器。
1.3生產車間使用時電源連接導線必須和製造商規定的一致;需要加長時應使用
大於或同規格的電源線並做好防水處理。
1.4車間操作工在使用前嚴禁用濕手觸摸電源插頭;不得碾壓、拖拽電源連接導
線,應保護線纜遠離熱氣、油以及銳利設備的邊緣。
2.水管連接要求
2.1高壓清洗機進水需要無雜質的清水,嚴禁使用白水、地溝污水等。
2.2高壓清洗機進水管應與設備進水口相符,並用專用夾具扎
連接高壓出水軟管的螺紋套管接頭須擰緊。
2.3使用高壓軟管時應確保完好無損嚴禁使用有損傷的軟管;若有損傷應及時
更換,需要更換時應使用與設備相配套的軟管。
3.使用高壓清洗機前的准備工作
3.1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安放在乾燥安全的地方並確保其穩定。
3.2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高壓泵曲軸箱內潤滑油液位,確保液位在一半偏
上。新機曲軸箱內潤滑油在磨合期內使用50小時後應更換;正常使用時應
3個月更換一次。
3.3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進水濾網並及時清理雜質。
3.4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進水水質,杜絕抽吸具有有機溶劑的液體。
3.5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工作場所:就近相關電器部件應做好防水;
工作場所內的被清洗設備應確保其穩定性;操作者應站好位,登高作業時應戴好安全帶確
保自身安全。
3.6操作該設備至少設有一名監護人同時確保工作場所無閑雜人員;操作者應穿
好工作服、水鞋、戴橡膠手套後方可操作。
3.7高壓清洗機使用前應檢查設備電源保護是否可靠、連接導線是否開裂老化、
進出水管是否泄漏、噴槍噴頭是否松動、壓力開關是否靈敏等。
Ⅷ 家用電器最新「三包」規定
《國家新三包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著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 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銷售者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一) 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二) 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三) 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四) 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第五條
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認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的收費修理業務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者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註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的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撤消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各通貨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消費者丟好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貸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由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消費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有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餓;(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力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Ⅸ 家電維修行業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和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
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晶體
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
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激
光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
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激光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
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箱、冷藏櫃、冰櫃、冷飲機、
製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
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
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復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
機、電子油印機等。
第二章 維修管理機構
第四條 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
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
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服務網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人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制定、組織技術培
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
(三)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經銷的家用電器商品售後的維修服務管理;
(四)負責全國家用電器維修用零部件進口的歸口管理;
(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整機維修零部件、維修儀器、維修工具的組
織進口和供應;
(六)受商業部委託,負責與外商洽談進口家用電器整機在華的維修
服務、建立維修站、零部件供應站、保稅倉庫等事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省中心」),負責本地區商業企業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
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網
點的具體規劃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維修服務工作的具體管理
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的收費標
准;
(四)負責對本地區從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
術考核;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的進貨
和供應;
(六)設立「省中心」的維修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業務,儲備必要的零部件,經營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七)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和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八)及時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和「部中心」反映維修服務工作開展
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機構是由「省
中心」統一歸口管理的,其設置和職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
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定。
第七條 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應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辦
法的執行情況和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監督檢
查,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章 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
第八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所在地家用電
器維修管理機構的歸口管理,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及有
關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儀器、工具及維修用零部件;
(三)經過「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當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
構的審核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做到明
碼標價。
第九條 商業企業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職責:
(一)在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統一歸口管理下,從事具體
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
(二)對職工進行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認真做好家用電器商品
的維修服務;
(三)協助商業企業,做好商品的售後服務;
(四)開拓維修項目,積極創收,增加社會效益;
(五)定期派維修技術人員參加新技術培訓,更新知識,適應商品更
新換代的維修發展要求。
第十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維修技術水平;
(二)取得家用電器維修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或「部中心」認可的
專業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的職責:
(一)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
(二)積極參加家用電器維修技術方面的培訓與進修,不斷提高維修
技術與技能,適應家用電器商品更新換代的技術發展要求;
(三)對本職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第四章 「三包」和社會維修
第十二條 凡經營家用電器商品的商業企業,必須開展維修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
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中的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條 凡國家正常渠道進口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錄像機、
收錄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具有商檢部門的合格證明;其中收錄
機、錄像機包修半年,其他均為一年。包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條 國產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電冰箱、洗衣
機、電風扇和其他家用電器商品,具有產品合格證並附帶隨機包修費(即
保修費)的,實行「三包」,包修期視包修費的比例,由維修企業決定,包
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若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由生產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凡屬下例情況之一者,不論國產或進口,不實行「三包」,
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
(二)自行拆動的;
(三)無包修單和發票的;
(四)包修單上填寫的機型機號和送修的不符或塗改的;
(五)海關罰沒走私處理的;
(六)無隨機包修費的;
(七)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十七條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發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內由經銷企業負責「三包」。
第十八條 在包修期內,如確屬商品質量而出現的故障,在半年內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據用戶要求,由經銷企業免費調
換同型號的商品,如無貨更換或用戶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應
允許退貨,但可收取折舊費。換貨的包修從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收錄機按每日0.02%,黑白電
視機、洗衣機、電風扇按每日0.01%計算折舊費。折舊基價為發票價
格。折舊費計算范圍是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
第二十條 對超過包修期的間品,各維修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承接有償
修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過維修的商品,如在一個月內,原修復部位再次發生
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屬於包修的,應免費重新修理;屬於社會維修的,
免收修理費。
第五章 維修零部件的供應
第二十二條 維修家用電器所需零部件,凡國內能生產、代用並能保
證供應的,一律用國產件;各級維修管理機構要積極組織,保證供應。
第二十三條 國內不能生產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進口的,「省中
心」要及時編制要貨計劃,報送「部中心」統一組織進口。進口所需外匯,
原則上由地方自籌。
第二十四條 進口和在國內組織到的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儀器、工
具等,要通過商業系統的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供應全國各地。
第二十五條 進口的各種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只能用於維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術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須加強對維修人員進行技術
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中心」設立直屬培訓中心,負責較高水平的培訓工
作。「省中心」負責基礎知識的培訓和上崗操作的訓練。兩級培訓,都要統
一考試;合格者,發給「部中心」統一制定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培訓,可向受培訓學員收取適當的學習材料工本費
和學雜費,但不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准須經「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條 對家用電器商品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的中、高級技術職
稱的考評工作,原則上由「省中心」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如
考評機構不健全,可委託商業部全國電器商品維修檢驗技術職稱考評委員
會代為考評。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凡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服務工作中,成績突出者,「部
中心」與「省中心」應當視不同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根據不同情況,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
給予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
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業系統現行的有關規
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