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摩托车点检保养是什么,还要求到当地摩托车维修店去搞什么什么的。 新手求解
不同品牌的摩托车,具体的定期点检保养内容也不完全一样,但大多大同小异,与你说明书上的内容差不多,可以参考下面的图片。
2. 摩托车维修企业 几类
几类?? 有哪几种形式还是怎么地??
1,特约维修站。维修站跟经销商通过某种协议,专门对某品牌车子做售后服务。其他品牌车子也提供服务。
2,某品牌厂商或者经销商自己建立的维修站。主要针对本品牌车子提供服务。
3
,专门维修摩托车的私人或集体,对各种品牌摩托提供服务。
3. 请问开一个摩托车维修车行需要办一些什么证件,分别在什么部门办
开汽修店办证件步骤
1、先到当地的工商所去核准字号名称,你从事经营的地方字号名称多起几个,因为若有重名的你就没法用。
经过工商局核准的字号名称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拿着字号名称核准书,到交通局办理行业维修证,然后拿着一英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交通局颁发的前置审批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字号名称核准书,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注:备选名称在你的首选名称被否以后就用到了,因此也不要随便乱起名,至于如何取名可查看上期推文“经管”文章。
2、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很简单。再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你的手续齐全了!
3、如果您要开的是二类修理厂(二类才具备钣金资格),需要去当地的工商局去申请营业执照,然后还要到交通局去申请特种营业执照!带上修理工资格证书,就是钣金工和修理工的技工证书(最低4级)。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
3、运营机构受理,并现场核查,签署核查意见。
4、运管机构做出许可或不允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 有关摩托车维修的知识
去中国摩托车网吧,http://www.mtuo.com/
这里是他的技术园地,有很多文章
http://www.mtuo.com/technic/more.asp?id=5005
5. 关于摩托车维修
测高压包初级线插头电压,一般线的颜色是黑黄,万用表交流档,几十伏就正回常,如无电压摘下点火答器,测磁电机低压线圈,这个线的颜色是黑红,也是交流档,电压也得几十伏,都正常在测触发线圈,这个零点几伏,线的颜色蓝白,都正常的话换钥匙门,检查右手把熄火开关,估计你磁电机线圈部分有问题,如有不懂继续提问
6. 摩托维修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怎么写啊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摘自里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摩托车维修小常识
1、火花塞保养
火花塞是摩托车发动机的关键部件。混合气的正常燃烧是发动机正常运转的关键。首先,每种发动机所用的火花塞的型号有所不同,主要是热值、螺纹尺寸等不同,所以一定要使用规定型号火花塞(具体可参考使用说明书)。发动机正常燃烧,拧下火花塞观察,电极正常应该是赭红色,如果发黑,即有积碳,说明混合气过浓,燃烧不充分,应该清理积碳。用尖锥清理中央电极凹槽和L极的积碳;调整火花塞间隙:GS125(0.6-0.9mm),QS150T(0.7-0.8mm),火花塞上积碳会防碍良好的火花,并可能导致断火;若发现火花塞易潮湿或烧得灰白,说明火花塞热值不匹配,则应该到轻骑铃木指定维修店更换相适应的火花塞。(平时可准备一新火花塞备用)。注意:1)、确定螺纹尺寸和塞杆长度。若塞杆过短,会在塞孔的螺纹部造成积碳及致损坏发动机。2)、在应用火花塞扳手之前,可用手小心地将火花塞旋入汽缸头的螺纹部,以防损坏。3)、利用专用随车工具火花塞套筒,将火花塞拧紧至规定的紧固扭矩。
2、空滤器的保养
空滤器是摩托车的呼吸系统。如果空滤器被灰尘阻塞,进气阻力将变大,会使发动机输出动力下降,油耗增大,更能使发动机难以启动,易熄火,严重的是灰尘进入缸体内部,会加剧发动机部件的磨损。清洁空滤器要按以下步骤进行:1)、从车上拆下空滤器滤芯;2)、如果滤芯是海绵泡沫,可用中性洗涤液仔细清洗,切勿用力拧,清洗完毕晾干水分,滴2-3滴机油(为了吸附空气中的极细小灰尘),用手握匀,按原状装回;如果是纸质滤芯,切不可用液体清洗,可用力磕打内部灰尘,有条件用压缩气体按进气反方向吹(千万不可搞反,否则将灰尘吹进纸芯孔隙中将阻塞更严重);例:QS150T纸芯从内侧向外吹,风暴太子从外圈向中孔吹。3)、装回滤芯时要注意安装方向和进气方向;4)、有尘土、比较脏的环境中行车,应增加清洗频率,发现海绵破裂或纸质滤芯浸湿要立时更换新品,否则会损坏发动机或冒黑烟。
3、机油滤芯的保养
大多用户知道应按时更换机油,但是要掌握一个原则:新车在磨合期内(0-1200Km),只需在磨合期结束即1200公里时更换机油,不必在300、500、或800公里时更换。因在发动机出厂时,工厂添加了贵重磨合剂,过早更换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磨合期之后,每行驶2000-3000公里再更换一次机油,用户可自己掌握。但是更换了新机油,滤芯不更换是不行的。发动机在润滑过程中,机油泵把机油从底槽中吸出,首先压入机油滤芯过滤,滤完的干净机油再运输到缸头、曲轴和传动各部分。如果滤芯过脏,机油的过滤效果较差,输出的机油量降低,各部分得不到良好的润滑,就会造成过度磨损,所以只重换机油是不行的,还必须同时更换机油滤芯。注意:在滤芯里部有一小O型圈,安装时一定要确认,让有孔的一端朝里装;滤芯盖有大O型圈和压紧弹簧,确认后紧固。
8. 雅马哈摩托特约维修站有什么用
优惠绝不会有,只会比普通车行贵,而且贵的不是一点点,他们有明码标的价目表。最主要的区别是他们会提供原厂配件,如不是正品件,你可以去消协告他们。
购新车,会有一个公里数或年份的书面保养协议,在一定公里数内在定点维修站维护是免费的
9. 摩托车维修
图中踏板摩托车空抄气滤清器后面底下的透明管子,就是用来收集废水或油水混合物的,不过如果这个管子里的水或油水混合物过多,或明显油过多就不正常了,单靠放管子里的油是不行的,应检查发动机内的机油是否加的太多了,如果机油没有加多,那就是缸头盖的问题,缸头盖上有个排气管,连接着缸头盖里的一个小迷宫,是缸头盖内的迷宫问题,导致在排出废气压力时,把机油也带了出来,检修缸盖迷宫或换个缸盖总成一般就可以了。
10. 摩托车维修全程图解的目录
第一章 摩托车维修基础知识
第一节 摩托车的分类与典型车型
一、摩托车的类型
二、摩托车的型号
三、典型摩托车介绍
第二节 摩托车的构造
一、发动机构造
二、传动系统构造
三、操控系统构造
四、行走系统构造
五、电气设备构造
第三节 维修工具与量具
一、常用工具
二、专用工具
三、常用量具
第二章 发动机的维修
第一节 发动机零部件拆装
一、发动机拆装注意事项
二、从车架上拆装发动机
三、发动机主要零部件的拆装
四、机油泵的拆装
五、化油器的拆装
第二节 发动机的检查与调整
一、配气机构的检查与调整
二、燃油供给系统的检查与调整
三、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的检查与调整
第三节 发动机零部件检修
一、汽缸盖的检修
二、活塞组件的检修
三、曲轴及曲轴箱的检修
四、连杆组件
五、机油泵的检修
六、空气滤清器的检修
第四节 发动机常见故障的排除
一、发动机启动困难或不能启动故障
二、发动机自动熄火故障
三、发动机过热故障
四、发动机功率不足故障
五、发动机排气管冒黑烟故障
六、发动机运转时有异响故障
七、发动机无怠速故障
八、发动机怠速不稳故障
第五节 发动机典型维修实例
实例一 金城JC125型摩托车行驶中发动机熄火再也无法启动
实例二 重庆雅马哈CY80型摩托车发动机不能启动
实例三 清洗化油器后,出现了发动机难启动,油耗偏大、加速性能差的故障
实例四 宗申90型摩托车在挡行驶时启动杆有反弹现象,其他挡位在行驶过程中一切正常
实例五 车辆行驶时排气消声器冒蓝烟
实例六 铃木GS125型发动机自动熄火,不能再启动
实例七 风冷踏板摩托车行驶时汽缸头部有异常声响
第三章 传动系统的维修
第一节 传动系统的拆装
一、传动系统拆卸前的准备要点
二、离合器的拆卸与安装
三、变速器的拆卸与安装
四、传动(主动)链轮和链条的拆卸与安装
第二节 传动系统的检查与调整
一、离合器的调整
二、换挡机构的调整
三、链条的调整
第三节 传动系统的检修
一、离合器的检修
二、变速器的检修
三、启动机构的检修
第四节 传动系统常见故障的排除
一、离合器打滑故障
二、离合器分离不彻底故障
三、变速器换挡困难故障
四、变速器跳挡故障
五、中间轴轴向窜动故障
六、变速器挂不上1挡故障
七、启动杆打滑故障
八、启动杆不回位故障
九、启动杆踏不下故障
十、后传动中传动链条、链轮早期过度磨损故障
第五节 传动系统典型维修实例
实例一 金城CJ70型摩托车加速时车辆行驶无力故障
实例二 铃木FA50型摩托车有时加大油门车不走,行驶无力
实例三 捷达JD100型摩托车冷车时启动容易,热车启动时常感觉启动杆踏下无阻力故障
实例四 嘉陵本田JH125型摩托车变速器在挡位置时,变速杆不能操作移动故障
实例五 幸福XF125型摩托车变速器换挡困难故障
实例六 五羊本田250型摩托车发动机运转正常,但车辆却无法行驶故障
第四章 行驶系统与操纵系统的维修
第一节 行驶系统与操纵系统拆装
一、车轮的拆装
二、减振器的拆装
三、制动器的拆装
第二节 行驶系统与操纵系统的检查与调整
一、制动器的调整
二、转向装置及车轮的调整
三、铃木摩托车后减振器的调整
第三节 行驶系统与操纵系统零部件检修
一、车轮的检修
二、制动器的检修
三、减振器的检修
第四节 行驶系统与操纵系统常见故障的排除
一、减振器故障
二、车辆行驶故障
三、转向不灵活故障
四、制动系统故障
第五节 行使系统与操纵系统典型维修实例
实例一 嘉陵JH125型摩托车转向不易控制
实例二 铃木A100型摩托车后减振器有异响
实例三 富先达FXD125型摩托车行驶不平稳,后轮摆动
实例四 金城铃木AX100型摩托车制动器拖滞,车辆行驶阻力大
实例五 金城铃木AX型100摩托车解除制动后车辆行驶速度变慢,油耗增加
第五章 电气设备的维修
第一节 电气设备的拆装
一、火花塞的拆装
二、磁电机的拆装
三、电子点火器CDI的拆装
四、点火线圈的拆装
五、启动机的拆装
六、开关、灯具、仪表的拆装
第二节 电气设备的检查与调整
一、断电器触点间隙检查
二、点火正时的检查与调整
三、喇叭音量的检查与调整
四、后制动开关的调整
五、前照灯光束的调整
第三节 电气设备零部件检修
一、插接件的检修
二、蓄电池的检查
三、火花塞的检查
四、点火线圈的检查
第四节 摩托车电路图的识读
一、摩托车电路图组成与特点
二、识别摩托车电路图的要领
三、电路图的常用电气图形符号
四、典型电路分析
第五节 电气设备故障诊断与排除
一、蓄电池供电电路不畅通
二、磁电机不充电
三、交流发电机不充电
四、里程表不正确指示
五、前照灯灯泡不发光
六、前照灯灯光暗淡
第六节 电气设备典型维修实例
实例一 本田C50型摩托车启动机转动很慢,不能启动发动机
实例二 五羊本田WY125型摩托车灯光发暗或全部不亮
实例三 嘉陵JH90型新摩托车的灯光和喇叭都不工作,发动机启动却都正常
实例四 长洪CH125型摩托车前照灯时亮时灭
实例五 金城CJ70型摩托车前照灯近光正常,远光暗淡
实例六 铃木AX100型摩托车前照灯灯光暗淡,蓄电池严重亏电
实例七 名流100型摩托车前照灯远光暗淡
实例八 铃木AX100型摩托车喇叭不响,转向灯不亮
实例九 重庆雅马哈CY80型摩托车电喇叭不响
实例十 重庆雅马哈CY80型摩托车燃油表指针始终指示满刻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