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热管道维修费应该业主承担吗
1、公共暖气管道的维修费用应该由供暖企业承担,业主不需要承担。
2、如果集中供热是由国家的一些供热单位来进行的。集中供热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新建的商品房还未移交公司,那么这时整个小区内的供热的维护和维修都是由开发商来进行负责,这个时间一般是两个采暖期。第二种形式就是已经移交供热公司的供热情况。这时小区内整个系统内的供热维护和维修都是由供热公司来进行负责。
3、如果采取的是小区自己供热,那么此时供热中所有的维修和维护都是由小区的产权单位来进行负责的。一般来说都是开发商进行负责或者是物业进行负责,这个要看具体的产权情况。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庭装修大全》
B. 楼道里暖气管道坏了谁来出钱维修
楼道内的暖气管漏水,分别找了物业和热力公司,两家踢皮球,到底该归谁管,主要看供暖费交给谁了,就供暖系统的维修范围供暖公司与物业公司是应该有协议的,供暖费交到供热公司就必须由它出面协调维修。
C. 暖气管道维护费由什么单位管理条例
1:首先看看你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里面关于保修的条款 还有在你在向物业公司申请装修时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管理规定中的约定内容
这个是不得改动的 也就是说你自行改动后的后果要你自己承担
例如:就好比你买了一个品牌笔记本电脑 看看是不是有个拆封不保的封条 那就是再告诉你不可以自行维修的
2:还有各地的集中供暖管理条例(办法)就有规定 对于业主私自改装造成的不热 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以西安市城市集中供暖管理办法为例:
第二十九条 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3:最后 关于室内温度 各地的供暖管理办法也有约定内容
如:西安市城市集中供暖管理办法为例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
(有些地方要求必须达到18℃ 你自己查查看)
另外 你的测量方法是否正确
一般自我检测的方法为:房屋门窗密闭一小时后 在室内中央位置距地面一米处 用水银温度计进行测量 得出的数据如果低于文件要求 那么你可以让供暖公司来人携带专业测量工具进行测量并检查原因
前提是你没有改动供暖设施!
D. 供暖公司收取的管道维护费合法吗
供暖公司收取的管道维护费,我认为是合法的,因为每年的这个时候供暖公司都会根据管道的安装年限以及实际的情,针对管道做一个全方位的检修与维护,所以费用就是从这种地方来了,他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要客户在使用暖气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安全的保障,所以收取这笔费用来做,是为了让客户放心,很多人对这方面很不理解,说本来就应该由他们自己公司帮买单,但是实际上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事情,只能从可下手才得以完成
E. 暖气管道坏了维修费应该谁负责
建设部有一个房屋验收标准,如果你的暖气在2个供暖季以内的维修和赔偿都版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两年以权后的维修,户内属于自己掏钱,户外属于供暖单位负责。
建设部有一个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40条 第3项
F. 暖气管道维护费行业标准
各地的标准都不一样。
暖气管道维护费行业标准各地都是不一样的具体得看你属于哪个地区。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G. 什么是暖气管道维护费
你们用的暖气,肯定是有专门的暖气管道输送,这管道定期都要保养维护的,不然容易生锈产生裂痕之类的,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所以才会收取暖气管道维护费。
H. 我们院的供暖管道用了两年就腐蚀烂了,物业要求每户拿260元更换管道!我想问一下这换管道的费用是应该...
可以动用维修基金,但是你看法律规定,1.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2.维修基金申报回手续很繁琐。3.
施工方拿答钱是公对公拿钱程序。4.更换完管道后要多数业主签名确认后才能报钱等等。这些手续很繁琐,而且很多施工方都喜欢做完事立马拿钱。所以有可能是物业公司嫌麻烦才直接向业主收钱整改。如果钱不多的话,还是均摊吧。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