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购房时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你好!不知道你是哪里的,黑龙江头阵要求规定时间交房屋维修基金,否则有滞纳金。你要是产权证已经拿到手,基金还没交,而且不收滞纳金,那就不用交了。没事
❷ 没交房屋维修基金,有问题怎么办
一般交房需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版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❸ 我办完房产证了没交维修基金
法律分析:一、房屋维修基金不交是不可以办理出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二、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三、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四、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❹ 以前买楼咋没有交维修基金呢
摘要 你好,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❺ 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后果
要看看情况, 1.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3.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最后,建议有空看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很有用。。。。 从《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法规规定看,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该区分对待:属于建设单位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理所应当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属于业主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责任人承担;但属于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如果找不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是全体业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法律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仍然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❻ 没有交维修基金的房屋出现问题怎么办
那只有自行修理了,看实际情况的,如果是公用部分,可以召集业主开会,共同商讨,说实话这个维修基金不交才是最好的,即使交了也很难调出来用,等于把自己的钱拿出来白白放着,而且根本就永远收不回自己口袋了,如果有部分业主死扛着就是不同意用,这个基金也是废的,完全是一项恶心人的政策。
❼ 楼维修基金如多年不用国家收回吗
不会收回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❽ 房主卖房后以前交过得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需要办理维修基金过户。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版、共用设施、设备权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❾ 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必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