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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维修资金核查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5-10-04 12:31:19

『壹』 买房子交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贰』 房子的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房子的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住宅销售后所设立的专用资金,主要是为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翻新和改造。凡是新买的房子,都要缴纳房屋维修资金,有些维修资金是直接上交给开发商,然后由物业公司来收取。有些房子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是要交契税的。
不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后果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如果没有缴纳第一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则开发商和公有住房销售机构不得将其交付给购买者。财产的业主必须缴纳房屋专用维修基金:房屋,但由一名业主拥有,且与其它财产没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在居住小区的非居民居住区域,或在居住区域以外的一栋房屋建筑。
住房维修基金是指出售商品房后设立的专项基金,必须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包括小区公共部分、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等。

维护资金的特征是什么?

1、支付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缴款是每个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一般是在购买新房子的时候,在交房的时候,就已经缴纳了维修基金,然后将资金存入维修基金的帐户,或者由物业来支付。
2、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维修资金,顾名思义,是在维修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时候,才能动用,一般都是在维修、更新、改造的时候,不能动用。
3、移交维修基金买房时是新房子,出售时却是二手房,那么维修资金该如何处理?这是许多买家和卖家都会想到的问题,一般来说,房子的所有权被转让,那么这笔资金就会被替换成新的主人。
4、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资金一般都是由物业所在的物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并委托小区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和使用。小区里有一个业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不是我们自己能接触到的。
以上就是房子的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的主要内容了,相信大家对这些内容有所了解了,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叁』 买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买房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买房维修资金核查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必须交吗

法律分析:1、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

2、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

3、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4、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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