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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通知规范管控维修车辆

发布时间:2021-12-06 20:42:03

❶ 怎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法规及管理制度明细表车友问答N车网

技术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道路运输从业人回员管理规答定 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5.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法规概述 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7.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规范 8.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 9.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0.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1.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5.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管理制度:1.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2.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3.汽车进厂检验制度4.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6.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7.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8.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9.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10.人员培训制度11.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环境保护制度14.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

❷ 车辆维修管理要求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按季结算的办法。驾驶员加油必须到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加油时要签明加油日期、车号,汽油标号、加油数量、单价、总金额及本人姓名。在非定点单位加油及签字手续不全的,办公室不予审核,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2)车辆维修实行维修通知单制度。维修通知单包括维修项目、零件、金额,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行政人员与司机持单到指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结算时,凡没有通知单及手续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报销。
(3)零星维修、过桥、停车费一律由经办人签字后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销。出差车辆在外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时,一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维修。
(4)车内装修一律由司机提出装修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洗车费:平时车辆由驾驶员保持清洁。如须洗车,可由司机口头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
(6)财务部要及时统计汇总各车辆的燃料、维修、过桥、停车、看车、司机住宿及其他车用费用和行驶里程,每季度对各车费用单独考核公布一次(过桥费、停车费需记明时间、地点)。

❸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汽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各项规定
贯彻实施《办法》是我国汽车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各相关部门、企业及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确保《办法》准确理解、有效实施。要组织编写发布《办法》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宣贯材料,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办法》宣贯培训,使汽车企业(即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规定,确保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制度有效实施。
(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市场监管措施。
各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或委托建立)本企业网络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要依据《办法》,加强对汽车企业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的监管,对未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认监委依法予以处罚。
(三)有效开展便民服务。
交通运输部要按照《办法》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工作;抓紧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监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等提供权威、便利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尽快建立有关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备案负担;建立交通运输部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不断规范和改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
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
(二)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交通运输部(章)
环境保护部(章)
商务部(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2015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部法制司、人事教育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年9月25日印发

❹ 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颁布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颁布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2月22日颁布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2000年颁布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2000年颁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88年颁布
1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颁布
12.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颁布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月28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月1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
2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颁布
2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颁布
25.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1月2日颁布
26.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11月19日颁布
2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颁布
30.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004年1月10日颁布
3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4.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5.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6.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3月23日颁布
3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颁布
39.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2005年4月22日颁布
4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月9日颁布
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颁布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颁布
4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颁布
4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颁布
45.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2005年8月29日颁布
46.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6日颁布
47.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9.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0.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2.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7.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8.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9.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60.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11月3日颁布
61.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2005年12月13日颁布
6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12月31日颁布
6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9日颁布
6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1月4日颁布
65.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06年2月6日颁布
6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颁布
6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2月27日颁布
6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2006年1月27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2006年3月20日颁布
7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颁布
7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颁布
7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30日颁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颁布
74.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颁布
75.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2006年8月17日颁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2006年8月29日颁布
77.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9日颁布
7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颁布
7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颁布
8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6年11月24日颁布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有关手续须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颁布
3.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2003年颁布
4.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6日颁布
5.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颁布
6.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88年7月4日颁布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7日颁布
8.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颁布
9.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颁布
10.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颁布
1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8月29日颁布
12.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2004年2月9日颁布
13.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2004年1月8日颁布
1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15.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30日颁布
16.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4日颁布
1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2004年6月18日颁布
18.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2004年6月11日颁布
19.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文件2004年6月8日颁布
20.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颁布
21.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2004年7月13日颁布
22.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2004年6月16日颁布
23.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5日颁布
24.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4年10月27日颁布
25.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12月9日颁布
26.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2004年12月15日颁布
27.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问题的公告2004年12月28日颁布
28.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2日颁布
29.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颁布
30.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关于印发北京、上海、广州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
32.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5年1月18日颁布
33.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0日颁布
34.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2005年3月2日颁布
36.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27日颁布
37.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2005年5月26日颁布
3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2005年5月13日颁布
39.关于加强雨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颁布
40.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颁布
41.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2005年8月10日颁布
42.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颁布
43.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2005年9月21日颁布
44.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2005年10月24日颁布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颁布
46.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8日颁布
47.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2005年9月28日颁布
48.关于征求《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放测量仪器和计算机控制软件技术要求》等四项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2005年10月28日颁布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2005年9月10日颁布
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颁布
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23日颁布
52.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2005年9月7日颁布
53.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2005年10月26日颁布
54.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14日颁布
5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5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2日颁布
57.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颁布
58.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颁布
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25日颁布
60.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颁布
61.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年3月16日颁布
62.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1月4日颁布
6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4月3日颁布
6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4月3日颁布
65.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4日颁布
66.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22日颁布
67.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2006年6月13日颁布
68.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16日颁布
69.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颁布
70.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25日颁布
71.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2006年5月23日颁布
72.《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6月9日颁布
7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颁布
7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2006年5月31日颁布
75.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2006年5月11日颁布
7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13日颁布
77.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8.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9.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2006年11月10日颁布
80.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11月24日颁布
81.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2月01日颁布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12月04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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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关于设备,车辆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他人的良好职业素质,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坚持“预防为主”,驾驶人员行车前,要做好相应的车检工作,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正常行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强化责任观念,恪守驾驶员职业操守。

二、完善车辆管理,确保制度保障到位

(一)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办公室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将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工商所车辆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务用车,须指定驾驶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非指定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

(二)坚决落实集中入库制。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前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确有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各单位负责人于节假日前一天提出,填写申报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时间外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入库,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制。办公室负责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专职驾驶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保证领导用车,又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紧急情况及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通过召开安全报告与事故分析会、参观交通法规宣传展览、观看交通事故宣传片等形式,进一步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培养树立安全驾驶无事故典型单位或个人,通过典型示范和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守法自律,营造安全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

三、加强纪律约束,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一)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的,调离驾驶岗位并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严格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禁公车私用。凡出现公车接送学生,出入娱乐场所、酒店饭店,借机办私事等非公务出车情形,被我局或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处罚,并向局党委做出书面深刻检讨。由此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责任单位相应扣分处理。

(三)严禁转借公车。未经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安排协调,一律不得将公车私自转借,凡转借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转借人负全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严禁非专职司机开车。办公室负责驾驶人或用车人资格、驾龄、技术审查工作,确保上路车辆有证、安全、可靠。工商所应安排1-2名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司机,负责车辆驾驶、维修保养、防火防盗、日常管理等工作,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安排随便驾驶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严禁公车挪作他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各项用车制度,合理统筹安排,节约经费,提高效能,禁止将公车用作练车磨合使用,避免不合理使用情况,延长车辆寿命,保证车辆安全。

(六)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使等情形,有关人员应做好救助护理、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上报市局。对迟报、瞒报、漏报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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