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家用電器購銷合同
?什麼意思?不具體啊
是問合同怎麼寫還是問我要不要和簽合同?
Ⅱ 租房期間電器壞了,應該誰負責維修
如果復雙方制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Ⅲ 家用電器維修公司與員工的合同如何寫
會不會存在其它人乘虛而入的可能性,因為一般企業員工絕不會冒著丟掉工作的危險去明目張膽地偷東西!當然,如果創維一線員工流動過於頻繁的話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建議通過向法院訴訟解決問題。
Ⅳ 我買二手房合同上的家用電器什麼的,要是交房的時候是壞的,是不是能叫他照價賠償,或者修理
不會賠償,除非另有協議,按照存量房買賣合同規定,房屋內設施屬於不固定版資產,二手房只權能是不動產,不可移動的物品,簡單的說吧,交房的時候沒有另有協議的話,按照房屋內設施除了不能破壞牆體的物品其他均不在合同范圍之內
Ⅳ 簽完租房合同後要求房東添加家用電器合理嗎
您的要求是應該在鑒定房屋租賃合同之前,提出來,並寫入租房合同,里的,如果簽完合同之後,房東是可以不添加家用電器的,因為他和你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本身是沒有這些,而你認為在沒有這些家電的情況下,您的租賃價格是合理的,而在實際之中,一般房東都會滿足,租戶的這些需求,但需要給房東購買置辦的時間,而且房東還會考慮到您所租賃的房屋的時間是否能抵上他購買這些家電的成本
Ⅵ 家用電器維修公司與物業合作協議如何寫
家用電器物業來管不了吧,物業只是負自責公共部位或是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水、電、管道之類的維修。至於你說的家電維修,一是一般家電都有保修廠家或是指定維修廠家,找維修的話他不會找物業,家用電器是屬私人的而不是歸物業管理的,所以這份合同的主體應該是業主和維修公司,而物業並不能代表業主。
Ⅶ 我是南京市大廠一居民用戶,我家電表容量是8千瓦,而供電局跟我講我的合同容量是4千瓦。請問我家用電器...
這個電表容量只是表的規格說明該表能承受的最大負載。也就是8000/220=36A.而供電局的合同容量是版入戶的線能承受的權負載功率4KW,合計電流4K/220=18A。至於最多能用多少KW還要看你的電線規格,只要電線不發熱就行。一般的家庭用電不會超過4KW 的。
Ⅷ 電壓超高,家用電器燒壞,如何賠償
出現此情況,建議您可致電95598進行反映,供電部門將根據您所反映的情況安排相關客戶經理進行跟進核實。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Ⅸ 不太明白這道經濟法題目: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購買某種家用電器,乙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約,同時簽字蓋
(1)不成立。因為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內。受要約人容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乙公司附加免責條款的紙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所以書面合同不成立。
(2)最終成立。因為《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按期交貨),甲公司接受(收下貨物),所以合同成立。
(3)成立的時間時候甲公司收貨時間,成立地點為甲公司收貨地點。
Ⅹ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老化損壞,我需要向房東賠償嗎
那個條款對你很不利。
那個熱水器有報廢期嗎?有的話查一下,看是否過了報廢期,明白什麼意思吧。
根據那個條款,你沒什麼過錯,房東也沒什麼過錯,熱水器只是一個部件壞了,維修一下還可以用,那你就要承擔維修費用。
自己的過失所致,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你是無法用對方沒有盡到提醒義務來抗辯的。而且你入住後熱水器的完好性能你也沒有檢查,只好自認倒霉。
不過你可以以格式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或者沒有盡到相應的提醒注意義務來抗辯。
還有,在不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雙方是可以約定各種事宜的,也就是約定可以優先於法定。
供參考。
假定你應該賠償,那麼賠償的實際金額應該是使用六年後的剩餘價值,不會按購買價值計算。首先是恢復原狀也就是修理,如果不能修好或者修復價值過高的話,就只能作價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由物價等部門根據實物具體評估作價。你說的我也很同意,都六年了,也該壞了,再說也沒多大價值了吧。
既然是這樣,我覺得是可以用格式合同顯示公平來抗辯的,當時簽合同時對方應該提醒你注意這些明顯對你不利的義務的。但是你們的約定我覺得還是有效的,因為合同里關於財產的糾紛等式可以約定的,而且是約定高於法定,只有關於人身損害和明顯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的事項才不可以約定。還是協商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